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富豪群體來說, 一大苦惱就是避稅, 特別是在實行累進稅率的制度下, 財富越多意味著要繳納的稅款就越高。
為此高淨值群體們可是沒少費心思。 其中一個常用的方式就是轉移財富, 也就是把資產轉移到那些低稅率甚至不收稅的國家和地區。 不過, 這一模式可能未來將會越來越不好使了。
據《國際金融報》報導, 建設銀行此舉是為了履行金融帳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國際義務, 規範金融機構對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行為。
交換涉稅資訊, 國際上有一個專業術語叫CRS, 中文翻譯為“統一報告標準”。 它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 經合組織)提出。
目的是通過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提高稅收透明度, 打擊利用跨境金融帳戶逃避稅行為, 說的直接點就是為了收稅追贓。
具體來說, 比如一個中國人有一天去了法國, 出了一大筆資金, 那麼法國的銀行就有義務把中國人存款的資訊金額披露給中國稅務總局, 這就是資訊交換。
最早做資訊交換的國家是美國, 在奧巴馬政府時期就開始推行資訊交換原則, 也就是《海外帳戶納稅法案》(FATCA 也稱肥貓法案)。
雖然推廣不易, 但收效甚佳。 美國政府借此征得了大量的稅款,
今年5月19日, 我國國家稅務總局等六部委聯名發佈了《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明確從今年7月1日起實施, 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在2017年12月31日前,
2018年9月份, 國家稅務總局與其他國家(地區)稅務主管當局第一次交換資訊。 2018年12月31日前, 金融機構完成對存量個人低淨值帳戶和全部存量機構帳戶的盡職調查。 被調查統計的個人資產資訊, 不僅包括銀行存款, 還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保險等。
這一管理辦法推開後, 將在國內對外國機構、個人的帳戶資訊開展調查, 為將來實現跟其他國家的資訊互換做準備。 而其他國家, 也會向中國的稅務部分提供中國居民、企業在他們國家的資產狀況。
當前除了建行, 各家銀行的摸排工作都在相繼展開。 在五大行中, 工農中建四行均在官網發佈了相關公告以通知有關客戶;在股份制商業銀行中, 光大銀行、中信銀行、華夏銀行、民生銀行、浦發銀行銀行也在官網發佈了相應公告。
據《國際金融報》報導, 一位元招行私人銀行客戶經理表示, 目前其所在的銀行雖然還未開始相關的盡職調查工作, 但該行應《管理辦法》要求,對外籍人士在銀行端開個人帳戶已嚴格很多,“以前只需要護照號,如今開戶還需要提供國內工作證明等信息。不少客戶對於CRS的執行等資訊都並不是特別瞭解,我們此前也對相關客戶開辦過普及相關知識的活動”。
曾經,國內很難掌握居民海外金融帳戶資訊,只能眼睜睜看著富豪們的海外收入游離監管。隨著《管理辦法》的實施,將是一次對個人和企業金融帳戶進行一次徹底的篩查。意味著不論金額大小,個人和企業的境外金融帳戶資訊將被清楚掌握。
稅務總局表示,該《管理辦法》對社會公眾影響較小,主要對在中國境內開立帳戶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影響較大。利用消極非金融機構跨境逃避稅的做法將受到一定控制。
具體來說,首先由於我國稅法執行的屬人主義,就是只要在我國有習慣性住所或居住滿一年的自然人,就被認定為“稅收居民”,就得交稅。否則,就是“非居民”。
這裡所稱非居民,是指中國稅收居民以外的個人和企業(包括其他組織),但不包括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中央銀行、金融機構或者在所在地政府認可和監管的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關聯機構。
因此此次《管理辦法》施行後,第一類受影響的將是在我國大陸地區有財產的“非居民”,我國稅務機關將會把各種財產的資訊交換給其母國稅務機關。比如來我國暫時旅遊期間存了一筆鉅款的老外。
第二類受影響的是在我國大陸地區以外有財產的我國“稅收居民”,根據CRS他國或地區的稅務機關會把涉稅資訊交換給我國稅務機關。
比如做國際貿易生意、使用香港銀行帳戶收貨款的我國稅收居民;買了香港保險的我國稅收居民;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百慕大群島設立了離岸信託的我國稅收居民;他們的資產(不包括商品和房子)狀況都將被國內稅務機構獲悉。
近年來,移居海外、持有國外綠卡或拿著外國護照,但又在中國工作、生活的人中不乏利用海外帳戶進行逃避稅的人群。
隨著中國版CRS的落地,如果一名中國公民轉移財產到境外,在境外擁有金融資產,也同樣會被實施CRS的國家的金融機構視為非居民金融帳戶,其帳戶資訊也將會被收集、報送,交換給我國的稅務總局,最終實現我國與各國(地區)對跨境稅源的有效監管。
但該行應《管理辦法》要求,對外籍人士在銀行端開個人帳戶已嚴格很多,“以前只需要護照號,如今開戶還需要提供國內工作證明等信息。不少客戶對於CRS的執行等資訊都並不是特別瞭解,我們此前也對相關客戶開辦過普及相關知識的活動”。曾經,國內很難掌握居民海外金融帳戶資訊,只能眼睜睜看著富豪們的海外收入游離監管。隨著《管理辦法》的實施,將是一次對個人和企業金融帳戶進行一次徹底的篩查。意味著不論金額大小,個人和企業的境外金融帳戶資訊將被清楚掌握。
稅務總局表示,該《管理辦法》對社會公眾影響較小,主要對在中國境內開立帳戶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影響較大。利用消極非金融機構跨境逃避稅的做法將受到一定控制。
具體來說,首先由於我國稅法執行的屬人主義,就是只要在我國有習慣性住所或居住滿一年的自然人,就被認定為“稅收居民”,就得交稅。否則,就是“非居民”。
這裡所稱非居民,是指中國稅收居民以外的個人和企業(包括其他組織),但不包括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中央銀行、金融機構或者在所在地政府認可和監管的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關聯機構。
因此此次《管理辦法》施行後,第一類受影響的將是在我國大陸地區有財產的“非居民”,我國稅務機關將會把各種財產的資訊交換給其母國稅務機關。比如來我國暫時旅遊期間存了一筆鉅款的老外。
第二類受影響的是在我國大陸地區以外有財產的我國“稅收居民”,根據CRS他國或地區的稅務機關會把涉稅資訊交換給我國稅務機關。
比如做國際貿易生意、使用香港銀行帳戶收貨款的我國稅收居民;買了香港保險的我國稅收居民;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百慕大群島設立了離岸信託的我國稅收居民;他們的資產(不包括商品和房子)狀況都將被國內稅務機構獲悉。
近年來,移居海外、持有國外綠卡或拿著外國護照,但又在中國工作、生活的人中不乏利用海外帳戶進行逃避稅的人群。
隨著中國版CRS的落地,如果一名中國公民轉移財產到境外,在境外擁有金融資產,也同樣會被實施CRS的國家的金融機構視為非居民金融帳戶,其帳戶資訊也將會被收集、報送,交換給我國的稅務總局,最終實現我國與各國(地區)對跨境稅源的有效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