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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債券系列研究——國內外綠色債券募投項目界定標準對比

作者:中債資信綠色債券研究團隊

全文7948字, 建議閱讀時間為15分鐘。

摘要

在綠色債券實踐中, 國際和國內分別制定了各自的綠色債券標準。

國際上, 綠色債券的主流標準包括由綠色債券原則執行委員會與國際資本市場協會合作推出的《綠色債券原則》、由氣候債券組織制定的《氣候債券標準》。 中國綠色債券標準發展相對較晚, 至2015年方正式建立綠色債券的制度框架, 現行的主要標準包括由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編制的《綠色債券支援專案目錄》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發佈的《綠色債券發行指引》。

國內外綠色債券標準在宣導綠色、可持續發展方面的宗旨是一致的。 界定標準在一級目錄層面具有很高的重合度, 但由於國際綠色債券標準是全球性標準, 未考慮中國在能源結構、社會發展階段與政策推行方式上的特殊性,

造成國內外綠色專案的界定標準有所不同。 國際標準將化石能源(特別是煤炭)使用及任何可能延長其使用生命週期的項目排除在綠色範疇之外, 而國內標準考慮到我國“富煤、貧油、少氣”的能源稟賦現狀, 仍包含部分煤炭等化石能源相關項目;國際標準更加側重於應對和適應氣候變化及直接減少出行需求的替代方式, 國內標準更加關注廢氣、廢水和廢物的污染防治和環保出行本身;國際標準在綠色項目技術標準的選用上不具有強制性, 而國內標準則具有較強的導向性和實用性, 以對專案的篩選作出具體指導。

未來, 我國綠色專案界定標準發展的一大方向是在適應中國國情的同時, 逐步與世界接軌;從應對污染治理和改善環境,

向全面應對氣候變化和保護生態環境過渡, 對污染防治類專案的要求將更為嚴格和完善;我國綠色項目界定標準預計將更充分、更及時地與國內各行業最新政策與技術標準相掛鉤, 確保認證標準與時俱進, 反映行業政策的最新要求。 此外, 隨著標準的修訂與更新, 增加解讀或者釋義(案例)將更有利於標準的應用, 從而推動綠色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一、國內外綠色債券標準簡介

綠色債券是指將募集資金專用於資助符合規定條件的綠色項目或為這些項目進行再融資的債券工具, 旨在促進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隨著綠色債券市場的興起和投資者的關注, 如何定義和界定綠色項目已成為一個廣受各方關注的問題。

(一)《綠色債券原則》

為適應國際綠色債券的蓬勃發展, 綠色債券原則執行委員會與國際資本市場協會於2014年合作推出了自願性指導方針《綠色債券原則》。 《綠色債券原則》主要從募集資金用途、專案評估和篩選流程、募集資金管理、資訊披露等四個方面為發行人提供指引。 其中, 作為核心要素, 《綠色債券原則》列舉了可再生能源、能效提升、污染防治等十類支援的綠色專案目錄。 目前, 《綠色債券原則》已成為全球最具權威性的綠色債券標準之一;截至2017年9月末, 已有45家投資人、41家發行人、63家承銷機構成為會員機構, 《綠色債券原則》獲得了廣泛的市場認可度。

(二)《氣候債券標準》

《氣候債券標準》由氣候債券組織制定。

《氣候債券標準》提供了一系列指導檔, 為綠色債券市場的各個參與者提供幫助。 《氣候債券標準》中列舉了八大類綠色專案, 每一類綠色專案又進一步細分為若干專案類型。 目前, 氣候債券組織針對部分專案已經制定了相應的評估認證標準, 其中包括太陽能、風能、地熱能、軌道交通、居民建築等11個子項;部分專案認證標準已在開發過程中, 其中包括水電、生物質能、波浪和潮汐能、水運、農業用地等12個子項;剩餘子項的認證標準開發工作尚未開始。

