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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說工會經費計算的基數是應發工資?

昨天發了一篇關於職工薪酬核算的文章, 有朋友留言問工會經費計算的基數工資、薪金總額是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

昨天的文章:職工薪酬核算不難。

我告訴他是應發工資的口徑。

然後她說我說的不對, 然後給我搬了一個檔出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檔相關規定,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 准予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二、關於工資薪金總額問題《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

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 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她說二哥, 你看, 這裡面講了是按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 是實發工資, 不是應發工資。

條文沒錯, 理解有錯。

國稅函〔2009〕3號中的實際發放不等於實發工資。

我們企業的職工薪酬可以分為兩部分, 個人部分和企業部分。

從企業所得稅職工薪酬納稅調整表也可以很清楚的看到, 其中工資薪金支出其實就是個人部分, 也就是應發工資「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勞動者因個人原因缺勤或曠工造成的工資或者獎金減少的部分」的口徑

而單位承擔的部分都是按照工資薪金支出的一定比例算出來的如上圖所示的部分。 職工福利費14%;職工教育經費2.5%;工會經費2%, 補充養老、補充醫療分別不超過工資薪金的5%;

具體關係我們還可以用下圖來表示:

實發工資的概念是從職工個人出發來講的, 也就是職工拿到手的錢。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五險一金個人繳納部分-應繳個人所得稅。

而企業所得稅裡面講的實際發放工資的概念呢, 是從企業角度來講的,

是企業實際支付的個人部分的職工薪酬, 當然是扣除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繳納的社保公積金之前的應發數。

企業所得稅合理工資薪金扣除是要求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很多人一看到實際發放幾個字就把他理解為實發工資, 其實兩個是有差別的。

理解了內涵就知道我的回答是什麼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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