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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延納稅新政為企業改制解難題

遞延納稅 稅收優惠新政為改制解難題

文/段文濤

中共中央、國務院連續發佈的幾個關於深化國企改革的政策檔都集中體現了8個字:深化改革、國企改制。 全民所有制企業尤其是央企集團層面的公司制改制(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將是這幾年經濟領域的重頭戲。 在企業改制特別是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的過程中, 必然將進行資產評估, 且肯定是資產大幅增值, 而改制中資產評估增值又不可避免的涉及企業所得稅問題。

為了有效解決企業改制納稅難題, 進一步發揮稅收對國企改革的推動作用,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出臺了《關於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4號), 就全民所有制企業在公司制改制中評估增值的資產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 作出了給予遞延納稅待遇的新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或者國有全資子公司, 改制中資產評估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資產的計稅基礎按其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資產增值部分的折舊或者攤銷不得在稅前扣除。

適用情形有嚴格的限制規定

34號公告的規定僅適用於由一個全民所有制企業整體改制為一個公司(國有獨資公司或者國有全資子公司)這種“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情形。

所謂“企業法律形式改變”, 是指企業註冊名稱、住所以及企業組織形式等的簡單改變, 不包括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併、分立等重組情形。 而所稱“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 是指企業除了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 或將登記註冊地轉移至中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這幾種情形以外的, 企業註冊名稱、住所以及企業組織形式等的簡單改變。 簡單的講, “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就是指, 居民企業的註冊名稱、住所以及企業組織形式等發生簡單改變後仍作為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居民企業存續的情形。

現行稅收政策規定, 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

可直接變更稅務登記, 除另有規定外, 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益和義務)由變更後企業承繼, 但因住所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除外。

鑒於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或者國有全資子公司, 改制前後股東沒有變化, 財產權屬沒有變化, 都是100%國家所有, 滿足法律形式的簡單改變, 屬於由一個全民所有制企業整體改制為一個公司的情形, 因此適用34號公告的前述規定。 如改制為國有控股公司等其他情形的, 則不適用34號公告的規定。

秉承計算基礎相銜接的原則

一、此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曾規定,

對於企業“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而處置資產這類情形, 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 由於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 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 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由於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或者國有全資子公司的改制前後, 其資產權屬未發生變化, 也沒有發生實際交易, 因此, 34號公告明確規定資產評估增值不計入當期所得, 這樣可以有效減輕改制企業的負擔。

二、企業的各項資產, 以歷史成本(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 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企業在重組過程中,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 應當在交易發生時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 相關資產應當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 這是我國企業所得稅對於各類資產計稅基礎的原則性規定。 此文, 符合稅法規定的折舊允許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資產的計稅基礎, 即涉及持有期間的折舊扣除, 又涉及今後轉讓處置資產乃至清算時的資產原值的確認等問題。 鑒於34號公告已明確, 對於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或者國有全資子公司的, 其改制時資產評估的增值部分給予遞延納稅待遇, 資產評估增值不計入當期所得, 為此, 34號公告繼而規定, 改制後評估增值的資產,其計稅基礎應與原有計稅基礎保持一致,其資產增值部分對應的折舊或者攤銷也不得在稅前扣除。

時間效力以及後續管理規定

如前所述,全民所有制企業尤其是央企的公司制改制是這幾年經濟領域的重頭戲,為此,34號公告的相關政策,適用於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且,此前發生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尚未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可依照34號公告執行。

由於依據34號公告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會產生一定的稅會差異,為了保證稅務機關有效實施後續管理,按照“放管服”要求,全民所有制企業資產評估增值相關材料應由改制後的企業留存備查,以減少企業涉稅資料報送,減輕企業負擔。

易嘉財稅是業財稅一體化智慧服務平臺,專注為中小微企業解決財稅問題(www.rrtimes.com/?from=toutiao)

改制後評估增值的資產,其計稅基礎應與原有計稅基礎保持一致,其資產增值部分對應的折舊或者攤銷也不得在稅前扣除。

時間效力以及後續管理規定

如前所述,全民所有制企業尤其是央企的公司制改制是這幾年經濟領域的重頭戲,為此,34號公告的相關政策,適用於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且,此前發生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尚未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可依照34號公告執行。

由於依據34號公告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會產生一定的稅會差異,為了保證稅務機關有效實施後續管理,按照“放管服”要求,全民所有制企業資產評估增值相關材料應由改制後的企業留存備查,以減少企業涉稅資料報送,減輕企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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