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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債券(第二期)2017年付息公告


2010年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債券(第二期)2017年付息公告

A 股簡稱:中國中鐵 A 股代碼:601390 公告編號:臨2017-041

H 股簡稱:中國中鐵 H 股代碼:00390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債權登記日:2017年10月18日

●債券付息日:2017年10月19日

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於2010年10月19日發行的2010年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債券(第二期)(以下簡稱“本期債券”), 將於2017年10月19日支付2016年10月19日至2017年10月18日期間的利息(以下簡稱“本次付息”)。

根據《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0年公司債券(第二期)發行說明書》的有關規定, 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期債券的基本情況

債券名稱:2010年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債券(第二期)。

1.10年期品種

債券簡稱:10中鐵G3。

債券代碼:122054。

發行規模:25億元。

債券利率:票面年利率為4.34%, 在債券存續期內固定不變。

債券形式:實名制記帳式。

起息日:2010年10月19日。

債權登記日:2011年至2020年每年10月19日之前的第1個工作日為上一個計息年度的債權登記日。 在債權登記日當日收市後登記在冊的本期債券持有人, 均有權就所持本期債券獲得該債權登記日所在計息年度的利息(最後一個計息年度的利息隨本金一起支付)。

付息日:2011年至2020年每年的10月19日為上一個計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

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

上市時間和地點:本期債券於2010年11月3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記、託管、委託債券派息、兌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證登上海分公司”)。

2.15年期品種

債券簡稱:10中鐵G4。

債券代碼:122055。

發行規模:35億元。

債券利率:票面年利率為4.50%, 在債券存續期內固定不變。

債券形式:實名制記帳式。

起息日:2010年10月19日。

債權登記日:2011年至2025年每年10月19日之前的第1個工作日為上一個計息年度的債權登記日。 在債權登記日當日收市後登記在冊的本期債券持有人, 均有權就所持本期債券獲得該債權登記日所在計息年度的利息(最後一個計息年度的利息隨本金一起支付)。

付息日:2011年至2025年每年的10月19日為上一個計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 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

上市時間和地點:本期債券於2010年11月3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記、託管、委託債券派息、兌付機構:中證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10年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債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 10年期固定利率品種的票面年利率為4.34%, 每手10年期固定利率品種債券面值1000元派發利息為43.4元(含稅, 扣稅後個人債券持有人實際每1000元派發利息為34.72元;扣稅後QFII債券持有人實際每1000元派發利息為39.06元)。 15年期固定利率品種的票面年利率為4.5%, 每手15年期固定利率品種債券面值1000元派發利息為45.0元(含稅,

扣稅後個人債券持有人實際每1000元派發利息為36.00元;扣稅後QFII債券持有人實際每1000元派發利息為40.5元)。

三、付息債權登記日及兌息日

1.本次付息債權登記日為2017年10月18日。

2.本次付息兌息日為2017年10月19日。

四、付息對象

本次付息對象為截止2017年10月18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 在中證登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10中鐵G3”和“10中鐵G4”持有人。

五、付息辦法

1.本公司已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簽訂委託代理債券兌付、兌息協定, 委託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進行本期債券兌付、兌息。 如本公司未按時足額將本期債券兌付、兌息資金劃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帳戶, 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協定終止委託代理債券兌付、兌息服務,

後續兌付、兌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負責辦理, 相關實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為准。

本公司將在本次兌息日前(2017年10月17日16:00時前)將本次付息的利息足額劃付至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帳戶。

2.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項後, 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本期債券利息劃付給相應的兌付機構(證券公司或中證登上海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 投資者于兌付機構領取本期債券利息。

六、關於本期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1.關於個人投資者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檔的規定, 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統一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並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本期債券的個人利息所得稅征繳說明如下:

(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

(2)徵稅物件: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

(3)徵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徵收;

(4)徵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兌付機構領取利息時由兌付機構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兌付機構。

2.關於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對於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QFII”),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等規定,QFII取得的本期債券利息應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並由本公司代繳。請截至2017年10月18日收市時持有“10中鐵G3”和“10中鐵G4”的QFII協助本公司辦理所得稅事宜如下:

(1)請截至2017年10月18日收市時持有“10中鐵G3”和“10中鐵G4”的QFII在本期債券付息日起7個工作日內填寫所附表格(詳見附件1,可參照此表格相關資訊自行設計類似表格)並傳真至本公司,原件請簽章後寄送至本公司。

