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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經營機構要扛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責任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姜鑫 實習記者 張化雨 “經營機構要在經營活動中始終牢記, 真正做到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義務和責任牢牢扛在肩上。

”證監會主席助理黃煒在《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實施培訓會上如是說。

3月3日, 證監會舉辦《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施培訓會議, 就去年12月12日正式發佈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解讀並部署《辦法》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是指讓“適合的投資者購買恰當的產品”, 避免將金融產品提供給風險不匹配的投資群體而導致發生較大風險。 隨著金融創新的加快, 各類金融產品層出不窮, 金融產品的嵌套越來越多, 金融市場呈現多樣性和複雜性。 這使得許多投資者無法合理匹配風險和收益, 也會累積金融市場的風險。 近年來, 我國資本市場一直在探索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

陸續在多個市場和領域建立起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辦法》的出臺, 標誌著我國資本市場基本確立有關適當性管理的基礎性法律規範。

據瞭解, 《辦法》一共43條, 是一部專業性很強的制度。 但歸納起來, 《辦法》是以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義務為主線展開的, 主要包括以判斷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為目標的投資者分類義務、以判斷產品風險等級為目標的產品分級義務和以“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為目標的銷售匹配義務三類。

會議要求, 會內相關部門、派出機構、自律組織等系統單位要專門建立健全常態化的《辦法》實施日常監管工作機制和安排, 適時組織開展專項檢查或抽查,

對《辦法》執行中出現的違法問題絕不手軟, 發現一起, 查處一起, 嚴厲打擊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 用嚴格的執法督促和保障《辦法》的規定和要求落實好、執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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