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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落石出:P2P退出機制

水落石出:P2P退出機制

9月29日, 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發佈《深圳市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退出指引(徵求意見稿)》(下文簡稱《指引》), 這是必要和及時的。 因為,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披露的風險指標極低甚至為零的情況說明, 很多平臺的風險被其複雜的交易模式掩蓋, 只有在業務停止和退出時, 真正的風險才暴露出來, 並有由風險變為壞賬的可能。 所以, 妥善管理P2P機構和業務的退出環節, 是十分重要和緊迫的事情。

其實, 早在2012年, 中國小額信貸聯盟發佈的國內首個《個人對個人(P2P)小額信貸資訊諮詢服務機構行業自律公約》中第十條就提出了P2P從業企業退出的機制,

內容如下:

一、應至少提前三個月通知客戶企業的終止時間、終止原因。

二、應成立執行工作組, 執行企業的退出執行制度, 並保證客戶在企業終止前及終止後的一定時間內能夠及時與企業取得聯繫。

三、對於未履行完畢的貸款合同, 企業在終止前應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借貸雙方的貸款合同繼續履行。

四、對於未充分回收的貸款, 企業在終止前應採取有效措施促使借款人繼續還款, 最大程度地協助出借人回收剩餘款項。

五、應留有足夠的資金, 覆蓋基本的運營成本, 以保證在新業務發展停止後, 現有的業務也可以持續到將所有貸款都逐筆收回。

其中第五條是深圳《指引》沒有提及的一項必要的制度安排。

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發佈《指引》, 體現了其負責任的態度和敢擔當的精神, 值得各地協會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學習。 為有效管理好P2P業務和機構的退出環節, 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 針對不同模式的P2P業務要安排一致但有差別的退出機制。

眾所周知, 國內大部分P2P業務都是通過居間轉債權+債權回購、擔保或保險兜底的增信模式, 且不論這種模式是否合理, 在這種模式中, 對於出資人來說, 償債義務實際由增信者承擔, 風險也主要出現在增信者的資產中。 對於這類業務和機構的退出的管理, 當然要抓住增信者的牛鼻子, 而深圳《指引》的內容也主要是針對這類機構的。

在開展這類業務的平臺, 雖然有債權人和債務人對應的關係, 但實際上, 因增信者歸集了資產, 債權債務關係最終也須通過增信者解決。 這類平臺可以在向最終承擔償債義務的增信機構移交相關資訊和法律檔之後提前關閉, 而不必等債權債務關係徹底解除和清結算完成之後。

國內也有一些不提供增信服務的純資訊仲介平臺, 出資人和借款人之間有直接而明確的債權債務關係, 借貸風險在平臺上可以直接體現出來。 這類機構若關閉, 借貸風險不是所有出資人分擔, 而是有明確的一一對應的債權人和債務人。 因業務是線上發生, 借款人和出借人很難到線下處理債權債務關係, 這類平臺必須要在所有債權債務關係解除和清結算完成後才能關閉。

除非這個平臺被其他平臺收購, 其服務轉由其他平臺繼續進行。

二、 平臺退出時, 必須有足以維持服務的經費來源。

因小額信貸聯盟的P2P自律公約是以純資訊仲介為前提編制的, 其在制定退出機制時, 只考慮了純資訊平臺的退出問題, 所以特別提出了“應留有足夠的資金, 覆蓋基本的運營成本, 以保證在新業務發展停止後, 現有的業務也可以持續到將所有貸款都逐筆收回。 ”

但會遇到一個具體的問題, 如何保證P2P平臺有充足的資金或資金來源, 以支付退出階段的運營費用。 小額信貸聯盟的自律公約沒有對此作出詳細的可執行的規定。 但無非有兩種方式:

