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票很常見, 旅客由於各種原因不能乘坐航班了, 發生了退票費。 然後拿張自製退票單據到財務報銷, 理由是代理公司和航空公司都不提供發票。
那到底要不要提供發票?
其實分析這個問題主要是航空公司到底該不該就此繳納流轉稅?
財稅[2013]121號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 航空運輸企業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運輸服務取得的逾期票證收入, 按照航空運輸服務徵收增值稅。 也就是說稅務局單獨對此有約定, 需要徵稅。
當然在具體各省執行口徑中還是有差異, 這裡舉例說明。
大連國稅
航空公司發生的退票費需要航空公司出具發票, 收據不得作為入帳憑證。
廈門國稅
航空運輸企業取得的逾期票證收入按照“航空運輸服務”徵收增值稅。
鑒於退票費是乘客因申請退票而被收取的手續費或者違約金, 航空公司並未向退票的乘客提供運輸服務, 在總局進一步 明確前, 退票費收入暫不徵收增值稅。
為什麼各省會有這種不同的情況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