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以案釋法」春節臨近,農民工討薪須知這些維權路徑!

廣西道森律師事務所 劉娟 律師

導語

不知不覺,離2018年春節就不到兩個月的時間了,與“春節搶票”同時火熱的還有農民工追討工資。一到年底,農民工兄弟討薪的事件頻頻發生,

今天我們就通過幾個案例來討論一下農民工維權出現的問題以及維權的路徑。

01

工頭或單位拖欠工資

【案例1】有十餘位在建築工地打工的農民工,為討回包工頭拖欠他們的工資,來到單位門前靜坐、打條幅,結果不但沒要到錢,還被公安局以擾亂治安為由拘留了5天。事後,他們在律師的幫助下,通過訴訟調解,拿到了拖欠的全部工資。

主持人:欠薪問題是農民工外出打工遇到的比較典型的問題之一,也是社會十分關注的問題,這在工資年結的建築領域尤為突出。近年來,每到年底,都會有農民工因為拿不到工錢而採取靜坐、示威、跳樓等極端手段進行討薪,這種方式顯然是不可取的,像案例中,這些農民工不但沒要到錢,

自己還要承擔法律責任。面對欠薪問題,農民工朋友應該如何更好地用法律武器來維權呢?

劉娟律師:首先,一定要清楚自己在為誰打工,招工的人全名是什麼,身份證號是什麼,這是在處理欠薪問題的司法程式中必不可少的資訊。建議大家選擇工作時最好去一些正規的大企業或者勞務公司,簽署正規合同,這樣發生欠薪事件的可能性較小。在簽合同時,關於工資數額、結算方式、補貼福利等問題,

一定要讓單位寫下書面憑證。

建築單位由於自身的特殊性,通常每月只給工人發生活費,到年底再發工資。這種情況下,一旦出現停發生活費的現象,工人就要提高警惕了,這很可能是由於上級層層拖欠工程款,包工頭賠錢而準備逃跑的前兆。這時候應該向老闆索要欠條,實在要不到欠條,可以進行錄音,這都是有力的證據。

遭遇欠薪時,一定要通過合法途徑討薪,

如果採取過激行為,給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即使最後討回了工資,也要對單位做出賠償,這對農民工來說得不償失。

現在有法律援助的律師,可以為農民工免費打官司。但是,如果按照完整的司法程式,處理這類案件最快也要一個月時間,慢的可能會長達兩年。即使農民工最終拿到錢,由於打官司造成的誤工損失也是相當大的。建議先和包工頭或單位調解,

它不能保證農民工一定拿到全部拖欠工資,可能只拿到80%-90%,但絕對可以大大縮短案件處理的時間,最快在半個月左右。另外,如果實在不能調解,也可以先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由監察部門進行處理。最後,投訴沒有效果的時候才選擇進行勞動仲裁。

02

沒簽勞動合同受工傷

【案例2】王某是在某建築工地打工的農民,2013年2月的一天,王某在工作的過程中被重物砸到,造成視力損傷和骨折,後被鑒定為九級傷殘。王某未與施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施工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了工頭張某,王某是張某招過來的工人,平時其工資是由張某發放。同時,王某也幫別的工頭做事。由於王某沒有和施工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也沒有提供其他有力證據證明在工地工作的事實,最終,王某的索賠困難重重。

主持人:王某明明是在工作中受的傷,這麼明顯的工傷,為什麼最後索賠卻這麼難呢?

劉娟律師:王某雖然是工作期間發生事故,卻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很難確定與用人單位發生直接勞動關係。為使勞動者維權成本、傷害降到最低,律師建議通過人身損害賠償來為其主張權利,而非通過確認勞動關係、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等程式主張工傷賠償權利,因為這一過程處理時間相對較長,案件辦理更為複雜。

進城務工人員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注意留存與用工單位發生勞動關係的證據,防患於未然。同時,工傷發生後,勞動者要及時到相關部門備案(如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就應該報交警處理)、留存發生工傷的證據,很多人因未備案導致事後不能提供相關的事故責任書或證明等。由於事實不清,勞動保障部門也無法判斷是否屬於工傷。

03

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

【案例3】李某是餐飲店員工。2014年3月的一天,李某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肋骨骨折,經鑒定為八級工傷,共獲得了16萬元賠償。其中肇事司機賠了約2000元,單位賠了約6萬元,保險公司和社保基金支付了剩餘部分。

主持人:現在大家已經知道,不僅僅在工作場所,上下班途中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也屬於工傷,但是法律上如何確定上下班途中的概念呢?比如上班送小孩、下班去買菜,這種繞個道在法律上算不算上下班途中呢?