第一是要求平臺留足退出期間的費用,

可按照其產品所規定的期限計算維持時期的費用, 為此可設置一個特別的“退出維持基金”。

第二個方式是平臺必須有持續的應收賬款, 作為維持經費的來源。 說到這一點, 我必須提及聯盟在制定自律公約時曾經引起激烈討論的一個問題:平臺的收費方式。 按照銀行業的監管規則, 銀行要執行資產與負債、收入與支出在時間上的合理匹配, P2P平臺退出維持經費可視作一種應付帳款, 既負債, 應有相應的應收收入予以保障。 在銀行業, 貸款一般是利隨本清, 這既有實際利率水準的考慮, 也是通過對收入的時間配置, 為銀行支付未來的成本作出保障。 在中國, 很多平臺通過在借貸發生時提前收息和收費的方式最大程度提早獲益, 然後竭盡收益去支援擴張的需要,這是一種激進的高風險的經營策略。這種情況下,如果平臺停擺,不再新增業務,則將沒有任何收入來源,如果也沒有提取“退出維持基金”,平臺將難以為繼,所有債權債務關係將無法處理,除非有人出手解救。為避免這種局面的發生,聯盟會員中一些有遠見的人士曾強烈反對提前收費的方式,希望遵循利費隨本收取的原則。

三、 平臺退出時,應該妥善處理平臺資訊和資料。

借貸者和借貸業務的資訊,是P2P平臺最有價值的財產。作為一種民間借貸的資訊仲介平臺,P2P機構實際在收集客戶的信用資訊,這些資訊有助於小微企業和個人建立自己的信用檔案,有助於形成一個更加普惠的信用管理體系,有利於普惠金融體系的建設。即使P2P平臺現有的信用記錄還難以分享和納入官方征信體系,但遲早會發揮作用。因此,保存和利用行將退出的P2P平臺形成的信用資訊,是退出機制必須解決的問題。否則,讓這些資訊隨P2P平臺的退出和消失,是一種巨大的社會資源浪費,如果監管者不提出有效解決方案,是沒有盡責的。

我建議,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應該儘早搭建P2P行業的信用共用平臺。在這個平臺正式運行之前,如果有P2P平臺退出,互聯網金融協會應該接收P2P平臺產生的資訊和資料。還可以向退出過程中的P2P平臺支付資料費,為退出維持過程提供經費支援。

秋季,水落石出的季節。退出,是對P2P平臺和監管制度的考驗。

然後竭盡收益去支援擴張的需要,這是一種激進的高風險的經營策略。這種情況下,如果平臺停擺,不再新增業務,則將沒有任何收入來源,如果也沒有提取“退出維持基金”,平臺將難以為繼,所有債權債務關係將無法處理,除非有人出手解救。為避免這種局面的發生,聯盟會員中一些有遠見的人士曾強烈反對提前收費的方式,希望遵循利費隨本收取的原則。

三、 平臺退出時,應該妥善處理平臺資訊和資料。

借貸者和借貸業務的資訊,是P2P平臺最有價值的財產。作為一種民間借貸的資訊仲介平臺,P2P機構實際在收集客戶的信用資訊,這些資訊有助於小微企業和個人建立自己的信用檔案,有助於形成一個更加普惠的信用管理體系,有利於普惠金融體系的建設。即使P2P平臺現有的信用記錄還難以分享和納入官方征信體系,但遲早會發揮作用。因此,保存和利用行將退出的P2P平臺形成的信用資訊,是退出機制必須解決的問題。否則,讓這些資訊隨P2P平臺的退出和消失,是一種巨大的社會資源浪費,如果監管者不提出有效解決方案,是沒有盡責的。

我建議,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應該儘早搭建P2P行業的信用共用平臺。在這個平臺正式運行之前,如果有P2P平臺退出,互聯網金融協會應該接收P2P平臺產生的資訊和資料。還可以向退出過程中的P2P平臺支付資料費,為退出維持過程提供經費支援。

秋季,水落石出的季節。退出,是對P2P平臺和監管制度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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