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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書彙編著作權應當歸誰?

當前, 在出版社爭相開發教科書的熱潮中, 不少出版者和教科書編寫者之間屢屢發生合同糾紛。 其中一個重要原因, 在於雙方對國家版權局有關編寫出版教科書的特殊規定搞不清楚, 以至於把教科書等同于普通圖書一樣簽訂圖書出版合同, 因而導致了糾紛的發生。

早在2013年9月, 國家發改委和國家版權局就聯合發佈、並于當年12月1日後實施的《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以下簡稱《付酬辦法》),

提出了“教科書彙編者”的概念。 這雖然在現實中是早已存在的事實, 但在政府管理部門發佈的規定中卻是第一次提及。

一般來說, 教科書是彙編作品, 這個認識沒有錯。 可問題是教科書的彙編著作權歸誰, 誰是教科書彙編者?目前, 這個問題已經到了必須搞清楚的時候。

教科書彙編著作權糾紛增加了

1999年4月, 國家版權局在發佈實施《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以下簡稱《報酬規定》)的通知中第一次指出, “根據教材以及通過行政手段大量印刷發行的作品的具體情況, 對出版此類作品的付酬方式作了特殊規定”。 這個特殊規定是, 普通文字作品的基本稿酬標準為“原創作品:每千字30元—100元”, 其“印數稿酬標準和計算方法”是“原創作品和演繹作品均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而教科書的印數稿酬標準和計算方法卻是:“九年制義務教育教材年累計印數超過10萬冊的,

對超過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2%支付。 通過行政手段大量印刷發行的國家規劃教材、法律法規彙編、學習或考試指定用書等作品, 年累計超過10萬冊的, 對超出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3%支付”。 據此可知, 教科書年累計印數在10萬冊以下的, 其印數稿酬仍然和一般文字作品一樣, 都是“基本稿酬的1%”。

因此, 在《報酬規定》實施的這一段時間內, 部分出版社在和教科書編寫者簽訂出版合同時, 即使不明確約定教科書彙編著作權歸誰, 即仍然和著作權人簽訂圖書出版合同, 由於編者拿到的稿酬往往比著作權人多,

這使雙方之間發生糾紛的可能性不大, 負面影響也不明顯。 但是, 當《付酬辦法》於2013年12月1日貫徹實施後, 由於教科書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大幅提高了, 這使編者拿到的報酬只會比著作權人少而不會比著作權人多, 此時如果出版社與編者雙方仍然簽訂圖書出版合同, 其導致未來發生合同糾紛的可能性就大幅增加了。

誰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稿酬

根據《付酬辦法》的規定, 教科書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由原來的每千字30元—100元提高到了每千字300元。 就按原來標準的上限算, 也至少提高了3倍。 而且, 《付酬辦法》還規定, 在教科書出版發行存續期間, 教科書彙編者還要按此標準每年向著作權人支付一次報酬。

這和原來只付一次稿酬的規定相比較, 提高的倍數就不只是10倍20倍了, 甚至30倍也打不住。 於是, 隨之而來的問題是, 由誰來承擔每年向著作權人支付一次稿酬的義務?是出版社, 還是編者?

對於這個問題, 相信絕大多數人的回答是出版社。 理由很簡單:出版社是編寫出版教科書的創意策劃者, 是遴選專家編寫出版教科書的組織者, 也是向政府教育管理部門提出立項報告並經審核後獲得批准的承辦者。 而在現實中, 凡是教科書的開發, 無一不是由出版社承擔前期的開發費用和後續的著作權人稿酬支付。 因此, 在《付酬辦法》中提及的教科書彙編者, 顯然應當是出版社。 不過, 《付酬辦法》中並沒有這麼說。 為什麼?

教科書是作品。這沒有疑問。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創作了作品的公民是作者”。那麼,編寫完成教科書的編者就是作者。而作者是應當享有作品的著作權的。也就是說,編者應當享有教科書的彙編著作權。然而,如果說編者是教科書彙編者,問題反而大了,根據《付酬辦法》的規定,教科書彙編者要按照千字300元的標準每年向著作權人支付一次稿酬。而編者們自己的報酬還是出版社支付的,他們哪裡有力量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因此,讓編者承擔教科書彙編者的責任,實際上行不通。

由於編者無法承擔教科書彙編者的責任,那就只能由出版社承擔。而出版社要承擔這份責任,就應該享有教科書的彙編著作權,成為教科書的彙編著作權人。而編者的彙編著作權則要轉讓給出版社,成為給教科書彙編者工作的雇員。這就是出版社為什麼要給編者支付報酬的緣故。需要指出的是,所有這些問題,已經不單單是個著作權的問題,還涉及合同法的規定,需要雙方通過訂立合同做出明確約定。

合同中應明確彙編著作權歸屬

時下常用的圖書出版合同,是出版社與著作權人訂立的合同。在該合同中,著作權人一般是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出版社只是被授權出版著作權人作品的出版單位。只有雙方按照著作權法第17條的規定簽訂委託創作合同或者委託編寫合同,才是委託人與受委託人之間,也就是享有教科書彙編著作權的出版社與受委託完成教科書編寫任務的編者之間簽訂的合同,說白了是彙編著作權人和非彙編著作權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在該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教科書的彙編著作權歸委託人享有,同時也要約定編者享有的署名方式及其獲得報酬的標準和計算方法等。

筆者認為,在當前開發教科書的熱潮中,不少出版社和編者之間繼續簽訂圖書出版合同的做法有誤,混淆了教科書彙編著作權人與非彙編著作權人之間的關係,是導致出版社與編者之間發生糾紛的一個重要原因。

(作者系山西省版權協會副會長)

教科書是作品。這沒有疑問。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創作了作品的公民是作者”。那麼,編寫完成教科書的編者就是作者。而作者是應當享有作品的著作權的。也就是說,編者應當享有教科書的彙編著作權。然而,如果說編者是教科書彙編者,問題反而大了,根據《付酬辦法》的規定,教科書彙編者要按照千字300元的標準每年向著作權人支付一次稿酬。而編者們自己的報酬還是出版社支付的,他們哪裡有力量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因此,讓編者承擔教科書彙編者的責任,實際上行不通。

由於編者無法承擔教科書彙編者的責任,那就只能由出版社承擔。而出版社要承擔這份責任,就應該享有教科書的彙編著作權,成為教科書的彙編著作權人。而編者的彙編著作權則要轉讓給出版社,成為給教科書彙編者工作的雇員。這就是出版社為什麼要給編者支付報酬的緣故。需要指出的是,所有這些問題,已經不單單是個著作權的問題,還涉及合同法的規定,需要雙方通過訂立合同做出明確約定。

合同中應明確彙編著作權歸屬

時下常用的圖書出版合同,是出版社與著作權人訂立的合同。在該合同中,著作權人一般是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出版社只是被授權出版著作權人作品的出版單位。只有雙方按照著作權法第17條的規定簽訂委託創作合同或者委託編寫合同,才是委託人與受委託人之間,也就是享有教科書彙編著作權的出版社與受委託完成教科書編寫任務的編者之間簽訂的合同,說白了是彙編著作權人和非彙編著作權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在該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教科書的彙編著作權歸委託人享有,同時也要約定編者享有的署名方式及其獲得報酬的標準和計算方法等。

筆者認為,在當前開發教科書的熱潮中,不少出版社和編者之間繼續簽訂圖書出版合同的做法有誤,混淆了教科書彙編著作權人與非彙編著作權人之間的關係,是導致出版社與編者之間發生糾紛的一個重要原因。

(作者系山西省版權協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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