劉娟律師:法律對上下班途中沒有明確的定義。上下班途中一般是指從勞動者的住所到務工地點這段路程當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這四種情形都屬於“上下班途中”。

另外,加班加點發生交通意外或傷害、傷亡都算工傷。不過,在休假時發生的交通事故不算工傷,有個案子是一個保安過馬路去買香煙被車撞了,因為是在休假時間,不屬於上下班時間,所以不算工傷,只能要求事故責任人進行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都算工傷。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認定工傷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所以提醒大家要遵紀守法。遭遇工傷事故時,要注意保留證據,如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醫生開具的診斷證明書;單位開具的因為休假扣減工資的證據,這屬於書證。另外就是證人證言,如張三、李四看見了,會出庭把這些事情說清楚,這屬於證人證言。還有物證,如手機因為交通事故損壞了,這就是物證。

《工傷保險條例》還規定,在職工發生交通事故後確定了傷殘等級時,如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還會獲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造成視力損傷和骨折,後被鑒定為九級傷殘。王某未與施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施工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了工頭張某,王某是張某招過來的工人,平時其工資是由張某發放。同時,王某也幫別的工頭做事。由於王某沒有和施工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也沒有提供其他有力證據證明在工地工作的事實,最終,王某的索賠困難重重。

主持人:王某明明是在工作中受的傷,這麼明顯的工傷,為什麼最後索賠卻這麼難呢?

劉娟律師:王某雖然是工作期間發生事故,卻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很難確定與用人單位發生直接勞動關係。為使勞動者維權成本、傷害降到最低,律師建議通過人身損害賠償來為其主張權利,而非通過確認勞動關係、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等程式主張工傷賠償權利,因為這一過程處理時間相對較長,案件辦理更為複雜。

進城務工人員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注意留存與用工單位發生勞動關係的證據,防患於未然。同時,工傷發生後,勞動者要及時到相關部門備案(如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就應該報交警處理)、留存發生工傷的證據,很多人因未備案導致事後不能提供相關的事故責任書或證明等。由於事實不清,勞動保障部門也無法判斷是否屬於工傷。

03

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

【案例3】李某是餐飲店員工。2014年3月的一天,李某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肋骨骨折,經鑒定為八級工傷,共獲得了16萬元賠償。其中肇事司機賠了約2000元,單位賠了約6萬元,保險公司和社保基金支付了剩餘部分。

主持人:現在大家已經知道,不僅僅在工作場所,上下班途中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也屬於工傷,但是法律上如何確定上下班途中的概念呢?比如上班送小孩、下班去買菜,這種繞個道在法律上算不算上下班途中呢?

劉娟律師:法律對上下班途中沒有明確的定義。上下班途中一般是指從勞動者的住所到務工地點這段路程當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這四種情形都屬於“上下班途中”。

另外,加班加點發生交通意外或傷害、傷亡都算工傷。不過,在休假時發生的交通事故不算工傷,有個案子是一個保安過馬路去買香煙被車撞了,因為是在休假時間,不屬於上下班時間,所以不算工傷,只能要求事故責任人進行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都算工傷。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認定工傷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所以提醒大家要遵紀守法。遭遇工傷事故時,要注意保留證據,如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醫生開具的診斷證明書;單位開具的因為休假扣減工資的證據,這屬於書證。另外就是證人證言,如張三、李四看見了,會出庭把這些事情說清楚,這屬於證人證言。還有物證,如手機因為交通事故損壞了,這就是物證。

《工傷保險條例》還規定,在職工發生交通事故後確定了傷殘等級時,如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還會獲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