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的診斷標準是將疾病的症狀按照不同的組合,以條理化形式列出的一種標準化條目,包括症狀標準、嚴重程度標準、病程標準和排除標準。
1、症狀標準
內涵標準包括症狀學、病情嚴重程度、功能損害、特定亞型、病因學等指標,症狀標準是內涵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可分為必備症狀和伴隨症狀。滿足以下2項及以上即可診斷:①反復出現言語性幻聽;②明顯的思維異常,如思維鬆弛、思維破裂、思維貧乏、強制性思維、思維被中斷等;③被動、被控制或被洞悉體驗;④原發性妄想,包括妄想知覺和妄想心境;⑤思維邏輯倒錯、病理性象徵性思維,或詞語新作;⑥情感淡漠或情感倒錯;⑦緊張綜合征、怪異行為或愚蠢行為;⑧明顯的意志減退或缺乏。
2、嚴重程度標準
自知力障礙,社會功能嚴重受損,無法正常交談。
3、病程標準
符合症狀標準和嚴重程度標準持續1個月以上。
4、排除標準
排除器質性精神障礙及精神活性物質和非成癮物質所致的精神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