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春節臨近,農民工討薪須知這些維權路徑!
廣西道森律師事務所 劉娟 律師
導語
不知不覺,離2018年春節就不到兩個月的時間了,與“春節搶票”同時火熱的還有農民工追討工資。一到年底,農民工兄弟討薪的事件頻頻發生,
01
工頭或單位拖欠工資
【案例1】有十餘位在建築工地打工的農民工,為討回包工頭拖欠他們的工資,來到單位門前靜坐、打條幅,結果不但沒要到錢,還被公安局以擾亂治安為由拘留了5天。事後,他們在律師的幫助下,通過訴訟調解,拿到了拖欠的全部工資。
主持人:欠薪問題是農民工外出打工遇到的比較典型的問題之一,也是社會十分關注的問題,這在工資年結的建築領域尤為突出。近年來,每到年底,都會有農民工因為拿不到工錢而採取靜坐、示威、跳樓等極端手段進行討薪,這種方式顯然是不可取的,像案例中,這些農民工不但沒要到錢,
劉娟律師:首先,一定要清楚自己在為誰打工,招工的人全名是什麼,身份證號是什麼,這是在處理欠薪問題的司法程式中必不可少的資訊。建議大家選擇工作時最好去一些正規的大企業或者勞務公司,簽署正規合同,這樣發生欠薪事件的可能性較小。在簽合同時,關於工資數額、結算方式、補貼福利等問題,
建築單位由於自身的特殊性,通常每月只給工人發生活費,到年底再發工資。這種情況下,一旦出現停發生活費的現象,工人就要提高警惕了,這很可能是由於上級層層拖欠工程款,包工頭賠錢而準備逃跑的前兆。這時候應該向老闆索要欠條,實在要不到欠條,可以進行錄音,這都是有力的證據。
遭遇欠薪時,一定要通過合法途徑討薪,
現在有法律援助的律師,可以為農民工免費打官司。但是,如果按照完整的司法程式,處理這類案件最快也要一個月時間,慢的可能會長達兩年。即使農民工最終拿到錢,由於打官司造成的誤工損失也是相當大的。建議先和包工頭或單位調解,
02
沒簽勞動合同受工傷
【案例2】王某是在某建築工地打工的農民,2013年2月的一天,王某在工作的過程中被重物砸到,造成視力損傷和骨折,後被鑒定為九級傷殘。王某未與施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施工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了工頭張某,王某是張某招過來的工人,平時其工資是由張某發放。同時,王某也幫別的工頭做事。由於王某沒有和施工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也沒有提供其他有力證據證明在工地工作的事實,最終,王某的索賠困難重重。
主持人:王某明明是在工作中受的傷,這麼明顯的工傷,為什麼最後索賠卻這麼難呢?
劉娟律師:王某雖然是工作期間發生事故,卻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很難確定與用人單位發生直接勞動關係。為使勞動者維權成本、傷害降到最低,律師建議通過人身損害賠償來為其主張權利,而非通過確認勞動關係、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等程式主張工傷賠償權利,因為這一過程處理時間相對較長,案件辦理更為複雜。
進城務工人員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注意留存與用工單位發生勞動關係的證據,防患於未然。同時,工傷發生後,勞動者要及時到相關部門備案(如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就應該報交警處理)、留存發生工傷的證據,很多人因未備案導致事後不能提供相關的事故責任書或證明等。由於事實不清,勞動保障部門也無法判斷是否屬於工傷。
03
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
【案例3】李某是餐飲店員工。2014年3月的一天,李某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肋骨骨折,經鑒定為八級工傷,共獲得了16萬元賠償。其中肇事司機賠了約2000元,單位賠了約6萬元,保險公司和社保基金支付了剩餘部分。
主持人:現在大家已經知道,不僅僅在工作場所,上下班途中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也屬於工傷,但是法律上如何確定上下班途中的概念呢?比如上班送小孩、下班去買菜,這種繞個道在法律上算不算上下班途中呢?
劉娟律師:法律對上下班途中沒有明確的定義。上下班途中一般是指從勞動者的住所到務工地點這段路程當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這四種情形都屬於“上下班途中”。
另外,加班加點發生交通意外或傷害、傷亡都算工傷。不過,在休假時發生的交通事故不算工傷,有個案子是一個保安過馬路去買香煙被車撞了,因為是在休假時間,不屬於上下班時間,所以不算工傷,只能要求事故責任人進行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都算工傷。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認定工傷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所以提醒大家要遵紀守法。遭遇工傷事故時,要注意保留證據,如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醫生開具的診斷證明書;單位開具的因為休假扣減工資的證據,這屬於書證。另外就是證人證言,如張三、李四看見了,會出庭把這些事情說清楚,這屬於證人證言。還有物證,如手機因為交通事故損壞了,這就是物證。
《工傷保險條例》還規定,在職工發生交通事故後確定了傷殘等級時,如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還會獲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造成視力損傷和骨折,後被鑒定為九級傷殘。王某未與施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施工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了工頭張某,王某是張某招過來的工人,平時其工資是由張某發放。同時,王某也幫別的工頭做事。由於王某沒有和施工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也沒有提供其他有力證據證明在工地工作的事實,最終,王某的索賠困難重重。主持人:王某明明是在工作中受的傷,這麼明顯的工傷,為什麼最後索賠卻這麼難呢?
劉娟律師:王某雖然是工作期間發生事故,卻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很難確定與用人單位發生直接勞動關係。為使勞動者維權成本、傷害降到最低,律師建議通過人身損害賠償來為其主張權利,而非通過確認勞動關係、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等程式主張工傷賠償權利,因為這一過程處理時間相對較長,案件辦理更為複雜。
進城務工人員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注意留存與用工單位發生勞動關係的證據,防患於未然。同時,工傷發生後,勞動者要及時到相關部門備案(如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就應該報交警處理)、留存發生工傷的證據,很多人因未備案導致事後不能提供相關的事故責任書或證明等。由於事實不清,勞動保障部門也無法判斷是否屬於工傷。
03
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
【案例3】李某是餐飲店員工。2014年3月的一天,李某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肋骨骨折,經鑒定為八級工傷,共獲得了16萬元賠償。其中肇事司機賠了約2000元,單位賠了約6萬元,保險公司和社保基金支付了剩餘部分。
主持人:現在大家已經知道,不僅僅在工作場所,上下班途中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也屬於工傷,但是法律上如何確定上下班途中的概念呢?比如上班送小孩、下班去買菜,這種繞個道在法律上算不算上下班途中呢?
劉娟律師:法律對上下班途中沒有明確的定義。上下班途中一般是指從勞動者的住所到務工地點這段路程當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這四種情形都屬於“上下班途中”。
另外,加班加點發生交通意外或傷害、傷亡都算工傷。不過,在休假時發生的交通事故不算工傷,有個案子是一個保安過馬路去買香煙被車撞了,因為是在休假時間,不屬於上下班時間,所以不算工傷,只能要求事故責任人進行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都算工傷。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認定工傷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所以提醒大家要遵紀守法。遭遇工傷事故時,要注意保留證據,如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醫生開具的診斷證明書;單位開具的因為休假扣減工資的證據,這屬於書證。另外就是證人證言,如張三、李四看見了,會出庭把這些事情說清楚,這屬於證人證言。還有物證,如手機因為交通事故損壞了,這就是物證。
《工傷保險條例》還規定,在職工發生交通事故後確定了傷殘等級時,如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還會獲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