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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交易程式不規範、信批不及時 易事特收深交所監管函

千龍網北京10月13日訊 10月13日, 易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事特)因存在關聯交易事項審議程式不規範、戰略合作事項披露不及時等違規行為, 被深交所創業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監管函。

創業板監管函【2017】第 66號顯示, 易事特2017年9月26日披露的《易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廣東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顯示, 易事特存在兩項違規行為:

1、關聯交易事項審議程式不規範。

2015年8月4日, 易事特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對參股子公司寧夏江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增資的議案》,

擬向寧夏江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南建設)增資3,106.25萬元。 由於公司董事長何思模兼任江南建設董事, 上述交易屬於關聯交易, 公司董事會未將上述議案作為關聯交易事項予以審議, 何思模亦未對議案進行回避表決。

2015年、2016年, 易事特部分子公司與關聯方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分別為 546.98萬元、966.82萬元。 公司未將上述交易作為關聯交易事項履行審批程式及資訊披露義務, 亦未在 2014年、2016年年度報告中披露董事長何思模兼任江南集成董事的任職情況。

2、戰略合作事項披露不及時

2016年1月29日, 易事特與江蘇廣和慧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了 IDC機房建設專案《戰略合作協定》, 公司遲至2月3日披露《關於公司簽訂戰略合作協定的公告》,

資訊披露不及時, 且公司 2016年年報未披露進展情況。

上述行為不符合《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2014年修訂)》第 2.1條、第6.1條、第 7.3條、第10.2.1條、第11.11.5條規定。 易事特董事會應充分重視上述問題, 吸取教訓, 及時整改, 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提醒易事特:上市公司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認真和及時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資訊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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