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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稅局 關於土地增值稅相關政策的五問五答

近期, 有不少納稅人諮詢土地增值稅相關政策。 為此, 本報特邀深圳市地稅局諮詢中心梳理了相關熱點問題, 敬請關注。

一、坪山區文小姐來電諮詢: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與專案配套的幼稚園, 建成後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所有, 請問相應的成本費用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扣除?

地稅局楊先生回答:可以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的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與清算專案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稚園、托兒所、醫院、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

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建成後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 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二)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於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 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三)建成後有償轉讓的, 應計算收入, 並准予扣除成本、費用。

二、鹽田區邢小姐來電諮詢:企業轉讓名下廠房, 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夠提供購房發票, 應如何計算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

地稅局黃小姐回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的規定, 營改增後, 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

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 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 扣除項目金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三、龍崗區曹先生來電諮詢:請問營改增後, 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應當如何扣除?

地稅局楊先生回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的規定, 營改增後, 房地產開發企業實際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凡能夠按清算項目準確計算的, 允許據實扣除。 凡不能按清算項目準確計算的, 則按該清算項目預繳增值稅時實際繳納的城市維護建稅、教育費附加扣除。

四、羅湖區童小姐來電諮詢:我司是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

請問將企業開發的房產用於抵償債務時, 應如何確認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

地稅局楊先生回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的規定, 納稅人將開發產品用於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 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 按照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收入:

1.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五、龍華區程小姐來電諮詢:我司是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 專案竣工後根據合同約定,

扣留了建築施工企業一定比例的工程款, 作為開發專案的品質保證金, 請問品質保證金扣除規定是怎樣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工程竣工驗收後, 根據合同約定, 扣留建築安裝施工企業一定比例的工程款, 作為開發專案的品質保證金, 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 建築安裝施工企業就品質保證金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具發票的, 按發票所載金額予以扣除;未開具發票的, 扣留的質保金不得計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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