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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是如何對官員進行監察反腐呢?

眾所周知,反腐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建立完善的監察制度。

早在四千多年前,古代天子堯舜,每過五年都要率領百官和侍從們去巡狩四方,考察地方諸侯的政績和公德,這就是天子“巡狩制”,

從舜的時候起形成了“五載一巡狩”制度。

此制度成為後世巡視制度的淵源。

夏商周除天子巡狩外,還設有“方伯”並“受命于王”,對稱臣納貢的異姓諸侯和分封的同姓諸侯進行監察。不過那時候的巡視並不是專職巡視,在此時期沒有獨立的巡視機構和體系,沒有專職的巡視使臣和法規,國君監察和巡視活動比較簡單,僅僅是巡視制度的萌芽階段。

到2000多年前的春秋戰國時期,

許多諸侯國出現了具有監察職能的禦史職位。

(禦史:禦是統治、管理之意;史是記錄之意,管理記錄工作的人就是掌管文獻史籍的,那麼其記錄有記正面的、反面的,那反面的就是一種監督、監察。所以古人取職務名稱都是有來歷的)

到秦代後,

秦始皇按照早年間商秧、韓非、李斯的設計思路,並在李斯的幫助下,改革創新了三公九卿制度。其中三公即丞相(政府最高行政長官)、太尉(最高軍政長官)、御史大夫(相當於副丞相,主要職責包括監察文武百官)。

御史大夫下設禦史中丞,駐在皇宮;侍御史,

彈劾中央和皇宮一切事;監禦史,中央派到地方各郡負責監督郡守的禦史。

創建中央監察機構:御史大夫府,在地方:設置監郡禦史。

自此監察制度成為一項重要的政治制度,並在後世歷代王朝不斷健全與完備。

到了漢代,中央在設立禦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13部刺史。

(刺史印章 刺:刺探、調查;史:職務名稱)

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即一年俸祿在2000石糧食以上的官吏,一石大約相當於60斤糧食),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同時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西漢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禦史府改作禦史台,由禦史中丞主管監察事務。

魏晉南北朝時期,中央禦史台直接受命于皇帝,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而且出現了防範監察官員犯法瀆職的規定。群臣犯罪,若禦史中丞失糾,也要罷官。此外,禦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就是聽到別人議論的事情都可以向皇帝彈奏)。

到了隋唐時期,監察制度更加完備。

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禦史台,設禦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

唐代,則在禦史台下設台院(負責“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殿院(負責“掌殿廷供奉之儀式”)、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糾視刑獄,肅整朝儀”),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10道(後增至15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

唐代狄仁傑就曾經擔任過禦史職務

五代十國時期,監察制度沒有明顯變化。

到了宋代,監察制度進一步加強。中央禦史台仍設三院,但是地方則設通判,號稱監州,與知州平列,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為保證監察禦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禦史之職。按規定,禦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台錢”。從此開禦史濫用職權之例。

宋代包拯曾擔任監察禦史

元代,蒙古族統治全國。繼續設置禦史台,不過“非國姓(蒙古貴族)不以授”(《元史•太平傳》)。

明代海瑞曾擔任右僉都禦史

明代之後,改禦史台為都察院,都察院設左、右都禦史、副都禦史和僉都禦史。設六科給事中(六科:吏、戶、禮、兵、刑、工),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13道巡按禦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監察網路(中央、道、省、督撫)。

明代還建立禦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務。擔任總督和巡撫的官員,其權力比一般巡按禦史要大,有“便宜從事”之權。都察院除執行監察權外,還握有對重大案件的司法審判權。戰時,禦史監軍,隨同出征。

鑒於督察院官員權力很大,明代對他們的選用非常嚴格,而且“凡禦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明史•職官志》)。

清代建立後,繼續沿襲明代的監察機構。皇帝一方面允許監察官風聞言事,直言不諱;另一方面為了防止監察官權力過大,規定禦史對百官彈劾要經皇帝裁決。

在清代,還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

綜上所述,中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監察制度和監察機構的國家之一。也正是完善的監察制度,確保了中國歷代王朝的長久穩固。

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禦史台,設禦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

唐代,則在禦史台下設台院(負責“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殿院(負責“掌殿廷供奉之儀式”)、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糾視刑獄,肅整朝儀”),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10道(後增至15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

唐代狄仁傑就曾經擔任過禦史職務

五代十國時期,監察制度沒有明顯變化。

到了宋代,監察制度進一步加強。中央禦史台仍設三院,但是地方則設通判,號稱監州,與知州平列,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為保證監察禦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禦史之職。按規定,禦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台錢”。從此開禦史濫用職權之例。

宋代包拯曾擔任監察禦史

元代,蒙古族統治全國。繼續設置禦史台,不過“非國姓(蒙古貴族)不以授”(《元史•太平傳》)。

明代海瑞曾擔任右僉都禦史

明代之後,改禦史台為都察院,都察院設左、右都禦史、副都禦史和僉都禦史。設六科給事中(六科:吏、戶、禮、兵、刑、工),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13道巡按禦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監察網路(中央、道、省、督撫)。

明代還建立禦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務。擔任總督和巡撫的官員,其權力比一般巡按禦史要大,有“便宜從事”之權。都察院除執行監察權外,還握有對重大案件的司法審判權。戰時,禦史監軍,隨同出征。

鑒於督察院官員權力很大,明代對他們的選用非常嚴格,而且“凡禦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明史•職官志》)。

清代建立後,繼續沿襲明代的監察機構。皇帝一方面允許監察官風聞言事,直言不諱;另一方面為了防止監察官權力過大,規定禦史對百官彈劾要經皇帝裁決。

在清代,還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

綜上所述,中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監察制度和監察機構的國家之一。也正是完善的監察制度,確保了中國歷代王朝的長久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