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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中遇到“黑導遊”怎麼辦?新版《導遊管理辦法》教你這麼做

日前,國家旅遊局發佈了新版《導遊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辦法》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相較2002年施行的《導遊人員管理實施辦法》,新規對導遊執業的許可、管理、保障與激勵、罰則等作了明確規定。

這些新規將告訴你怎樣選擇一枚靠譜的導遊。

真假導遊如何辨?掃電子導遊證

“黑導遊”的存在,是旅遊業發展中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真假導遊怎麼辨?以前,“黑導遊”偽造導遊證,或是沒有導遊證,此類現象或將得到改善。根據《辦法》第七條,導遊證採用電子證件形式,由國家旅遊局制定格式標準,由各級旅遊主管部門通過全國旅遊監管服務資訊系統實施管理。

電子導遊證以電子資料形式保存于導遊個人行動電話等移動終端設備中。《辦法》第二十條明確,導遊在執業過程中應當攜帶電子導遊證、佩戴導遊身份標識,並開啟導遊執業相關應用軟體。旅遊者有權要求導遊展示電子導遊證和導遊身份標識。

這兩條規定,將改變原IC卡導遊證製作流程複雜、核發時間長,執法成本高等情況。電子導遊證採用網上申領、網上審批的方式,並以電子資料形式保存于導遊個人行動電話等移動終端設備中,這就意味著,遊客、景區、執法人員等可以通過掃描電子導遊證上的二維碼識別導遊身份,辨別真假。今後,“全國導遊之家”APP上線後,導遊的執業軌跡、評價資訊、獎懲情況等資訊,都將歸集于電子導遊證內,

構成導遊的執業檔案。

這十一條導遊不得為,為則必罰

給服務人員“小費”,是國際慣例,但給小費純屬自願,並非索要。《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導遊在執業過程中,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

除了這一條,《辦法》還明確規定以下十條是導遊在執行過程中不得為的行為,包括:安排旅遊者參觀或者參與涉及色☆禁☆情、賭博、毒☆禁☆品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擅自變更旅遊行程或者拒絕履行旅遊合同;擅自安排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以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情況等方式,

誘騙旅遊者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參加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以毆打、棄置、限制活動自由、恐嚇、侮辱、咒駡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等消費項目;獲取購物場所、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等相關經營者以回扣、傭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名義給予的不正當利益;推薦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經營場所;向旅遊者兜售物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針對以上提出的“不得為”,《辦法》第五章明確規定違反的罰則。例如,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依據《旅遊法》第一百條的規定處罰,即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旅遊者滯留等嚴重後果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領隊證。

旅行社和遊客提出這些要求,導遊可以拒絕

“防火防電防導遊”,這句坊間流行的話語,道出了導遊和遊客之間的矛盾。近年來,不少導遊與遊客發生衝突,甚至出現過遊客打導遊等事件。為保護導遊的正當權益,《辦法》也明確了導遊執業保障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導遊在執業過程中,其人格尊嚴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權益受到保障。導遊有權拒絕旅行社和旅遊者的下列要求:(一)侮辱其人格尊嚴的要求;(二)違反其職業道德的要求;(三)不符合我國民族風俗習慣的要求;(四)可能危害其人身安全的要求;(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要求。另外,旅行社等用人單位應當維護導遊執業安全、提供必要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並為女性導遊提供執業便利、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另外,在旅行社聘用導遊方面,《辦法》規定,如果出現旅行社不依法與聘用的導遊訂立勞動合同的;不依法向聘用的導遊支付勞動報酬、導遊服務費用或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要求導遊繳納自身社會保險費用的;支付導遊的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等以上行為,導遊有權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旅行社要求導遊接待以不合理低價組織的旅遊團隊或者承擔接待旅遊團隊的相關費用的,導遊有權向旅遊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導遊專座”,導遊服務星級評價制度首次提出

在旅遊大巴上,待遊客全部坐好,導遊缺沒有座位,這曾是一件尷尬的事。《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提供設置“導遊專座”的旅遊客運車輛,安排的旅遊者與導遊總人數不得超過旅遊客運車輛核定乘員數。導遊應當在旅遊車輛“導遊專座”就坐,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險路段站立講解。記者獲悉,這是首次提出設立“導遊專座”。

