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鹿晗演技頗有爭議, 但粉絲量卻是毫無爭議。 總數量4000萬, 4000意味著什麼?放在世界範圍看, 澳大利亞才2500萬人口, 加拿大總人口也不過3500萬,
如果鹿晗粉絲建一個“鹿飯國”, 總人口可以排在世界第36位, 絕對算得上一個大國。
然而不可預測的事情也就隨著發生了, 部分粉絲因為無法接受鹿晗戀情跳樓, 割腕。 作為一個法律人, 情不自禁會想到, 鹿晗從粉絲身上掙了那麼多錢, 對於粉絲的死亡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2.
近年來“責任”一詞在泛化, 比如朋友在自己家裡自殺, 自己承擔責任;一起去騎行的成員喝酒車禍死了, 組織騎行的要承擔責任等等。 從法律術語向生活退化, 也可以說是法律術語變得口語化。
但生活與法律中, 責任是兩個完全不同概念。 比如生活中女孩說“你要對我負責”,
但是在法律上責任雖然與生活中的責任寫法一樣, 但意思差別卻很大。 法律上責任包括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等等, 總體看是一種基於義務違反, 承受的不利益的後果。
因此法律上的責任與生活中的責任有明確區別, 不能過於泛化。 否則就意味著義務的擴大與責任的擴大, 從法律直接到生活普通行為的過度。 通常產生法律上的責任要有在先的義務——基於法律規定或者約定, 而不能是為了特定目的, 隨意構造出來的。
前幾天大家都驚詫過, 出現了一種新的責任情形叫“群主責任”。
3、
同樣的道理, 如果鹿晗跟關曉彤表白了, 有他的粉絲跳樓了, 鹿晗需要承擔責任嗎?鹿晗對自己的粉絲有安全保障義務嗎?這不用想, 顯然是沒有的。 否則劉德華、邁克·傑克遜這些明星, 早就傾家蕩產了。
因為自殺行為是粉絲自己做出的, 鹿晗沒有控制義務和控制能力, 而且從預見的角度看,
所以我們可以有一個基本的觀點, 責任如果是法律詞彙, 他必須有合法的或約定的義務來源。 否則純粹以為控制或威懾為目的, 濫用法律手段進行治理, 只會擾亂社會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