(三)《綠色債券支援專案目錄》

中國綠色債券標準發展相對較晚, 至2015年方正式建立綠色債券的制度框架。 中國人民銀行於2015年12月發佈了《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39號》以及配套的《綠色債券支援專案目錄》(由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編制), 明確了六大類及三十一小類環境效益顯著項目的界定條件。目前,《綠色債券支援專案目錄》已成為我國綠色項目界定的直接依據,為綠色項目的篩選與認證提供了技術性指導,主要應用於除綠色企業債之外的綠色債券發行認證領域。

(四)《綠色債券發行指引》

2015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發佈了《綠色債券發行指引》(發改辦財金【2015】3504號),主要用於支援綠色企業債的項目篩選和認證評估工作。《綠色債券發行指引》明確了能源、交通運輸、低碳建築、工業與能源密集型商業等十二類重點支援專案,並對綠色企業債的發行審核提出了具體要求。同時,對社會資本參與綠色專案建設、債券品種創新(發行綠色項目收益債、可續期或超長期債)、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企業與綠色基金發行綠色債券,專項用於投資綠色專案建設、綠色基金股東或有限合夥人發行綠色債券,擴大綠色投資基金資本規模等行為予以政策性支持。

二、綠色債券募投專案界定標準對比

(一)國內外綠色專案界定標準的相同(相似)點

就國內的兩大標準而言,《綠色債券發行指引》除增加了“核能”綠色認定,並更加強調低碳發展試點示範項目外,其餘認定標準均與《綠色債券支援專案目錄》存在重合。因此,本文主要將《綠色債券支援專案目錄》與國外兩大標準進行對比。

由此可見,國內外綠色債券募投專案界定標準在一級目錄層面具有很高的重合度,但由於國際綠色債券標準是全球性標準,未考慮中國在能源結構、社會發展階段與政策推行方式上的特殊性,造成國內外綠色專案的界定標準有所不同。

(二)國內外綠色專案界定標準的差異

1. 對於煤炭等化石能源、核能等相關項目是否可被界定為綠色專案存在差異

《綠色債券原則》和《氣候債券標準》均將化石能源使用及任何可能延長其使用生命週期的專案排除在綠色範疇之外。一方面是由於化石能源不可再生,相關專案不符合可持續發展要求;一方面是由於化石燃料的燃燒將產生溫室氣體和其他污染物,不利於氣候變化與污染防治目標的實現。例如,《氣候債券標準》將燃氣、燃煤、燃油等化石燃料供能項目、提高化石燃料能效的技改項目、化石燃料鐵路運輸項目排除在外。而我國綠色專案界定標準則對與化石能源相關(特別是與煤炭相關)的工業節能技改、煤炭清潔利用、鐵路運輸項目予以政策支持。這是國內外綠色項目界定標準的最顯著差異,其主要歸因於國內外能源結構的不同。目前,我國能源結構仍以煤炭為主。2016年,中國能源消費總量中煤炭占比61.83%,石油占比18.95%,天然氣占比6.20%,其他能源(含核能、水能及可再生能源)占比13.02(資料摘自《BP Statistical Review of World Energy》)。而美國能源消費總量中煤炭占比僅15.77%,石油占比37.98%,天然氣占比31.52%,其他能源占比14.73%。歐洲地區能源消費總量中煤炭占比15.75%,石油占比30.85%,天然氣占比32.33%,其他能源占比21.07%。由此可見,歐美地區的能源消費結構中煤炭占比明顯較低。但考慮到我國“富煤、貧油、少氣”的能源稟賦現狀,預計在未來相當長的時間內,我國以煤炭為主的能源結構不會發生根本性改變。支援煤炭清潔利用、清潔煤化工技術及節能技改仍將成為減少污染物及溫室氣體排放的有效途徑,具有非常明顯的邊際效益。因此,我國將部分化石能源相關專案(特別是與煤炭相關的專案)列入綠色目錄是符合國情的。