另外,《辦法》還首次明確,導遊服務星級評價是對導遊服務水準的綜合評價,星級評價指標由技能水準、學習培訓經歷、從業年限、獎懲情況、執業經歷和社會評價等構成。導遊服務星級根據星級評價指標通過全國旅遊監管服務資訊系統自動生成,並根據導遊執業情況每年度更新一次。旅遊主管部門、旅遊行業組織和旅行社等單位應當通過全國旅遊監管服務資訊系統,及時、真實地備註各自獲取的導遊獎懲情況等資訊。業界人士布銘分析稱,星級評定是去行政化、高度市場化和智慧化的評價機制,更注重導遊服務品質評價,是一種新的激勵機制和選撥機制。對旅行社而言,可以根據導遊等級及導遊星級兩個指標來確定選用何種導遊,從而更好地提高旅遊服務的有效性。對於導遊而言,現行導遊考試機制決定了導遊在考到資格證以前,學習積極性很高,但是這些理論知識往往與實踐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導遊所學知識難以真正派上用場,從業以後往往不能與時俱進,不注重學習。星級評定賦予導遊行業一個新的激勵機制,促進導遊在崗學習,調動工作積極性。

【記者】周人果,來自南方日報

圖片來源於網路

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領隊證。

旅行社和遊客提出這些要求,導遊可以拒絕

“防火防電防導遊”,這句坊間流行的話語,道出了導遊和遊客之間的矛盾。近年來,不少導遊與遊客發生衝突,甚至出現過遊客打導遊等事件。為保護導遊的正當權益,《辦法》也明確了導遊執業保障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導遊在執業過程中,其人格尊嚴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權益受到保障。導遊有權拒絕旅行社和旅遊者的下列要求:(一)侮辱其人格尊嚴的要求;(二)違反其職業道德的要求;(三)不符合我國民族風俗習慣的要求;(四)可能危害其人身安全的要求;(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要求。另外,旅行社等用人單位應當維護導遊執業安全、提供必要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並為女性導遊提供執業便利、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另外,在旅行社聘用導遊方面,《辦法》規定,如果出現旅行社不依法與聘用的導遊訂立勞動合同的;不依法向聘用的導遊支付勞動報酬、導遊服務費用或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要求導遊繳納自身社會保險費用的;支付導遊的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等以上行為,導遊有權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旅行社要求導遊接待以不合理低價組織的旅遊團隊或者承擔接待旅遊團隊的相關費用的,導遊有權向旅遊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導遊專座”,導遊服務星級評價制度首次提出

在旅遊大巴上,待遊客全部坐好,導遊缺沒有座位,這曾是一件尷尬的事。《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提供設置“導遊專座”的旅遊客運車輛,安排的旅遊者與導遊總人數不得超過旅遊客運車輛核定乘員數。導遊應當在旅遊車輛“導遊專座”就坐,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險路段站立講解。記者獲悉,這是首次提出設立“導遊專座”。

另外,《辦法》還首次明確,導遊服務星級評價是對導遊服務水準的綜合評價,星級評價指標由技能水準、學習培訓經歷、從業年限、獎懲情況、執業經歷和社會評價等構成。導遊服務星級根據星級評價指標通過全國旅遊監管服務資訊系統自動生成,並根據導遊執業情況每年度更新一次。旅遊主管部門、旅遊行業組織和旅行社等單位應當通過全國旅遊監管服務資訊系統,及時、真實地備註各自獲取的導遊獎懲情況等資訊。業界人士布銘分析稱,星級評定是去行政化、高度市場化和智慧化的評價機制,更注重導遊服務品質評價,是一種新的激勵機制和選撥機制。對旅行社而言,可以根據導遊等級及導遊星級兩個指標來確定選用何種導遊,從而更好地提高旅遊服務的有效性。對於導遊而言,現行導遊考試機制決定了導遊在考到資格證以前,學習積極性很高,但是這些理論知識往往與實踐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導遊所學知識難以真正派上用場,從業以後往往不能與時俱進,不注重學習。星級評定賦予導遊行業一個新的激勵機制,促進導遊在崗學習,調動工作積極性。

【記者】周人果,來自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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