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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人才爭奪戰再升級 昆山本科放鬆限購 購房最高補貼300萬

10月18日, 昆山市政府在官方網站發佈了《市政府關於印發昆山市人才安居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通知》明確指出人才安居是指政府鼓勵支持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的各類人才在昆購房, 滿足人才住房需求的政策舉措。 其中高層次人才購房同時可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優惠;另外, 部分專科及本科以上學歷在職人員住房不限購。

《市政府關於印發昆山市人才安居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全文如下:

昆山開發區、昆山高新區、花橋經濟開發區、旅遊度假區管委會, 各鎮人民政府, 各城市管理辦事處, 市各委辦局,

各直屬單位:

《昆山市人才安居實施辦法(試行)》業經市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現印發給你們, 請結合實際, 認真貫徹落實。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6日

(此件公開發佈)

昆山市人才安居實施辦法(試行)

一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扎實推進人才強市戰略, 吸引更多的人才紮根昆山創新創業, 提升城市人才競爭力。 根據《關於加快推進人才強市建設的若干措施(試行)》(昆委〔2017〕13號)檔精神, 結合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才安居是指政府鼓勵支持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的各類人才在昆購房, 滿足人才住房需求的政策舉措。

二 適用範圍和對象

第四條 人才安居的適用對象包括以下類型:

(一)享受購房補貼人才

1. 在我市承擔重大戰略專案的諾貝爾獎獲得者、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外相應最高學術權威機構會員(或稱 “院士” ),

以及相當於上述層次的頂尖人才;

2. 在我市創新創業的國家 “千人計畫” “萬人計畫” 人才, 省雙創、姑蘇雙創人才和團隊核心成員, 市雙創人才和團隊核心成員;

3. 在我市創新創業的高技能領軍人才, 主要指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 領辦人等國家級榮譽稱號的高技能人才, 蘇州市高技能領軍人才;

4. 在我市全職工作的引領行業發展的社會事業人才, 主要指引進的教育、文化、醫學等領域經發文認定的高層次人才;

5. 經認定的其它高層次人才。

以上人才按規定標準享受購房補貼,

由住建局、國土局參照相關規定落實執行本市戶籍居民購房政策。

高層次人才購房同時可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優惠, 由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參照蘇州市相關檔執行。

(二)不限購住房人才

1. 在我市企業工作, 申請購房時在崗在職, 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才;

2. 在我市企業工作, 申請購房時在崗在職, 具有大專學歷, 本人專業與所在崗位匹配, 且專業符合當年度市人社局發佈的《昆山市重點產業緊缺人才需求目錄》。

以上人才購房前至市人社局進行人才購房資格認定, 經認定後的人才由市住建局、國土局參照相關規定落實執行本市戶籍居民購房政策。

三 購房補貼標準

第五條 我市享受購房補貼的人才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在我市承擔重大戰略專案的諾貝爾獎獲得者、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外相應最高學術權威機構會員(或稱 “院士” ), 以及相當於上述層次的頂尖人才, 享受300萬元的購房補貼。

(二)在我市創新創業的國家 “千人計畫” “萬人計畫” 人才, 最高可享受200萬元的購房補貼。 其中在昆申報入選創業類人才計畫的人才享受200萬元的購房補貼, 在昆申報入選創新類人才計畫的人才享受180萬元的購房補貼;市外引進的創業類人才享受180萬元的購房補貼, 市外引進的創新類人才享受140萬元的購房補貼。

(三)在我市創新創業的省雙創、姑蘇雙創人才和團隊核心成員,

最高可享受150萬元的購房補貼。 其中在昆申報入選創業類人才計畫的人才享受150萬元的購房補貼, 在昆申報入選創新類人才計畫的人才享受120萬元的購房補貼, 在昆申報入選團隊計畫的前3位核心成員享受100萬元的購房補貼。

(四)在我市創新創業的市雙創人才和團隊核心成員, 最高可享受100萬元的購房補貼。 其中創業領軍A類人才享受100萬元的購房補貼, 創業孵化C類及創業團隊前3位核心成員享受80萬元的購房補貼, 創新人才及創新團隊前3位核心成員享受60萬元的購房補貼。

