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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這50個社區可以去辦理不動產登記了 看看有你社區嗎

近日, 記者在濱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瞭解到, 為進一步解決濱州市城區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 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9月30日濱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關於認真做好濱州市市轄區國有建設用地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中針對市民關心的土地用途與房屋性質不一致的房產過戶、國有劃撥土地上的房產過戶等問題做出了規定, 今後, 市轄區(濱城區、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區)國有建設用地上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土地用途與房屋性質不一致、劃撥土地補辦土地出讓手續的不動產可以辦理登記了。

該《通知》明確規定, 2002年底以前所建成房屋, 參照濱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濱州市市轄區劃撥土地上城鎮住房轉移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可直接到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進行房屋轉讓登記。 2002年底以後所建成房屋需開發建設單位持土地使用權證書到規劃部門申請用地性質變更, 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或者規劃用地性質為非強制性內容且符合防護安全要求的, 規劃部門依法依規辦理變更手續。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核算土地出讓金差價, 報市政府批准後, 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

開發建設單位補繳土地出讓金和相關稅費後到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不動產登記。 開發建設單位滅失的, 不動產登記部門提供土地用途與房屋性質不一致社區名單, 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或者規劃用地性質為非強制性內容且符合防護安全要求的規劃部門參照前款辦理,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核算平均樓面地價補繳土地出讓金價款, 國土資源部門與受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 申請人繳納土地出讓金, 不動產登記部門按照實際土地用途, 進行不動產申請登記。 土地使用權涉及機關事業單位的,
單位出具是否同意辦理的審核意見, 不動產轉移時按個人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變更手續的程式辦理。

按本通知辦理後的土地使用期限, 住宅為70年,商業為40年。 其中出讓土地變更用途的, 土地出讓起始日期為用途變更前土地出讓日期;劃撥土地變更土地用途和變更使用方式的, 土地出讓起始日期為房屋建成時間。 按照“不變不換”的原則, 房屋不進行交易轉移的無需換證, 原房產證仍然有效。

第一批可以辦理不動產登記的社區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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