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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平臺退出不能剛性兌付了之

近日, 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發佈《深圳市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退出指引(徵求意見稿)》通知, 其中關於不良資產處置的“第十條”引起業內關注。

該條規定, 網貸機構應根據平臺實際情況對不良資產進行分類處置, 最大限度保障出借人合法權益。 具有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集團等背景的網貸機構, 應由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集團等提供合理範圍內的資金援助, 協助網貸機構儘量縮小不良貸款餘額和待償餘額之間的差額。 該條規定與2014年發佈的關於信託風險監管的“99號文”精神一脈相承。

顯然該條文的精神是要求具有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和集團等背景的網貸機構對投資者的損失提供補償, 其實就是讓他們參與處理所投公司公司破產所帶來的法律糾紛。 這個規定難免讓人產生剛性兌付的嫌疑, 擴大了股東的責任, 讓公司的股東承擔了無限連帶責任。

法律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也就是說, 即使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和集團公司等等實力強的背景的網貸平臺清盤, 股東也僅僅是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債權人不可以從股東其他財產中索償。

以上規定可能是考慮到p2p平臺經營的是金融業務, 客戶眾多, 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互不認識, 債權債務關係零散, 資訊保護紀委困難, 一旦出現清盤, 社會影響比較大。 同時, 網貸平臺的出借人當初可能就是因為國企、上市公司和集團公司背景才出借資金, 現在有了風險, 股東就應該承擔。 而且股東實力強, 處理複雜問題更加有條件。

但是這個規定的想不到的負面效果會很多。

首先, 這條規定如果執行, 會在投資者中造成印象, 具有國企、上市公司和集團公司背景的網貸平臺, 能夠保底, 風險很小, 則平臺出借人或者投資資金的時候就不會考慮風險, 而其他沒有上述背景的網貸平臺的投資者可能就會轉移到國企上市公司和集團公司背景的平臺那裡去投資, 甚至由於網貸平臺的利率比銀行存款或者投資股市高的多, 可能引發存款搬家, 大規模的資金投入這些平臺, 引發金融領域的失衡。

其次, 只要大量的股東背景實力強的平臺, 更加引發道德風險, 國企等背景的平臺更加依賴于這樣的信用背書, 大肆收攬資金, 在資產收益和風險,

產品設計, 風險管理, 資訊披露方面可能就不夠勤勉盡責。 由於實力再強的公司其實力也有限度, 一旦風險風險, 即使股東承擔無限責任也可能難以堵上出借人的資金, 這反而與這條規定的初衷相違背。

最重要的是這條政策對投資者形成的剛性兌付預期。 剛性兌付在中國是一個老問題, 剛性兌付和金融投資是相衝突相違背的。 投資的核心就是要評估風險, 承擔自己能夠承擔的風險, 並獲得相應的收益, 所謂買者自負, 這是金融投資的精髓。

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吳曉靈關於剛性兌付, 近日這樣表示:打破剛性兌付是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前提。 在市場經濟中, 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決定了社會資源的配置效率。

暴露風險才能夠看出不同信用主體的價格, 在不打破剛性兌付的情況下, 好壞企業之間沒有風險的差價、無法區分, 就不可能提高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 從而無法提高社會資源的配置效率。 有序打破剛性兌付, 要從完善法律, 明確風險責任做起, 監管部門要有揭示風險、化解風險的責任擔當。 應該用典型案例區分責任與風險擔當, 用案例對全社會開展風險和信用的教育。 如果不打破剛性兌付, 不真正實現風險定價, 那就只有財政、沒有金融。

在目前的網貸平臺退出時, 如果讓國企、上市公司或者集團公司進行資金援助, 相當於股東為其承擔了責任, 這進一步鼓勵了投資者的非理性投資, 對資金的投資行為不負責任, 變相鼓勵“賺了是自己的,虧了找政府”的投資文化,不利於培育理性的投資氛圍和文化,也不利於整個金融市場的建設。

網貸平臺退出和破產和其他商業機構沒有區別,遵照破產法,破產法是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的重要保障,其基本精神就是對市場競爭過程中的失敗者,全社會要給予寬容,企業到法院去申請破產保護是保護股東的利益,也是保護投資者利益。

只要符合現有政策法規,網貸平臺作為資訊仲介,如果經營中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由於網貸的特殊性,可採用“生前遺囑”監管模式。該模式由金融穩定理事會(FSB)提出,要求金融機構擬訂並向監管機構提交,當其陷入實質性財務困境或經營失敗時快速有序的處置方案,以促使機構恢復日常經營能力,或者實現部分業務功能分拆或機構整體有序關閉的制度安排。比如網貸平臺一旦出現破產,那麼資訊處理常式如何、未到期借貸合同如何維護、客戶資金的分配和客戶意見的反映途徑等等。而對於涉嫌自融和影子銀行的平臺,則按照相應法規執行、關閉退出等,相關機構和人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涉嫌金融詐騙等案例則應該移交司法。

總之,網貸機構的退出的確是一個非常複雜的法律和金融監管問題,需要監管者參考國內外經驗,結合當下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

變相鼓勵“賺了是自己的,虧了找政府”的投資文化,不利於培育理性的投資氛圍和文化,也不利於整個金融市場的建設。

網貸平臺退出和破產和其他商業機構沒有區別,遵照破產法,破產法是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的重要保障,其基本精神就是對市場競爭過程中的失敗者,全社會要給予寬容,企業到法院去申請破產保護是保護股東的利益,也是保護投資者利益。

只要符合現有政策法規,網貸平臺作為資訊仲介,如果經營中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由於網貸的特殊性,可採用“生前遺囑”監管模式。該模式由金融穩定理事會(FSB)提出,要求金融機構擬訂並向監管機構提交,當其陷入實質性財務困境或經營失敗時快速有序的處置方案,以促使機構恢復日常經營能力,或者實現部分業務功能分拆或機構整體有序關閉的制度安排。比如網貸平臺一旦出現破產,那麼資訊處理常式如何、未到期借貸合同如何維護、客戶資金的分配和客戶意見的反映途徑等等。而對於涉嫌自融和影子銀行的平臺,則按照相應法規執行、關閉退出等,相關機構和人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涉嫌金融詐騙等案例則應該移交司法。

總之,網貸機構的退出的確是一個非常複雜的法律和金融監管問題,需要監管者參考國內外經驗,結合當下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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