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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未通過驗收就交房,看仲裁庭如何裁決

【案情簡介】

【仲裁結果】

仲裁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 裁決開發公司於裁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張某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51658.74元。

【案例評析】

仲裁庭經審理查明, 雙方當事人簽約時明確約定房屋交付條件為"經綜合驗收合格", 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並參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商品房在竣工後須經消防、規劃、防雷、檔案、人防驗收等綜合驗收合格後才能交付使用。 根據涉案房屋所屬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涉案房屋於2010年7月3日僅通過了勘察、設計、建設、施工、監理五方驗收, 而消防、規劃、防雷、檔案等驗收均在其後分期分批通過。 開發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將符合約定條件的房屋交付張某, 構成違約。

【提示】

2、由於商品房的品質關係到生命、財產安全, 如果商品房沒有經過竣工驗收合格或者綜合驗收合格, 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和法定條件, 買房者有權拒絕上房,

因沒有驗收合格而引發的逾期交房違約責任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

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 房地產開發企業通知上房時, 一定要落實清楚該商品房是否具備了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定的綜合驗收合格條件。 如果沒有驗收合格, 買房者可以拒絕上房,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因逾期而產生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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