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公佈。《意見》從職能定位、執業場所、規範化管理等方面對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提出了系統意見,以確保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底”不破,保障廣大農村居民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的公平性、可及性。
《意見》明確鄉村醫生的職責,主要為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包括在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鄉鎮衛生院的指導下,按照服務標準和規範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落實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專案,按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使用適宜藥物、適宜技術和中醫藥方法為農村居民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治,將超出診治能力的患者及時轉診到鄉鎮衛生院及縣級醫療機構;受衛生行政部門委託填寫統計報表,保管有關資料,開展宣傳教育和協助新農合籌資等工作。
《意見》明確村衛生室規劃設置和鄉村醫生配置標準,原則上每個行政村設置1所村衛生室,每所村衛生室至少有1名鄉村醫生執業,確保2011年底實現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的全覆蓋;明確要加強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的管理,嚴格鄉村醫生的執業資格,強化並落實縣級行政管理職責,推進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一體化管理,提高村衛生室的資訊化水準。
《意見》提出,將村衛生室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和新農合門診統籌實施範圍;要完善鄉村醫生的補償和養老政策,建立健全包括公共衛生服務購買、新農合基金和個人支付以及政府專項補助在內的多管道補償機制,同時積極引導鄉村醫生參加養老保險;健全鄉村醫生培養培訓制度,加強鄉村醫生的培訓和後備力量建設;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要高度重視鄉村醫生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作為醫改的重要工作,制定實施方案,落實資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