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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過也可以重來」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哦!

1.高新技術企業的名稱變更, 應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併、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 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 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 對於企業更名的, 重新核發認定證書, 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 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2.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軟體、積體電路企業,

是否每年都需要向稅務機關備案?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軟體和積體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規定, 享受財稅〔2012〕27號檔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軟體、積體電路企業, 每年匯算清繳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向稅務機關備案, 同時提交《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軟體和積體電路企業備案資料明細表》規定的備案資料。

3.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和軟體企業兩免三減半能否同時享受?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二十二規定,

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軟體企業等依照本通知規定可以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其他相同方式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 由企業選擇一項最優惠政策執行, 不疊加享受。

因此, 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與軟體企業兩免三減半不得同時享受。

4.如果企業當年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沒有享受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是否相當於企業自行放棄?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五條第4款規定, 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後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 可以追溯享受並履行備案手續,

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

5.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設備享受了加速折舊的優惠, 如何進行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二、研發費用歸集

(一)加速折舊費用的歸集

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 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 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時, 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計算的折舊、費用的部分加計扣除, 但不得超過按稅法規定計算的金額。 ”

編輯設計:北京海澱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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