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連雲港市東海縣局網安大隊在連雲港市公安局網安支隊的大力支持下, 成功偵破公安部掛牌督辦的“4·12”破壞電腦資訊系統案,
2017年, 東海縣公安局網安大隊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廳和市縣局黨委的部署要求, 深入開展“打擊整治駭客攻擊破壞和網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專項行動, 嚴厲打擊駭客等網上突出犯罪。 今年4月, 網安支隊案件查處大隊在工作中發現, 有犯罪嫌疑人通過互聯網大量出售英雄聯盟安號(盜取的遊戲號, 無法找回)及英雄聯盟遊戲外掛, 涉嫌破壞電腦資訊系統。 經過深度研判、循線追蹤, 逐步查明一個層級分明、覆蓋多個省份的駭客犯罪團夥。
自4月13日東海網安大隊在牛山鎮徐海路出租房內抓獲第一個嫌疑人楊某某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
【非法侵入電腦資訊系統罪;非法獲取電腦資訊系統資料、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程式、工具罪】違反國家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 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電腦資訊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 獲取該電腦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 或者對該電腦資訊系統實施非法控制, 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 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 情節嚴重的, 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 對單位判處罰金, 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 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 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 對單位判處罰金, 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 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外掛程式常常被不法分子注入多種木馬後門, 有的外掛就是基於木馬程式編寫開發, 小夥伴們使用時容易洩露個人資訊,甚至引起銀行資訊被盜,造成財產損失。
2、若小夥伴們使用外掛程式,對遊戲公司造成較大損失時,遊戲公司有權提起訴訟,外掛使用者也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外掛影響遊戲平衡,嚴重降低遊戲樂趣,使用外掛的玩家會被封號,最後提倡大家“文明遊戲,拒絕外掛”。
小夥伴們使用時容易洩露個人資訊,甚至引起銀行資訊被盜,造成財產損失。2、若小夥伴們使用外掛程式,對遊戲公司造成較大損失時,遊戲公司有權提起訴訟,外掛使用者也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外掛影響遊戲平衡,嚴重降低遊戲樂趣,使用外掛的玩家會被封號,最後提倡大家“文明遊戲,拒絕外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