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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中的安全生產資金保證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 為了更好的保證企業安全生產, 使安全生產資金落實到位、專款專用, 特制定本制度。

1.1投入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 財務負責人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1.3生產部門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投入充足, 不得擠佔安全生產費用。

1.4財務部負責將職工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公司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運營、發放獎金, 或者挪作他用。

1.5財務部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

1.6各生產部門不得因職工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獎金等待遇。

1.7實行獎懲機制, 對在長期的安全生產中創建先進經驗或在防止事故中作出特殊貢獻的人員給于獎勵,

對造成事故的責任者或勞務隊組進行經濟處罰。

1.8每個建設工程項目根據工程規模, 預留工程總價款的1.2%用作勞動保護用品的購置經費、安全教育經費、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及突發安全事故的急救、處理、善後等工作。

1.9質安部門應配合財務部門檢查各生產部門用於安全生產保證資金的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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