2. 對於污染防治、資源節約、農林專案的界定存在差異

國內外綠色專案界定標準均包含污染防治、資源節約與農林專案,但部分子項界定要求有所不同。對於以中國為代表的廣大發展中國家,多數仍未完成工業化,環境污染和資源緊缺仍是發展過程中必須面對的問題,且農業生產仍是國家經濟的重要支柱。因此,綠色專案界定標準更加關注污染治理、減排及其帶來的積極環境效益、有機農產品的生產、尾礦與伴生礦的開發,從而實現資源的充分利用。然而,對於歐美發達國家,其已進入了後工業化時代,環境污染問題已基本得到解決,故污染防治的層次相對較高,更加側重於應對和適應氣候變化,標準對項目界定也提出了更嚴格的技術規範與要求。例如,對於填埋式垃圾處理及廢物焚燒,國際標準不僅要求達到處置效果,更強調了能源的迴圈利用;又如,國際標準明確禁止在林業開發過程中砍伐樹木與破壞泥炭生態,以強化自然系統對氣候變化的適應能力。

3. 對於交通運輸專案的界定存在差異

國內外對於交通運輸類專案的綠色認定標準基本一致,但國際標準將“非機動”專案納入了綠色交通範疇(如自行車的應用),且更加強調寬頻、視訊會議等替代方式,進而從根本上減少人們的出行需求。此外,國際標準提倡混合動力汽車的應用,而國內標準未對其進行明確說明(與化石燃料相關的交通運輸類專案被國際標準所禁止,已在前文說明)。

4. 對於部分專案界定標準的細化程度存在差異

《綠色債券原則》和《氣候債券標準》均為自願性準則,是由市場主體自發形成的指導方針,其主導因素是投資者對於氣候變化和環境問題的逐漸關注。投資者的責任投資意識是國際標準推行的重要力量。而《綠色債券支援專案目錄》和《綠色債券發行指引》則是政策性準則,政策層是推動綠色項目界定標準實施的首要力量,具有鮮明的頂層設計特徵。因此,國際標準未對綠色項目的具體技術指標做出嚴格規定。如《綠色債券原則》、《氣候債券標準》僅要求滿足地區、國家或國際標準或認證,在技術標準的選用上不具有強制性。相比之下,我國綠色項目的界定標準則具有較強的導向性和實用性,以對專案的篩選作出具體指導,如對於燃煤火電機組最低容量、節能技改專案的行業標準、光伏發電項目運用的多晶矽元件(單晶矽元件、高倍聚光光伏組件、薄膜電池組件)的光電轉化效率、衰減率均出具了明確的量化指標。我國綠色項目界定標準細化程度較高的主要目的在於充分挖掘政策的導向作用,同時避免資金流向過剩產能行業。

綜上所述,對於綠色項目的界定標準不能一概而論,不同國家、地區因能源結構、社會發展階段與政策推行方式不同,對於“綠色”的定義存在客觀差異,但其目的卻殊途同歸,均以實現生態環境保護與改善、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共同目標。

三、我國綠色專案界定標準的發展趨勢

我國綠色專案界定標準的發展將在適應中國國情的同時,逐步與世界接軌。在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世界資本市場的融合度不斷提高,跨國發行債券已愈發普遍。因此,為建立全球通用的綠色項目認證標準,大力推進綠色熊貓債的發行,我國將加強與國際機構就綠色項目界定標準的溝通和協調。例如,對煤炭等化石能源相關項目的適用範圍或將有所調整。實際上,隨著經濟發展方式的逐步轉型,我國能源結構雖仍以煤炭為主導,但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消費占比已不斷提升。2011~2015年,我國原煤的消費比例由70.2%降至64.0%。在可再生能源蓬勃發展的背景下,化石能源清潔利用類項目雖仍是減少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及能源結構調整的必由之路,但此類項目是否可持續獲得我國綠色融資支持,值得後續探討。又如,作為農業大國,我國與農業生產相關的認證標準側重於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的生產,但隨著技術進步帶來的生產效率提升,標準將更側重於農業生產對氣候變化的影響,明確限制在生態涵養區開發農田,進而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不可逆的破壞。總體上看,前述綠色專案界定標準的調整和修訂並不會一蹴而就,應充分尊重中國的經濟發展階段和資源稟賦現狀,循序漸進。同時,加強與國際標準制定機構的深層次交流與合作,也是推進國內外標準融合發展的重要方向。

