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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時甲方能直接確定中標人了 這是真的嗎?

這是一條8月29日, 發改委發佈的《關於修改〈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決定》對多處進行了修改, 其中《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的改動最引人關注!

現行條例: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成為中標人是硬性規定。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 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檔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 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

不符合中標條件的, 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也可以重新招標。

修改條例: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不一定中標, 招標人有權決定第二名或第三名是否中標。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或者在招標檔中規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並明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不能作為中標人的情形和相關處理規則。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自行確定中標人的,

應當在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中, 說明其確定中標人的理由。

上面一大段, 其實就是講的就是定標權, 誰說了算?

乍一看, 招標人可以直接確定中標人, 此時, 乙方心中一千萬個草泥馬飄過.

但是, 事實真是這樣嗎?

在工程招投標中, 我們深惡痛絕的一種現象就是“低價競標”。 競標方利用甲方採購的低價優先原則, 不惜砸出低價, 甚至低於成本價惡意競標。

不壓價,中不了標;中了標,產品和工程建設品質往往下降, 出現以次充好,優汰劣勝的情況。 低價中標的後果:餓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甲方!

而在之前的招投標規定下, 即使甲方知道“低價中標”是一個坑, 也不得不往裡面跳, 因為“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否則, 就是甲方違法!

雖然以前的招投標規定出現了很多漏洞, 但是也有人說, 至少這種辦法保護了中標人的勝利果實, 新規定改成了甲方可以直接指定投標人, 那不是更助長了腐敗的氣焰, “要想中標, 只要搞定了招標人就完事了”

然而新規定, 真的就是甲方說了算麼?

仔細研究《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5條的修改意見為我們會發現——

新招標法不再強制要求甲方選擇第一名為中標人, 而賦予了甲方一定的“選擇權”;

但, 甲方在行使選擇權時, 也有“限制”。

比如新增條款:

招標人自行確定中標人的, 應當在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中, 說明其確定中標人的理由。

由此可見, 中標人的選擇並非是甲方一言堂, 甲方也需接受相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

本次招投標改革一出臺就備受關注, 無論是支持還是反對, 不可否認的是我國的招投標之路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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