(2)請上述QFII在本期債券付息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應納稅款劃至本公司銀行帳戶(詳見附件2),用途請填寫 “10中鐵G3納稅款”或“10中鐵G4納稅款”,由本公司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稅款劃出後,請儘快與本公司確認。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業已繳納上述債券利息應納稅款或已進行相應的納稅申報,請在本期債券付息日起7個工作日內,除提供上述第1項資料外,還應向本公司提供證券帳戶卡影本(需加蓋公章)、QFII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影本(需加蓋公章)和相關納稅證明檔(包括但不限於向中國稅務機關繳納了企業所得稅的稅收通用繳款書/完稅憑證原件、向中國稅務機關遞交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原件、納稅依據),上述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的資料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後,將不再安排相應債券利息應納稅款的代繳。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業應提供的檔需以專人送達或郵寄的方式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送達至本公司。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業未履行上述債券利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或納稅申報義務導致本公司無法完成代繳,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非居民企業自行承擔。

七、相關機構

1.發行人

名稱: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豐台區南四環西路128號院1號樓918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復興路 69 號中國中鐵廣場A座

法定代表人:李長進

連絡人:李強、文少兵

電話:010-51878061、51878265

傳真:010-51878264

郵遞區號:100039

2.聯席主承銷商

中銀國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39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單北大街110號西單匯7層

法定代表人:甯敏

連絡人:吳荻

電話:010-66229127

傳真:010-66578961

郵遞區號:100032

瑞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2、15層

法定代表人:方婷

連絡人:許凱

電話:010-58328888

傳真:010-58328964

郵遞區號:100034

3.託管人

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

連絡人:徐瑛、王瑞

聯繫電話: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郵遞區號:200120

特此公告。

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10月11日

附表1:

附件2:

本公司銀行帳戶信息

收款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北京西客站支行營業部

銀行帳號:0200066029020706676

帳戶名稱: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

諮詢電話:010-51878265

傳 真:010-51878264

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統一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並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本期債券的個人利息所得稅征繳說明如下:

(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

(2)徵稅物件: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

(3)徵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徵收;

(4)徵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兌付機構領取利息時由兌付機構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兌付機構。

2.關於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對於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QFII”),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等規定,QFII取得的本期債券利息應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並由本公司代繳。請截至2017年10月18日收市時持有“10中鐵G3”和“10中鐵G4”的QFII協助本公司辦理所得稅事宜如下:

(1)請截至2017年10月18日收市時持有“10中鐵G3”和“10中鐵G4”的QFII在本期債券付息日起7個工作日內填寫所附表格(詳見附件1,可參照此表格相關資訊自行設計類似表格)並傳真至本公司,原件請簽章後寄送至本公司。

(2)請上述QFII在本期債券付息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應納稅款劃至本公司銀行帳戶(詳見附件2),用途請填寫 “10中鐵G3納稅款”或“10中鐵G4納稅款”,由本公司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稅款劃出後,請儘快與本公司確認。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業已繳納上述債券利息應納稅款或已進行相應的納稅申報,請在本期債券付息日起7個工作日內,除提供上述第1項資料外,還應向本公司提供證券帳戶卡影本(需加蓋公章)、QFII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影本(需加蓋公章)和相關納稅證明檔(包括但不限於向中國稅務機關繳納了企業所得稅的稅收通用繳款書/完稅憑證原件、向中國稅務機關遞交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原件、納稅依據),上述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的資料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後,將不再安排相應債券利息應納稅款的代繳。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業應提供的檔需以專人送達或郵寄的方式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送達至本公司。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業未履行上述債券利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或納稅申報義務導致本公司無法完成代繳,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非居民企業自行承擔。

七、相關機構

1.發行人

名稱: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豐台區南四環西路128號院1號樓918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復興路 69 號中國中鐵廣場A座

法定代表人:李長進

連絡人:李強、文少兵

電話:010-51878061、51878265

傳真:010-51878264

郵遞區號:100039

2.聯席主承銷商

中銀國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39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單北大街110號西單匯7層

法定代表人:甯敏

連絡人:吳荻

電話:010-66229127

傳真:010-66578961

郵遞區號:100032

瑞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2、15層

法定代表人:方婷

連絡人:許凱

電話:010-58328888

傳真:010-58328964

郵遞區號:100034

3.託管人

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

連絡人:徐瑛、王瑞

聯繫電話: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郵遞區號:200120

特此公告。

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10月11日

附表1:

附件2:

本公司銀行帳戶信息

收款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北京西客站支行營業部

銀行帳號:0200066029020706676

帳戶名稱: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

諮詢電話:010-51878265

傳 真:010-51878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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