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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居住證積分政策來了!博士90分,買房40分,租房最高40分,捐骨髓80分……

杭州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試行)正在“中國杭州”政府網站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截止到10月17日。 積分指標顯示:本科學歷、學士學位50分;在杭市區有自購產權住房的積40分;租住合法居住房屋的8分/年,

最高40分;依法在杭市區參加社會保險0.25分/月…

在杭州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的基礎分部分, 我們可以看到:

文化程度

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90分, 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70分,

本科學歷、學士學位50分;

專業技術職稱或技能水準

正高級職稱100分, 副高級職稱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一級(高級技師)80分。

備註:文化程度、職稱或技能水準兩項只計最高分, 不累計加分, 其中取得多個職稱或職業資格的, 由申請人自主確定按其中一本證書申請積分。 文化程度中博士、碩士和本科只取得對應學歷或學位其中一項證書的按標準分值減10分計。

就業及參加社保

依法在杭市區參加社會保險0.25分/月, 最高75分, 未參加養老保險不計分, 補繳不計分;

屬於就業持有勞動合同、投資興辦企業、註冊登記個體工商戶、持有農業承包合同(土地承租協議)、自主就業創業中的任一情形10分

住所及居住年限情況

1.在杭市區有自購產權住房的,

40分。 (在杭市區有自購產權住房的指申請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自購產權住房。 不含非住宅類產權房。 多套房的不累計積分。 )

2.租住合法居住房屋的8分/年, 最高累計40分。 (指申請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租住的居住出租房屋。 租住的居住出租房屋應符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及《杭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 )

備註:在杭市區有自購產權住房、租住合法居住房屋取其中最高分。

3.累計在杭市區辦理居住登記或(臨時)居住證, 3分/年, 最高45分。 (有中斷的, 每滿12個月按1年計算, 不滿12個月不計分; )

納稅

自主創業工商註冊, 投資者個人近5年連續在市區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5萬元為1分, 每增加3萬元加1分, 最高20分;非投資者個人5年連續在市區累計繳納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達10000元為1分,

每增加5000元加1分, 最高20分;來杭投資企業被評為AAA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或省、市級信用管理示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最高10分。 (以合股形式出資的, 以其投資份額和持股月份計算納稅額。 )

社會服務

成功捐獻骨髓(造血幹細胞), 80分;在本市參加無償獻血的, 累計達200cc起計1分, 每增加100cc加0.5分, 最高10分;參加志願者服務:2分/20小時, 最高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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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分才可以落戶?

預評分達到80分以上可申請

徵求意見稿中指出, 積分達到一定分值的, 可以按相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或申請積分落戶。

那麼, 拿到多少分才可以申請落戶?

5月26日, 杭州市公安局發佈《杭州市流動人口積分落戶辦法》徵求意見的通知中有規定,

預評分達到80分及以上的人員, 可以下載《杭州市積分落戶申請表》, 並備齊相關證明材料在指定時間內, 統一向擬落戶地派出所受理視窗提出書面申請。

根據審核計分結果, 按照積分高低對申請人進行排名, 同分值的按在杭州市擁有住房、工作、居住年限的先後等情況確定排名。

(向上滑動啟閱)

杭州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試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完善和創新流動人口管理服務, 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 加快市民化進程, 提高城市治理水準, 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資源、環境與人口協調發展, 根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和《杭州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規定》,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在本市市區範圍內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積分申請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積分制度)

本辦法所稱的居住證積分是指通過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將《居住證》持有人的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為相應的分值,積分達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或申請積分落戶。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居住證積分管理工作,牽頭全市積分執行資訊系統的建設、維護,推進各部門涉及流動人口資訊資源的整合、共用,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積分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交通、市場監管、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城管、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生計生、教育、司法行政、民政、國土規劃、稅務、科委、工會、團委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積分材料審核以及積分應用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辦法在其管轄範圍內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並應在相應服務中心設置積分受理視窗,提供一站式服務。受理視窗負責積分申請受理、材料初審、資料錄入等工作。

各區(管委會)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轄區積分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承擔積分審核、積分匯總、積分認定、積分調整、異議核查等工作。

第五條(積分指標)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分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組成。基礎分指標包含年齡、文化程度、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本市工作及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住所及居住年限情況等指標。加分指標包括獎項榮譽、社會服務、投資納稅、科技創新等情況。減分指標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等。一票否決指標是指有嚴重刑事犯罪記錄和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