我國綠色項目界定標準的發展預計將逐步從應對污染治理和改善環境,向全面應對氣候變化和保護生態環境過渡,對污染防治類專案的要求將更為嚴格和完善。當前,我國污染防治類項目主要關注對廢氣、廢水、廢物的處理處置,避免污染物直排對環境造成污染,但對污染防治設施本身的有害排放與能量迴圈利用尚未提出明確要求。例如,汙水處理廠的尾水即為典型的污染點源,後續是否妥善回用或排入的自然水體是否具有足夠的環境承載力並未得到充分關注;又如,對於垃圾焚燒專案僅關注實際垃圾處理量與處理效果,而對焚燒餘熱的利用率與高危飛灰的處理並未提出明確要求;此外,對於汙水處理專案缺乏對有機污泥的後續處置要求,未提倡充分挖掘污泥中潛在的生物能,以實現廠區能量的自迴圈。因此,隨著我國基礎設施總體水準和工業化水準的不斷提高、污染防治壓力的逐步緩解,我國綠色專案認證標準就污染防治專案的要求也將更加嚴格和完善。

此外,我國綠色項目界定標準預計將更充分、更及時地與國內各行業最新政策與技術標準相掛鉤,確保認證標準與時俱進,反映行業政策的最新要求。目前,我國綠色項目界定標準廣泛引用了各行業準則,例如,對於節能減排專案,產品能耗或工序能耗不得高於國家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先進值、新建工業建築應達到《綠色工業建築評價標準》(GB/T50878-2013)二星及以上標準、生產符合國Ⅴ汽油標準的汽油產品和符合國Ⅳ柴油標準的柴油產品等。因此,為保證綠色項目界定與行業技術升級同步,界定標準將定期更新所引用的技術檔,特別是針對技術工藝發展日新月異的工業節能類專案、化石能源清潔利用類專案,更將關注與節能減排相關的最新技術與政策檔要求(如《關於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防範化解煤電產能過剩風險的意見》(發改能源〔2017〕1404號)、《常規燃煤發電機組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 GB21258-2017》等),從而保證以綠色項目為標的的綠色債券充分體現其綠色屬性。

最後,在實際操作層面,隨著標準的修訂與更新,增加解讀或者釋義(案例)將更有利於標準的應用。目前,我國某些行業的上下游並未全部處於綠色專案界定範圍,較為常見的是設備製造階段未被納入綠色項目範疇,而建設運營階段則被納入(如多晶矽生產未被納入綠色項目範疇,而光伏電站運營專案則屬於綠色項目)。由於現行綠色項目界定標準尚未對此進行充分強調,導致少數具有綠色債券發行意願和需求的企業對綠色標準的理解不準確。部分發行主體雖處於環保類或環境友好型行業,但公司實際業務或產品並未符合綠色專案的界定要求。因此,未來隨著標準的更新,增加解讀或者釋義(案例)將更有利於標準的應用,從而推動綠色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聲明

statement

本報告由中債資信評估有限責任公司(China Bond Rating Co.,Ltd)(簡稱“中債資信”,CBR)提供,本報告中所提供的資訊,均由中債資信相關研究人員根據公開資料,依據國際和行業通行準則做出的分析和判斷,並不代表公司觀點。本報告中所提供的資訊均反映本報告初次公開發佈時的判斷,我司有權隨時補充、更正和修訂有關資訊。報告中的任何表述,均應從嚴格經濟學意義上理解,並不含有任何道德、政治偏見或其他偏見,報告閱讀者也不應從這些角度加以解讀,我司及分析師本人對任何基於這些偏見角度理解所可能引起的後果不承擔任何責任,並保留採取行動保護自身權益的一切權利。

