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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週刊丨首個網貸退出指引徵求意見

“十一”前夕, 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出臺的全國首個網貸機構退出指引開始徵求意見。 引人關注的是, 該指引要求具有國企、上市公司、集團等背景的網貸機構, 應由國企、上市公司、集團等提供合理範圍內的資金援助, 協助網貸機構儘量縮小不良貸款餘額和待償餘額之間的差額。

首個網貸退出指引徵求意見

提出三個“不可”原則 八大退出程式

9月29日, 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發佈關於《深圳市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退出指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退出指引》)的通知, 規範網貸機構平穩退出網貸行業, 保護出借人、借款人、網貸機構等各方的合法權益。 徵求意見的截止時間是2017年10月22日。

亞洲財經注意到, 《退出指引》提出網貸機構退出應遵循市場化、積極穩妥、協作配合、分類處置和三個“不可”5項基本原則。 其中, 三個“不可”原則明確要求, 退出期間,

網貸機構經營地址不可搬遷、平臺網站不可關閉、平臺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可失聯。

此外, 《退出指引》還規定了網貸平臺業務退出的“八大程式”, 為平臺有序清退提供指導。 一是成立退出工作領導小組;二是制定退出計畫和退出方案;三是向協會報備退出計畫及退出方案;四是協會提出指導意見並不定期組織相關培訓;五是執行退出方案, 按照計畫穩妥推進退出工作;六是每週向協會彙報退出情況, 並就疑難問題及時與協會溝通;七是落實出借人資金清退工作, 全部結清存量專案;八是全面終止網貸資訊仲介業務。

網貸之家研究院院長于百程認為, 在網貸行業監管趨嚴的背景下, 越來越多的機構選擇以停業和轉型的方式退出,

並成為目前機構退出的主要方式。 這些退出的網貸機構, 有些制定了相應的清償方案, 但也有不少渾水摸魚者, 名義上停業清盤, 實際上在後續清償執行過程中並未能按計劃執行, 也未受到相應監督。

據網貸之家資料統計,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實施一年時間來, 已有882家機構退出網貸行業, 惡性退出的225家, 良性退出(包括停業和轉型)的657家。

有業內人士指出, 隨著監管與整頓進入攻堅階段, 市場競爭的加劇, 還會有不少網貸機構退出, 主動停業和轉型是機構良性退出的最優選項。

應擇機發佈退出公告 股東方應提供資金援助

據亞洲財經瞭解, 近幾個月來, 深圳多家網貸機構先後宣佈退出。

7月27日, 深圳老牌網貸機構紅嶺創投宣佈退出網貸業務, 過渡期三年, 2020年12月31日到期, 將現有產品全部清理完成。 9月8日晚間, 華銀金融官網發佈清盤公告稱, 網貸環境每況愈下, 獲客成本逐漸增高, 承諾在90個自然日內, 對投資人待收本金進行全部償還。

而本次《退出指引》也明確, 網貸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 應選擇適當的時機向出借人發佈退出公告, 做好出借人的接待和宣傳解釋工作。

《退出指引》還對退出公告須披露的具體內容提出明確要求, 即包括退出原因、退出方案、退出時間表、不良資產處置方案、出借人資產清償方案、投訴協商處理管道等六部分內容。

在不良資產處置方面, 《退出指引》要求網貸機構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對不良資產進行分類處置,

並提出4項具體要求。

一是具有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集團等背景的網貸機構, 應由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集團等提供合理範圍內的資金援助, 協助網貸機構儘量縮小不良貸款餘額和待償餘額之間的差額;

二是網貸機構應加強與協力廠商不良資產管理處置公司合作, 將不良資產整合打包出售給協力廠商不良資產管理處置公司, 最大限度回收資金填補不良資產漏洞;

三是網貸機構應加強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力廠商仲介服務機構合作, 對退出方案進行合規分析和法律風險提示, 對資產、負債進行評估, 形成合規性報告、審計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 協助資產評估變現、組織參與資金清退等工作。

四是不良資產壓力過大的網貸機構可通過並購重組、債權轉讓、破產清算等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同時建立出借人權利保護委員會,公平、公開、透明地補償出借人損失。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退出指引》要求的“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集團等背景的網貸機構,應由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集團等提供合理範圍內的資金援助,協助網貸機構儘量縮小不良貸款餘額和待償餘額之間的差額”,看似保證投資利益,卻也引發不小的爭議。

有分析人士表示,上述要求對於行業內許多網貸機構為了信用背書邀請各類上市系、國資系成為機構股東的現象有一定監督作用,不過,對於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集團化企業等如何對網貸機構進行資金援助,《退出指引》未給出明確說明。

也有網貸行業分析人士指出,如果讓國企、上市公司或者集團等進行資金援助,就相當於股東為其承擔了責任,這進一步鼓勵了投資者的非理性投資,對資金的投資行為不負責任,不利於打破剛性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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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不良資產壓力過大的網貸機構可通過並購重組、債權轉讓、破產清算等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同時建立出借人權利保護委員會,公平、公開、透明地補償出借人損失。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退出指引》要求的“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集團等背景的網貸機構,應由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集團等提供合理範圍內的資金援助,協助網貸機構儘量縮小不良貸款餘額和待償餘額之間的差額”,看似保證投資利益,卻也引發不小的爭議。

有分析人士表示,上述要求對於行業內許多網貸機構為了信用背書邀請各類上市系、國資系成為機構股東的現象有一定監督作用,不過,對於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集團化企業等如何對網貸機構進行資金援助,《退出指引》未給出明確說明。

也有網貸行業分析人士指出,如果讓國企、上市公司或者集團等進行資金援助,就相當於股東為其承擔了責任,這進一步鼓勵了投資者的非理性投資,對資金的投資行為不負責任,不利於打破剛性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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