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女)與陶某(男)通過QQ聊天相識, 兩人見面急速升溫發展成為戀人, 隨後開始租房同居。 兩人同居沒多久就商量著買房, 陶某為此陸續給張某10萬元用於支付首付, 並以張某的名義辦理了房屋貸款, 每月給張某1800元用於償還貸款。 該房屋產權落在了張某一人名下。
誰知, 這段關係僅僅維持了兩年半就以分手告終。 分手後, 陶某向張某索要購房款, 張某拒絕, 於是兩人為房屋歸屬問題產生了分歧, 並鬧上了法庭, 陶某要求依法分割該房屋。
分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 同居生活期間共同購置的財產, 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涉訴房屋既為原、被告共有財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 自始無效。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 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協定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的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 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定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