本報告內容僅供報告閱讀者參考,一切商業決策均將由報告閱讀者綜合各方資訊後自行作出。在任何情況下,我司及分析師對任何機構或個人因使用本報告所引發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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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了六大類及三十一小類環境效益顯著項目的界定條件。目前,《綠色債券支援專案目錄》已成為我國綠色項目界定的直接依據,為綠色項目的篩選與認證提供了技術性指導,主要應用於除綠色企業債之外的綠色債券發行認證領域。

(四)《綠色債券發行指引》

2015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發佈了《綠色債券發行指引》(發改辦財金【2015】3504號),主要用於支援綠色企業債的項目篩選和認證評估工作。《綠色債券發行指引》明確了能源、交通運輸、低碳建築、工業與能源密集型商業等十二類重點支援專案,並對綠色企業債的發行審核提出了具體要求。同時,對社會資本參與綠色專案建設、債券品種創新(發行綠色項目收益債、可續期或超長期債)、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企業與綠色基金發行綠色債券,專項用於投資綠色專案建設、綠色基金股東或有限合夥人發行綠色債券,擴大綠色投資基金資本規模等行為予以政策性支持。

二、綠色債券募投專案界定標準對比

(一)國內外綠色專案界定標準的相同(相似)點

就國內的兩大標準而言,《綠色債券發行指引》除增加了“核能”綠色認定,並更加強調低碳發展試點示範項目外,其餘認定標準均與《綠色債券支援專案目錄》存在重合。因此,本文主要將《綠色債券支援專案目錄》與國外兩大標準進行對比。

由此可見,國內外綠色債券募投專案界定標準在一級目錄層面具有很高的重合度,但由於國際綠色債券標準是全球性標準,未考慮中國在能源結構、社會發展階段與政策推行方式上的特殊性,造成國內外綠色專案的界定標準有所不同。

(二)國內外綠色專案界定標準的差異

1. 對於煤炭等化石能源、核能等相關項目是否可被界定為綠色專案存在差異

《綠色債券原則》和《氣候債券標準》均將化石能源使用及任何可能延長其使用生命週期的專案排除在綠色範疇之外。一方面是由於化石能源不可再生,相關專案不符合可持續發展要求;一方面是由於化石燃料的燃燒將產生溫室氣體和其他污染物,不利於氣候變化與污染防治目標的實現。例如,《氣候債券標準》將燃氣、燃煤、燃油等化石燃料供能項目、提高化石燃料能效的技改項目、化石燃料鐵路運輸項目排除在外。而我國綠色專案界定標準則對與化石能源相關(特別是與煤炭相關)的工業節能技改、煤炭清潔利用、鐵路運輸項目予以政策支持。這是國內外綠色項目界定標準的最顯著差異,其主要歸因於國內外能源結構的不同。目前,我國能源結構仍以煤炭為主。2016年,中國能源消費總量中煤炭占比61.83%,石油占比18.95%,天然氣占比6.20%,其他能源(含核能、水能及可再生能源)占比13.02(資料摘自《BP Statistical Review of World Energy》)。而美國能源消費總量中煤炭占比僅15.77%,石油占比37.98%,天然氣占比31.52%,其他能源占比14.73%。歐洲地區能源消費總量中煤炭占比15.75%,石油占比30.85%,天然氣占比32.33%,其他能源占比21.07%。由此可見,歐美地區的能源消費結構中煤炭占比明顯較低。但考慮到我國“富煤、貧油、少氣”的能源稟賦現狀,預計在未來相當長的時間內,我國以煤炭為主的能源結構不會發生根本性改變。支援煤炭清潔利用、清潔煤化工技術及節能技改仍將成為減少污染物及溫室氣體排放的有效途徑,具有非常明顯的邊際效益。因此,我國將部分化石能源相關專案(特別是與煤炭相關的專案)列入綠色目錄是符合國情的。

