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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件中,哪些情形需要單位舉證?哪些要個人舉證?

勞動爭議案件實質上屬於民事糾紛的一種類型,

因此原則上應當適用民事案件舉證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但是在特定情況下,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具體法律規定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做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 圖片來源於網路

接下來有一個問題,就是對於是否解除勞動合同是由勞動者舉證還是用人單位舉證。在實踐中,對於是否存在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者附有舉證義務,即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解除,則勞動者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如果解除的事實成立,

那麼根據上述的舉證原則,此時的舉證責任就到了用人單位一邊,即用人單位需要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舉證。如果無法舉證,則就可能承擔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利法律後果。

△ 圖片來源於網路

對於加班費的爭取,同樣適用上述的舉證規則,

即勞動者必須對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實進行初步舉證,例如提供考勤表、交接記錄、加班通知等證據。

文丨張超律師 刑事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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