(五)在我市創新創業的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 領辦人等國家級榮譽稱號的高技能人才及蘇州市高技能領軍人才, 享受100萬元的購房補貼。

(六)在我市全職工作的引領行業發展的社會事業人才,主要指引進的教育、文化、醫學等領域經發文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最高享受100萬元的購房補貼,補貼標準以教育、文化、醫學等相關部門的實施細則為准。

以上(一)—(五)類人才在昆購房後,購房補貼分年度按4:3:3比例(即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由市人社局撥付至資助物件所在單位,(六)類人才購房補貼標準和撥付比例按主管部門相關實施細則執行。享受購房補貼的人才使用購房補貼所購住房5年內不能上市交易(以房產契稅發票的日期作為起始日期)。

四 人才安居申請

第六條 人才購房資格認定。符合條件的人才購房前,申請人需填寫《昆山市人才購房資格認定表》一式三份,經本人簽字、單位蓋章,連同學歷證書和在昆企業單位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原件及影本遞交市人社局審核(國外、境外學歷另須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認證書),市人社局審核通過後,加蓋公章。房產開發企業或房地產經紀機構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應審核購房人資格,市住建局、國土局以加蓋市人社局公章的《昆山市人才購房資格認定表》為依據按本市戶籍居民購房政策辦理相關手續,不受戶籍和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存限制。

第七條 人才購房補貼的發放程式:

(一)受理申請。市人社局每年上下半年各發佈一次申請當年度購房補貼的通知。符合條件的人才填寫《昆山市人才購房補貼個人申請表》,經本人簽字、單位蓋章,連同相關附件材料的原件及影本:本市購置的自住商品房購房合同、不動產權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件、戶口名簿;已婚的申請人還需提供結婚證。以上材料原件提交至所在區鎮現場審核,影本一式三份保留備案。申報材料經區鎮核實蓋章後,由申請人遞交至市人社局。

(二)資格審核。市人社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匯總,並聯合相關部門對人才進行審核,確定建議發放名單。

(三)資格認定。市人社局將建議發放名單報市人才辦主任會議討論批准。批准後的名單向社會公示7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發文確認。

(四)補貼發放。市人社局向市人才辦、市財政局行文申請發放補貼,檔經批准後,由市人社局將當年度購房補貼核撥至申請人所在單位,所在單位按標準發放給申請人。

五 管理與評價

第八條 我市人才的購房補貼按 “從優、從高、不重複” 的原則執行,人才享受安家補貼後可轉為申請購房補貼。本實施辦法公佈前相關人才按規定標準已使用購房補貼購房的,按原政策執行,不再補足差額;未使用購房補貼購房的,按照新的實施辦法執行;市雙創人才和團隊成員使用購房補貼在昆購房的,不再享受市雙創人才(團隊)計畫安家補貼;市雙創人才和團隊成員已領取部分安家補貼後,提出在昆購房的,購房補貼需扣除按專案進度已撥付的安家補貼金額;人才使用購房補貼用於在昆購房後,入選更高級別人才計畫,並享受更高級別購房補貼的,對應購房補貼總額需減去原已使用的購房補貼或已撥付的安家補貼的金額。

第九條 購房補貼劃轉至單位的,單位須按規定標準發放給受資助人,不得截留、挪用補貼資金。若有舉報一經查實,即取消用人單位3年內申報各類人才計畫的資格,追回補貼經費,並通過相關信用網站公開失信資訊。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理。

第十條 市財政局依據《市轉型升級創新發展財政扶持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聯合市審計局對購房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及績效評估。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將人才的在崗運營情況和實際貢獻等作為評價的要素。市人社局每年聯合相關部門對企業和人才進行績效評價,考評結果作為人才享受購房補貼的主要依據。

第十二條 人才因企業遷移、工作變動、自身條件等情況發生變化,已不符合條件的,市人社局將暫緩或停止發放購房補貼。

(一)觸犯法律並被刑事處罰的;

(二)承擔的科技專案意外終止的;

(三)人才從原申報單位離職或所在企業遷移、停業、註銷的;

(四)引進的教育、文化、醫學等領域經發文認定的高層次人才,以主管部門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為准;

