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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持股集中度比例限制將有新規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3月31日表示, 日前, 證監會就《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對外公開徵求意見。

鄧舸介紹, 此次起草的《管理規定》, 擬以證監會公告形式發佈, 作為《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與《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的配套規範性檔, 重點解決兩方面問題, 一是根據最新市場情況與行業發展現狀, 對現有監管規則進行全面“查缺補漏”, 以問題為導向, 結合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以來歷次行業風險事件的經驗教訓,

圍繞基金投資運作與申贖管理, 進一步完善開放式基金流動性風險管控指標體系, 同時兼顧偏股類和固定收益類基金的潛在風險。 二是要求基金管理人針對性建立完善流動性風險管控機制, 督促基金管理人強化自我風險管控, 建立以壓力測試為核心的流動性風險監測與預警制度, 強化機構主體的風險管控約束機制。

證監會同時發佈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指出, 加強流動性風險管控是現階段我國公募基金行業穩健發展所面臨的突出問題, 具有現實緊迫性。 加強流動性風險管控是當前全球資產管理業監管改革重點。

《管理規定》共分為十章三十八條,

涉及管理人內控, 以及產品設立、投資運作、申購贖回、估值與披露等具體業務環節的規範, 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堅持組合投資原則, 完善公募基金持股集中度比例限制。 首先, 在原有基金“雙十比例”投資限制的基礎上, 進一步對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持有單一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比例作出15%的上限要求。 其次, 對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含公募基金和專戶等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做出30%的上限規定。 控制基金管理人全部組合的流動性風險, 防範管理人利用持股優勢實施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是提升組合流動性, 明確開放式基金持有的流動性受限資產比例上限。 三是保護存量持有人利益,
審慎管理基金申購與贖回。 四是備足應急工具, 要求管理人細化極端情形下的應急管理流程。 五是強化投資者集中度管理。 六是加強貨幣市場基金風險管控。 七是落實機構主體責任, 全面提升管理人對公募基金流動性風險的內部管控要求。

證監會表示, 法規內容不僅對行業現有各類偏股型基金、債券型基金以及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運作行為進行調整約束, 也可能對行業未來的產品形態與發展格局產生一定的影響。 為促進法規穩步實施, 《管理規定》統籌安排相關銜接過渡措施, 對涉及管理人需進行投資調整的事項均給予六個月的過渡期。 另外, 《管理規定》後續實施過程中, 擬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出臺相關配套自律規則,

予以銜接, 包括進一步細化完善公募基金壓力測試工作指引, 制定開放式基金擺動定價實施機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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