2. 對於污染防治、資源節約、農林專案的界定存在差異

國內外綠色專案界定標準均包含污染防治、資源節約與農林專案,但部分子項界定要求有所不同。對於以中國為代表的廣大發展中國家,多數仍未完成工業化,環境污染和資源緊缺仍是發展過程中必須面對的問題,且農業生產仍是國家經濟的重要支柱。因此,綠色專案界定標準更加關注污染治理、減排及其帶來的積極環境效益、有機農產品的生產、尾礦與伴生礦的開發,從而實現資源的充分利用。然而,對於歐美發達國家,其已進入了後工業化時代,環境污染問題已基本得到解決,故污染防治的層次相對較高,更加側重於應對和適應氣候變化,標準對項目界定也提出了更嚴格的技術規範與要求。例如,對於填埋式垃圾處理及廢物焚燒,國際標準不僅要求達到處置效果,更強調了能源的迴圈利用;又如,國際標準明確禁止在林業開發過程中砍伐樹木與破壞泥炭生態,以強化自然系統對氣候變化的適應能力。

3. 對於交通運輸專案的界定存在差異

國內外對於交通運輸類專案的綠色認定標準基本一致,但國際標準將“非機動”專案納入了綠色交通範疇(如自行車的應用),且更加強調寬頻、視訊會議等替代方式,進而從根本上減少人們的出行需求。此外,國際標準提倡混合動力汽車的應用,而國內標準未對其進行明確說明(與化石燃料相關的交通運輸類專案被國際標準所禁止,已在前文說明)。

4. 對於部分專案界定標準的細化程度存在差異

《綠色債券原則》和《氣候債券標準》均為自願性準則,是由市場主體自發形成的指導方針,其主導因素是投資者對於氣候變化和環境問題的逐漸關注。投資者的責任投資意識是國際標準推行的重要力量。而《綠色債券支援專案目錄》和《綠色債券發行指引》則是政策性準則,政策層是推動綠色項目界定標準實施的首要力量,具有鮮明的頂層設計特徵。因此,國際標準未對綠色項目的具體技術指標做出嚴格規定。如《綠色債券原則》、《氣候債券標準》僅要求滿足地區、國家或國際標準或認證,在技術標準的選用上不具有強制性。相比之下,我國綠色項目的界定標準則具有較強的導向性和實用性,以對專案的篩選作出具體指導,如對於燃煤火電機組最低容量、節能技改專案的行業標準、光伏發電項目運用的多晶矽元件(單晶矽元件、高倍聚光光伏組件、薄膜電池組件)的光電轉化效率、衰減率均出具了明確的量化指標。我國綠色項目界定標準細化程度較高的主要目的在於充分挖掘政策的導向作用,同時避免資金流向過剩產能行業。

綜上所述,對於綠色項目的界定標準不能一概而論,不同國家、地區因能源結構、社會發展階段與政策推行方式不同,對於“綠色”的定義存在客觀差異,但其目的卻殊途同歸,均以實現生態環境保護與改善、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共同目標。

三、我國綠色專案界定標準的發展趨勢

我國綠色專案界定標準的發展將在適應中國國情的同時,逐步與世界接軌。在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世界資本市場的融合度不斷提高,跨國發行債券已愈發普遍。因此,為建立全球通用的綠色項目認證標準,大力推進綠色熊貓債的發行,我國將加強與國際機構就綠色項目界定標準的溝通和協調。例如,對煤炭等化石能源相關項目的適用範圍或將有所調整。實際上,隨著經濟發展方式的逐步轉型,我國能源結構雖仍以煤炭為主導,但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消費占比已不斷提升。2011~2015年,我國原煤的消費比例由70.2%降至64.0%。在可再生能源蓬勃發展的背景下,化石能源清潔利用類項目雖仍是減少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及能源結構調整的必由之路,但此類項目是否可持續獲得我國綠色融資支持,值得後續探討。又如,作為農業大國,我國與農業生產相關的認證標準側重於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的生產,但隨著技術進步帶來的生產效率提升,標準將更側重於農業生產對氣候變化的影響,明確限制在生態涵養區開發農田,進而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不可逆的破壞。總體上看,前述綠色專案界定標準的調整和修訂並不會一蹴而就,應充分尊重中國的經濟發展階段和資源稟賦現狀,循序漸進。同時,加強與國際標準制定機構的深層次交流與合作,也是推進國內外標準融合發展的重要方向。

