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從事LED產業鏈、醫療器械相關業務所涉及的資訊披露行為,
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深交所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第9號——上市公司從事LED產業鏈相關業務》、《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第10號——上市公司從事醫療器械業務》,
予以發佈,
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第9號——上市公司從事LED產業鏈相關業務》,
從事醫療器械業務的上市公司,
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格式準則在披露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時,
應當充分披露報告期內醫療器械項目的研發、生產及銷售情況,
至少包括下列內容:一是處於註冊申請中的醫療器械名稱、註冊分類、臨床用途、註冊所處的階段、進展情況、是否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申報創新醫療器械;二是已獲得註冊證的醫療器械名稱、註冊分類、臨床用途、註冊證有效期,
並注明是否為報告期內新註冊、變更註冊或者註冊證失效;三是本報告期末及去年同期的醫療器械註冊證的數量,
以及報告期內的新增與失效數量;四是本報告期及去年同期銷售額占公司同期主營業務收入10%以上的主要醫療器械產品類別的名稱、生產或者採購金額、銷售收入及毛利率;五是公司採取的生產和採購模式,
以及不同模式下的生產和採購金額;六是公司採取的銷售模式,
以及不同模式下的銷售收入及毛利率;七是上市公司採取特定商業模式的,
包括但不限於與醫院合作共建大型醫療設備、體外診斷試劑與儀器閉環銷售、設備投放耗材盈利、銷售產品同時提供融資租賃服務、與醫院收費分成等,
應當詳細說明該商業模式的特徵。
另外,
上市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中明確對醫療器械研發、臨床試驗和註冊過程中所產生費用的會計政策並予以披露,
明確在不同銷售模式下對銷售收入的會計確認政策並予以披露。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第10號——上市公司從事醫療器械業務》,
上市公司 LED 產業鏈相關業務營業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 30%以上的,
或者淨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淨利潤 30%以上的,
或者該業務可能對公司業績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
應當按照本指引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從事 LED 產業鏈相關業務未達到上述標準的,
深交所鼓勵公司參照執行本指引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從事 LED 產業鏈相關業務的,
視同上市公司從事 LED 產業鏈相關業務,
適用本指引的規定。
上市公司從事 LED 產業鏈相關核心產品的研發、生產、銷售業務的,
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格式準則在披露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時,
應充分披露行業基本情況和公司業務模式,
包括:行業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公司主要競爭對手(含非上市公司)的名稱、基本情況;公司目前所處 LED 產業鏈的位置、業務模式、市場地位是否發生較大變化、核心競爭力分析、報告期內行業或者公司應用技術的重大創新變化等。
如有引用協力廠商資料,
應注明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