相關積分應用部門在積分應用時,應當充分考慮引導人口合理流動,優化人口空間佈局,可以增設特定公共服務領域、重點區域等引導性指標。

具體指標及積分標準詳見《杭州市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體系(試行)》。

第六條(積分規則)

基礎分指標和加分指標中,同一單項指標的積分不重複計算,取該單項指標的最高分。基礎分指標中的“文化程度”“專業技術職稱或技能等級”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分值高的進行積分。“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標根據不同的住所情況進行積分。減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積分,按照減分項目進行累計扣減。申請人有嚴重刑事犯罪記錄和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

申請人的總積分等於基礎分與加分之和減去扣減積分,最低分值為0分。

第七條 (制度告知)

流動人口在辦理居住證申領、居住證簽注、居住證變更手續等相關業務時,公安機關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服務管理機構行政工作人員應當告知流動人口積分管理制度。

第八條(積分模擬)

申請人可以登錄互聯網或手機用戶端等提供的應用服務平臺開展類比積分。

第九條(積分申請)

申請人可以向居住地積分受理視窗提出申請,也可登錄互聯網、手機用戶端等提供的應用服務平臺提出申請和預約辦理,申請時遞交相關材料,包括有效的《居住證》、《杭州市居住證積分管理申請表》以及《杭州市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體系(試行)》規定的相應證明材料。已實現資訊共用或聯審聯辦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人可以書面委託用人單位管理部門,提出積分申請。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積分申請。用人單位管理部門、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請的,應當同時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

第十條(材料受理)

積分受理視窗依託積分執行資訊系統開展積分申請受理和資訊錄入,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場受理並出具收件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材料。申請人應當對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材料審核)

積分受理視窗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後錄入積分執行資訊系統,對其他尚未實現系統資料共用和線上審核比對的材料,應即時通過系統推送至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進行審核,各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回饋。

第十二條(積分核定)

區級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完成審核後,由區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部門按《杭州市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體系(試行)》進行積分核定,並告知申請人積分情況。

第十三條(積分調整)

申請人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積分的,應及時向積分受理視窗提交證明材料,通過審核後進行動態調整。

申請人年齡、參加社會保險年限、居住登記或持有居住證時間等已聯網資訊由積分執行資訊系統進行自動調整。

相關部門定期審核時發現申請人積分專案發生變化導致積分變動的,應及時告知同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部門,經審核確認後進行定期調整。

第十四條(積分查詢)

積分申請受理20個工作日後,申請人可以登錄互聯網、手機用戶端等提供應用服務的平臺,或者持《居住證》到居住地積分受理視窗查詢本人的積分情況。

第十五條(積分公示)

相關部門為申請人提供積分享受公共服務或積分落戶前,應當將申請人積分情況在互聯網、手機用戶端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積分失效)

申請人持有的《居住證》功能中止的,其積分暫時失效。申請人在《居住證》功能恢復後,經本人向積分受理視窗提出書面申請,積分可重新生效。

申請人持有的《居住證》功能終止的,其積分永久失效。

第十七條(異議覆核)

申請人對積分有異議的,可登錄互聯網、手機用戶端等提供應用服務的平臺,或者持《居住證》向積分申請受理視窗申請核查,區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並出具核查結果;申請人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在7個工作日內向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覆核,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15個工作日予以答覆。逾期提出的異議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虛假積分處理)

個人在申請積分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申請人據此所得積分無效,並取消已獲得的相應待遇,通過“積分落戶”的,應當退回原戶籍地。

申請人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積分。

第十九條(動態調整)

根據本市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由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對積分管理指標體系提出調整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條(參照執行)

各縣(市)居住證積分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試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年*月*日起試行。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在本市市區範圍內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積分申請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積分制度)

本辦法所稱的居住證積分是指通過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將《居住證》持有人的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為相應的分值,積分達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或申請積分落戶。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居住證積分管理工作,牽頭全市積分執行資訊系統的建設、維護,推進各部門涉及流動人口資訊資源的整合、共用,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積分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交通、市場監管、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城管、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生計生、教育、司法行政、民政、國土規劃、稅務、科委、工會、團委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積分材料審核以及積分應用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辦法在其管轄範圍內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並應在相應服務中心設置積分受理視窗,提供一站式服務。受理視窗負責積分申請受理、材料初審、資料錄入等工作。

