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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房,婚後房產證加名,離婚有權分房產嗎?

近期,【律師說】收到了很多關於婚前買房房產分割的諮詢,在此,整理了比較熱門的幾個問題,給大家作參考:

一、婚前買房,房產證上有雙方名字和一方名字,離婚房產分割有何區別?有雙方名字的,
離婚一定能分一半房產嗎?

答:房產證是否有雙方名字對房產分割一定試有影響的!

1、有雙方名字

婚前貸款買房,房產證有雙方名字的,則該房產屬於雙方共同財產。

但離婚時有雙方名字的一定就能平均分割。涉及到房產分割的,有協定的遵從協定協定;沒有協議的可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可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房產份額時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2、只有一方名字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婚前買房,房產證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想要加上另一方的名字,
婚前、婚後加名法律效力相同嗎?

答:房產證加名,無論婚前還是婚後,都視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

因此,婚前加名和婚後加名從法律效力上來說並無區別,在離婚房產分割時也不會有影響。

三:離婚時還有房貸沒有還清,房產也貸款應該怎麼分?

答:如果離婚時房產貸款未償清的,

需要看房產的歸屬,婚前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不相同。

如果有貸款未還清,還要區別該房產本身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進行確定。

如果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貸款未償清部分就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四:婚前財產公證、房產證加名字哪個效力更大?

答:無論以上任一方式,房屋產權都應以最後產權登記為准。

律師說建議,不論是房產證加名,還是婚前財產公證,雙方最好能簽署協定,對於產權份額及分割方式等進行明確,避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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