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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能源陷合同糾紛 遭供應商索賠5.5億美元

本報記者 許金民 成都報導

2013年簽署的一份合同, 還未正式履行便被告知違約。

東華能源。

“天然氣的主要成分是甲烷, 液化氣的主要成分則是丙烷和丁烷, 兩個產品是不一樣的。 以前, 國內的丙烯主要來自於石油路線, 即乙烯裂解副產;既然是副產品, 產量自然不會太高, 需求又大, 也就只能進口。 丙烷脫氫制丙烯項目專門生產丙烯, 工藝成熟且有市場, 確實是好項目。 ”深圳龍騰資產研究員黃向陽表示。

2011年, 東華能源先是宣佈在江蘇揚子江化學工業園投資建設60萬噸/年丙烷脫氫制丙烯項目;2012年, 他們又表示將在浙江寧波大榭開發區也要上馬類似裝置,

產能則為66萬噸/年。

東華能源的丙烷脫氫制丙烯項目採用的是美國UOP的技術, 這項工藝對原料丙烷的品質要求很高, 原來的液化氣不能滿足條件, 便需要另外進口。

於是, 前些年他們與很多國外供應商簽署了協定, 以保證專案投產後有足夠的丙烷供應, Mabanaft就是其中一位供應商。

東華能源和Mabanaft的丙烷購銷合同簽署時間為2013年10月;合同約定, 從2017年1月開始, 東華能源每月向Mabanaft採購丙烷, 合作期限為6年。

為了保證合同履行, Mabanaft要求東華能源應當在裝貨前按期分別出具一定類型的不可撤銷備用信用證。 “也就是一種擔保信用證, 萬一東華能源違約, Mabanaft可憑此取款, 不至於造成損失。 ”黃向陽解釋。

無關聯協力廠商離奇“兜底”

Mabanaft與東華能源的爭執就出現在備用信用證上。

2016年12月, Mabanaft一紙訴狀將東華能源告上美國德克薩斯州哈裡斯郡地方法院, 其中一項重要理由就是東華能源不能提供不可撤銷備用信用證。

他們請求法院判決, 如果東華能源未能完備上述條件, Mabanaft有權中止履行合同, 這讓東華能源有點不能接受。

東華能源方面表示, 合同中的確載明瞭公司要為Mabanaft開立“1年期以上”備用信用證的條款, 但Mabanaft要求開立的期限“長達6年半”, 這是中國政策法規所不允許的。

黎書文說:“從去年開始, 我國的外匯管制就日趨嚴格, 這種要求顯然是無法滿足的。 ”於是, Mabanaft便指責東華能源違約。

因為區區550萬美元的備用信用證未開立就撕毀6年期限的合同也罷,

Mabanaft還誘導東華能源派代表去休士頓開會而匆忙送達起訴書, “其潛臺詞就是不打算提供任何貨物, 卻要求一次性清算為期6年的貿易合同。 ”賠償金額高達5.5億美元, 黎書文說, 這裡面包含了違約金額。

東華能源現已決定積極抗辯, 目前該訴訟正在審理過程中, 可能需要經過一審、二審以及終審, 預計整個過程曠日持久。

如果最終敗訴, 公司大股東東華石油將與南大蘇富特(080145.HK)董事長朱永甯 “兜底”。

他們在聲明中承諾將為上述事件提供全方位的支援, 直到案件結案;並以持有的全部合法財產保證東華能源不受任何負面影響、免遭任何損失。

外界不免好奇, 朱永寧與公司無任何關聯, 卻為此做承諾, 莫非他就是Mabanaft、東華能源的牽線人?對此,

黎書文予以否認:“我不認同你這種看法。 ”至於具體原因, 他便不願繼續透露。

編輯:嚴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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