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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交叉持股有益於分散經營風險

近日, 央企間交叉持股再現新案例。 自中石油無償向鞍鋼集團劃轉4.4億股A股股份獲批3個月後, 10月12日晚間, 鞍鋼股份(港股00347)發佈公告稱, 鞍鋼集團擬將其通過其全資子公司鞍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向中遠集團無償劃轉。

值得關注的是, 除2015年9月份印發的《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出, 要積極促進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外, 在今年年初召開的中央企業、地方國資委負責人會議上, 國資委主任肖亞慶在部署2017年國企改革重點工作時再次提出, 要支援中央企業間、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間交叉持股。

周麗莎認為, 央企間之所以開始頻繁出現交叉持股, 是因為通過交叉持股結合成利益共同體, 不但可以在一定層級形成股權置換, 提高合資公司及項目的風險承受能力, 還可以實現多方資源的集合, 構建牢固的戰略聯盟, 提高企業整體的市場競爭力, 同時降低同業企業間的競爭, 形成產業協同優勢, 並在聯合對外行動時共用商業信用, 提高整體商業形象。

除此之外, 通過交叉持股的方式調整股權結構, 有利於實現央企母公司公司治理改革, 完善公司治理, 解決“一股獨大”頑疾。 這種市場化的治理機制一旦形成, 有利於公司把目標集中於投資回報和創新, 有利於提高公司透明度和財務約束,

有利於激勵管理層創造良好業績。

業內研究人士認為, 央企間交叉持股的這種方式, 後續有望在央企內部進一步推開, 但在企業之間的彼此選擇上, 最好是在行業上下游或有關聯的行業之間進行。

本文源自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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