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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治通論」稅收強制執行的方式

行政強制執行包括以下方式: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劃撥存款、匯款;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代履行;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按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 稅收徵收管理的下列行為應當屬於稅收強制執行方式:

1加收滯納金

《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 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 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 從滯納稅款之日起, 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加處罰款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到期不繳納罰款),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稅收徵收管理法》涉及罰款規定的共有十四條。 如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務機關所處的罰款, 稅務機關則可依照《行政處罰法》對其加處罰款。

3劃撥存款

《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 逾期仍未繳納的, 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 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4拍賣或變賣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 稅務機關可以依法拍賣或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本文摘自楊志強主編的《稅收法治通論》第2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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