各區(管委會)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轄區積分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承擔積分審核、積分匯總、積分認定、積分調整、異議核查等工作。

第五條(積分指標)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分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組成。基礎分指標包含年齡、文化程度、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本市工作及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住所及居住年限情況等指標。加分指標包括獎項榮譽、社會服務、投資納稅、科技創新等情況。減分指標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等。一票否決指標是指有嚴重刑事犯罪記錄和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

相關積分應用部門在積分應用時,應當充分考慮引導人口合理流動,優化人口空間佈局,可以增設特定公共服務領域、重點區域等引導性指標。

具體指標及積分標準詳見《杭州市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體系(試行)》。

第六條(積分規則)

基礎分指標和加分指標中,同一單項指標的積分不重複計算,取該單項指標的最高分。基礎分指標中的“文化程度”“專業技術職稱或技能等級”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分值高的進行積分。“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標根據不同的住所情況進行積分。減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積分,按照減分項目進行累計扣減。申請人有嚴重刑事犯罪記錄和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

申請人的總積分等於基礎分與加分之和減去扣減積分,最低分值為0分。

第七條 (制度告知)

流動人口在辦理居住證申領、居住證簽注、居住證變更手續等相關業務時,公安機關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服務管理機構行政工作人員應當告知流動人口積分管理制度。

第八條(積分模擬)

申請人可以登錄互聯網或手機用戶端等提供的應用服務平臺開展類比積分。

第九條(積分申請)

申請人可以向居住地積分受理視窗提出申請,也可登錄互聯網、手機用戶端等提供的應用服務平臺提出申請和預約辦理,申請時遞交相關材料,包括有效的《居住證》、《杭州市居住證積分管理申請表》以及《杭州市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體系(試行)》規定的相應證明材料。已實現資訊共用或聯審聯辦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人可以書面委託用人單位管理部門,提出積分申請。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積分申請。用人單位管理部門、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請的,應當同時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

第十條(材料受理)

積分受理視窗依託積分執行資訊系統開展積分申請受理和資訊錄入,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場受理並出具收件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材料。申請人應當對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材料審核)

積分受理視窗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後錄入積分執行資訊系統,對其他尚未實現系統資料共用和線上審核比對的材料,應即時通過系統推送至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進行審核,各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回饋。

第十二條(積分核定)

區級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完成審核後,由區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部門按《杭州市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體系(試行)》進行積分核定,並告知申請人積分情況。

第十三條(積分調整)

申請人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積分的,應及時向積分受理視窗提交證明材料,通過審核後進行動態調整。

申請人年齡、參加社會保險年限、居住登記或持有居住證時間等已聯網資訊由積分執行資訊系統進行自動調整。

相關部門定期審核時發現申請人積分專案發生變化導致積分變動的,應及時告知同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部門,經審核確認後進行定期調整。

第十四條(積分查詢)

積分申請受理20個工作日後,申請人可以登錄互聯網、手機用戶端等提供應用服務的平臺,或者持《居住證》到居住地積分受理視窗查詢本人的積分情況。

第十五條(積分公示)

相關部門為申請人提供積分享受公共服務或積分落戶前,應當將申請人積分情況在互聯網、手機用戶端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積分失效)

申請人持有的《居住證》功能中止的,其積分暫時失效。申請人在《居住證》功能恢復後,經本人向積分受理視窗提出書面申請,積分可重新生效。

申請人持有的《居住證》功能終止的,其積分永久失效。

第十七條(異議覆核)

申請人對積分有異議的,可登錄互聯網、手機用戶端等提供應用服務的平臺,或者持《居住證》向積分申請受理視窗申請核查,區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並出具核查結果;申請人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在7個工作日內向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覆核,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15個工作日予以答覆。逾期提出的異議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虛假積分處理)

個人在申請積分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申請人據此所得積分無效,並取消已獲得的相應待遇,通過“積分落戶”的,應當退回原戶籍地。

申請人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積分。

第十九條(動態調整)

根據本市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由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對積分管理指標體系提出調整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條(參照執行)

各縣(市)居住證積分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試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年*月*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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