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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滬證監局對短線行為開罰單

國慶長假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浙江證監局公佈了對江波、陳顯明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據介紹, 江波、陳顯明兩人分別於2016年11月14日至2017年3月8日、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3月8日期間對杭州銀行股票進行了買賣, 其中, 江波交易8筆, 累計買入28000股, 累計賣出8000股;陳顯明交易15筆, 累計買入12800股, 累計賣出12800股。

江波為杭州銀行高級管理人員、陳顯明為公司監事, 兩人在買入公司股票後六個月內賣出, 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兩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值得關注的是, 此前, 上交所已經對江波予以監管關注, 對陳顯明予以通報批評。

另外, 上海證監局公佈了對藍潤資產短線交易運盛醫療股票行為的處罰結果。 經查明, 當事人藍潤資產存在以下違法事實:截至2016年10月11日股市開盤前, 藍潤資產持有運盛醫療14.66%股份, 為運盛醫療持股5%以上股東。 2016年10月11日, 藍潤資產合計買入“運盛醫療”3332800股, 賣出50000股, 存在短線交易行為。 藍潤資產的短線交易行為沒有收益。 藍潤資產能夠積極配合調查, 主動告知上市公司、配合公告, 並承諾加強管理。

上海證監局介紹, 藍潤資產上述行為屬於《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 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的行為, 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的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 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上海證監局決定:對藍潤資產給予警告。

本文源自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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