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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減免增值稅 會計處理需注意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明確了許多免征增值稅的項目。 另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規定, 將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延長到了2019年12月31日。 筆者提醒, 符合條件的企業在享受免征增值稅時, 應注意相關會計處理。

例如, 某金融機構2017年9月取得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100萬元。 按照財稅〔2017〕44號檔規定, 可以免征增值稅。 會計應該如何處理呢?

方法一:(單位:萬元, 下同)

借:銀行存款 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這樣處理的理由是, 增值稅免征沒有必要再核算銷項稅額。 但是, 這種做法顯然是不正確的, 沒有核算減免稅款。 《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規定, 對於當期直接減免的增值稅, 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 貸記損益類相關科目。

方法二:

借:銀行存款 1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5.66 [100÷(1+5%)×5%]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66

此種處理方法, 將減免的稅款記入主營業務收入, 好處是既核算了減免稅款, 又符合財會〔2016〕22號文件“貸記損益類相關科目”的規定。 但是, 《企業會計準則14號——收入》規定, 收入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顯然減免稅款不屬於日常活動形成的, 不應計入主營業務收入。

方法三:

借:銀行存款 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94.34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66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5.66

貸:營業外收入 5.66

此種處理方法, 清晰地核算了減免稅款, 也符合財會〔2016〕22號文件的規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 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即營業外收入, 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 財政性資金, 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等,

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 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因此, 建議將直接減免的增值稅計入營業外收入。

將直接減免的增值稅計入主營業務收入, 還是營業外收入, 影響的均是企業的當期損益, 看上去關係不大。 但實際上對企業所得稅等相關業務的處理是有直接影響的。

財稅〔2017〕44號檔第二條規定, 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 按90%計入收入總額。 按上例, 如果按方法二將免征的增值稅計入主營業務收入, 或按方法一不予核算, 那麼很容易以含稅收入100萬元的90%計入收入總額, 這樣做是錯誤的。 應該按照94.34萬元(100-5.66)的90%計入收入總額。

通過以上分析, 方法三的會計處理最恰當。

舉例中正確的收入總額為90.57萬元(94.34×90%+5.66), 並據此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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