我國綠色項目界定標準的發展預計將逐步從應對污染治理和改善環境,向全面應對氣候變化和保護生態環境過渡,對污染防治類專案的要求將更為嚴格和完善。當前,我國污染防治類項目主要關注對廢氣、廢水、廢物的處理處置,避免污染物直排對環境造成污染,但對污染防治設施本身的有害排放與能量迴圈利用尚未提出明確要求。例如,汙水處理廠的尾水即為典型的污染點源,後續是否妥善回用或排入的自然水體是否具有足夠的環境承載力並未得到充分關注;又如,對於垃圾焚燒專案僅關注實際垃圾處理量與處理效果,而對焚燒餘熱的利用率與高危飛灰的處理並未提出明確要求;此外,對於汙水處理專案缺乏對有機污泥的後續處置要求,未提倡充分挖掘污泥中潛在的生物能,以實現廠區能量的自迴圈。因此,隨著我國基礎設施總體水準和工業化水準的不斷提高、污染防治壓力的逐步緩解,我國綠色專案認證標準就污染防治專案的要求也將更加嚴格和完善。

此外,我國綠色項目界定標準預計將更充分、更及時地與國內各行業最新政策與技術標準相掛鉤,確保認證標準與時俱進,反映行業政策的最新要求。目前,我國綠色項目界定標準廣泛引用了各行業準則,例如,對於節能減排專案,產品能耗或工序能耗不得高於國家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先進值、新建工業建築應達到《綠色工業建築評價標準》(GB/T50878-2013)二星及以上標準、生產符合國Ⅴ汽油標準的汽油產品和符合國Ⅳ柴油標準的柴油產品等。因此,為保證綠色項目界定與行業技術升級同步,界定標準將定期更新所引用的技術檔,特別是針對技術工藝發展日新月異的工業節能類專案、化石能源清潔利用類專案,更將關注與節能減排相關的最新技術與政策檔要求(如《關於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防範化解煤電產能過剩風險的意見》(發改能源〔2017〕1404號)、《常規燃煤發電機組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 GB21258-2017》等),從而保證以綠色項目為標的的綠色債券充分體現其綠色屬性。

最後,在實際操作層面,隨著標準的修訂與更新,增加解讀或者釋義(案例)將更有利於標準的應用。目前,我國某些行業的上下游並未全部處於綠色專案界定範圍,較為常見的是設備製造階段未被納入綠色項目範疇,而建設運營階段則被納入(如多晶矽生產未被納入綠色項目範疇,而光伏電站運營專案則屬於綠色項目)。由於現行綠色項目界定標準尚未對此進行充分強調,導致少數具有綠色債券發行意願和需求的企業對綠色標準的理解不準確。部分發行主體雖處於環保類或環境友好型行業,但公司實際業務或產品並未符合綠色專案的界定要求。因此,未來隨著標準的更新,增加解讀或者釋義(案例)將更有利於標準的應用,從而推動綠色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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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告由中債資信評估有限責任公司(China Bond Rating Co.,Ltd)(簡稱“中債資信”,CBR)提供,本報告中所提供的資訊,均由中債資信相關研究人員根據公開資料,依據國際和行業通行準則做出的分析和判斷,並不代表公司觀點。本報告中所提供的資訊均反映本報告初次公開發佈時的判斷,我司有權隨時補充、更正和修訂有關資訊。報告中的任何表述,均應從嚴格經濟學意義上理解,並不含有任何道德、政治偏見或其他偏見,報告閱讀者也不應從這些角度加以解讀,我司及分析師本人對任何基於這些偏見角度理解所可能引起的後果不承擔任何責任,並保留採取行動保護自身權益的一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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