(五)其它不符合繼續享受人才購房補貼的情形。

六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由市人社局負責解釋。

享受100萬元的購房補貼。

(六)在我市全職工作的引領行業發展的社會事業人才,主要指引進的教育、文化、醫學等領域經發文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最高享受100萬元的購房補貼,補貼標準以教育、文化、醫學等相關部門的實施細則為准。

以上(一)—(五)類人才在昆購房後,購房補貼分年度按4:3:3比例(即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由市人社局撥付至資助物件所在單位,(六)類人才購房補貼標準和撥付比例按主管部門相關實施細則執行。享受購房補貼的人才使用購房補貼所購住房5年內不能上市交易(以房產契稅發票的日期作為起始日期)。

四 人才安居申請

第六條 人才購房資格認定。符合條件的人才購房前,申請人需填寫《昆山市人才購房資格認定表》一式三份,經本人簽字、單位蓋章,連同學歷證書和在昆企業單位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原件及影本遞交市人社局審核(國外、境外學歷另須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認證書),市人社局審核通過後,加蓋公章。房產開發企業或房地產經紀機構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應審核購房人資格,市住建局、國土局以加蓋市人社局公章的《昆山市人才購房資格認定表》為依據按本市戶籍居民購房政策辦理相關手續,不受戶籍和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存限制。

第七條 人才購房補貼的發放程式:

(一)受理申請。市人社局每年上下半年各發佈一次申請當年度購房補貼的通知。符合條件的人才填寫《昆山市人才購房補貼個人申請表》,經本人簽字、單位蓋章,連同相關附件材料的原件及影本:本市購置的自住商品房購房合同、不動產權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件、戶口名簿;已婚的申請人還需提供結婚證。以上材料原件提交至所在區鎮現場審核,影本一式三份保留備案。申報材料經區鎮核實蓋章後,由申請人遞交至市人社局。

(二)資格審核。市人社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匯總,並聯合相關部門對人才進行審核,確定建議發放名單。

(三)資格認定。市人社局將建議發放名單報市人才辦主任會議討論批准。批准後的名單向社會公示7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發文確認。

(四)補貼發放。市人社局向市人才辦、市財政局行文申請發放補貼,檔經批准後,由市人社局將當年度購房補貼核撥至申請人所在單位,所在單位按標準發放給申請人。

五 管理與評價

第八條 我市人才的購房補貼按 “從優、從高、不重複” 的原則執行,人才享受安家補貼後可轉為申請購房補貼。本實施辦法公佈前相關人才按規定標準已使用購房補貼購房的,按原政策執行,不再補足差額;未使用購房補貼購房的,按照新的實施辦法執行;市雙創人才和團隊成員使用購房補貼在昆購房的,不再享受市雙創人才(團隊)計畫安家補貼;市雙創人才和團隊成員已領取部分安家補貼後,提出在昆購房的,購房補貼需扣除按專案進度已撥付的安家補貼金額;人才使用購房補貼用於在昆購房後,入選更高級別人才計畫,並享受更高級別購房補貼的,對應購房補貼總額需減去原已使用的購房補貼或已撥付的安家補貼的金額。

第九條 購房補貼劃轉至單位的,單位須按規定標準發放給受資助人,不得截留、挪用補貼資金。若有舉報一經查實,即取消用人單位3年內申報各類人才計畫的資格,追回補貼經費,並通過相關信用網站公開失信資訊。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理。

第十條 市財政局依據《市轉型升級創新發展財政扶持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聯合市審計局對購房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及績效評估。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將人才的在崗運營情況和實際貢獻等作為評價的要素。市人社局每年聯合相關部門對企業和人才進行績效評價,考評結果作為人才享受購房補貼的主要依據。

第十二條 人才因企業遷移、工作變動、自身條件等情況發生變化,已不符合條件的,市人社局將暫緩或停止發放購房補貼。

(一)觸犯法律並被刑事處罰的;

(二)承擔的科技專案意外終止的;

(三)人才從原申報單位離職或所在企業遷移、停業、註銷的;

(四)引進的教育、文化、醫學等領域經發文認定的高層次人才,以主管部門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為准;

(五)其它不符合繼續享受人才購房補貼的情形。

六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由市人社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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