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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國標委公示《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國家強制性標準報批稿:最高車速25km/h、須有腳踏騎行功能

按照國務院標準化工作改革的精神,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四部門,組織電動自行車相關科研機構、檢測機構、生產企業、高等院校、行業組織、消費者組織等方面的專家成立工作組,開展《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強制性國家標準修訂工作,修訂後的標準名稱為《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

1月16日起,該標準報批稿在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標準委網站面向全社會公示30天。

權威解讀

為何要對原有標準進行修訂?

修訂工作遵循了什麼原則?

新標準實施後將如何提升電動自行車的安全性能?

新標準發佈至實施設置的“過渡期”有多長?

01為什麼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亟待修訂?

我國是全球電動自行車生產和銷售第一大國,經過多年的發展,電動自行車逐漸成為消費者日常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全社會保有量約2億輛,年產量3000多萬輛,大部分使用鉛蓄電池,使用鋰離子電池的產品約10%。現行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於1999年發佈實施。近些年來,不少電動自行車產品逐漸變得越來越大、越來越重、越來越快,部分指標超出了現行標準的規定,被群眾稱為“超標車”。

例如,現行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不超過20km/h,

但目前實際使用中的部分電動自行車產品最高車速超過40km/h;現行標準規定整車重量不超過40kg,但目前部分電動自行車整車重量超過70kg。這些產品性能上逐步接近電動輕便摩托車,但安全性能較差,交通安全隱患大,造成了大量的人員傷亡事故。此外,由於部分電動自行車防火阻燃性能較差,近幾年引發的火災逐漸增多,多次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
因此,迫切需要通過修訂現行標準,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02新標準修訂的原則是什麼?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四部門始終堅持從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出發,立足於引領我國電動自行車行業高品質發展,以“三確保一堅持”為根本原則,即確保消費者的生命財產安全,確保所有道路交通參與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

確保廣大消費者基本的出行需求,堅持電動自行車的非機動車屬性,指導標準修訂工作,修訂後的標準名稱為《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

一、是確保消費者的生命財產安全

在對近年來電動自行車產品發展情況以及發生的各類事故加以認真分析的基礎上,新標準堅守安全的底線,設置了最高車速、整車重量、電動機功率、電池電壓、外形尺寸、防火阻燃等關鍵指標,最大限度地確保了產品的機械安全、行駛安全、電氣安全和防火安全等各方面的安全性能。

二、是確保所有道路交通參與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

電動自行車在我國使用廣泛,部分消費者從使用方便角度考慮,希望電動自行車速度越快越好、體積越大越好、載重量越高越好、動力性能越強勁越好。但是電動自行車作為道路交通工具,需要兼顧出行效率、出行安全和道路的通行秩序。由於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主要行駛在非機動車道上,而目前我國不少地區非機動車道寬度有限、人車混行,如果電動自行車的速度、體積、重量和動力性能等大大超出自行車等其他非機動車,會大量佔用非機動車道的空間,或者影響非機動車道的正常通行秩序,或者對汽車等機動車的正常通行造成干擾,存在交通安全隱患。因此,新標準的修訂工作始終本著確保所有道路交通參與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審慎研究和確定了每一項關鍵技術指標。

三、是確保廣大消費者基本的出行需求

考慮到近些年來消費者出行範圍的擴大、生活節奏的加快,新標準為了滿足消費者的基本出行需求,在最高車速、整車重量、電機功率等方面以現行標準為基礎進行了適當放寬,其中,最高車速由20km/h調整為25km/h,含電池在內的整車品質由40kg調整為55kg,電機功率由240W調整為400W,從而讓消費者獲得比普通腳踏自行車更大的出行半徑,減輕對騎行者的體力要求,提高了出行的效率,符合低碳、環保的理念和要求。

四、是堅持電動自行車的非機動車屬性

電動自行車本質上是帶有助力功能的自行車,應當符合自行車的相關特徵,即能夠由人力驅動行駛。因此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腳踏騎行功能,從根本上與電動輕便摩托車等其他機動車產品相區別,這也是電動自行車能夠納入非機動車管理的必要前提。此外,腳踏騎行功能還可以作為電驅動的重要補充,能夠讓消費者在車輛故障或電池乏電時繼續行駛,避免了長距離的推行,便利消費者使用。

03、駕駛“超標車”可能給消費者帶來什麼潛在的法律責任?

“超標車”一旦造成交通事故,由於其部分關鍵技術指標超出了電動自行車標準的規定,且動力性能明顯高於其他非機動車,在司法實踐中會被判定為機動車,從而使駕駛人在事故責任認定以及後續賠償等方面承擔更多的責任。

舉例說明

2014年,北京劉先生下班後順路乘坐同事楊先生駕駛的超標電動自行車,逆向行駛時撞上王先生駕駛的小轎車,造成劉先生左腿骨折,法院委託鑒定後認為,楊先生所駕電動車在無動力電池的狀態下,其品質已達50.95kg,超出電動自行車標準,符合摩托車標準,屬機動車,判決王先生的轎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2萬,對於劉先生超出交強險的損失,楊先生應承擔55%的賠償責任,王先生承擔35%,劉先生自擔10%;假如楊先生駕駛的是非機動車,就只需與王先生承擔同等責任。

2015年,北京的R先生騎超標電動自行車,將一位步行橫過道路的老人撞倒,老人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R先生所騎電動車最高時速超20km/h,超出了《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認定為機動車,R先生負事故主要責任,當地檢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未獲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上道路行使等罪對R先生提起公訴。

2015年,浙江的徐某某駕駛某品牌電動兩輪車,車頭與前面行走的行人孫某身體發生碰撞,造成孫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該車輛品質達到101.2kg,不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於機動車的相關定義,鑒定結論為該兩輪車輛為二輪摩托車,屬於機動車。

事故認定書認為,徐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二輪摩托車在道路上盲目行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其過錯行為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某在行駛中未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盲目行駛,並對前方的道路及行人情況注意不足,對事故的發生其自身過錯是主要原因,判決徐某某賠償給死者家屬醫療費、家屬誤工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合計1250565.5元。考慮到肇事車輛生產企業在車主手冊中已經明確表明其生產的輕便電動車是一種低速安全的環保型工具,其額定載員與電動自行車、自行車相同,並在掌握騎行要領後可騎上道路,即向消費者明示了其生產、銷售的肇事車輛為非機動車,但對該車輛存在嚴重超重的問題沒有進行任何必要的說明,因此在產品的警示說明方面存在缺陷,誤導了消費者,使得肇事電動車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險,與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係,酌定由肇事車輛生產企業承擔20%的責任比例,即250113.1元。

04、新標準實施後將如何提升電動自行車的安全性能?

一、是由原來的部分條款強制改為全文強制,從而消除了“非否決項”留下的漏洞。

二、是在對近幾年電動自行車發生的各類事故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增加了防火性能、阻燃性能、淋水涉水性能、防失控、充電器保護等安全內容。

三、是對最高車速和蓄電池提出了防篡改(防改裝)要求,不給產品出廠後提高最高車速和整車重量留下空間。

四、是對外形尺寸做出了規定,明確了前後輪中心距、車體寬度和鞍座長度等指標,防止車輛超長、超寬,同時避免電動自行車搭載成年人造成安全隱患。

五、是增加了淋水涉水性能要求,保證了雨天騎行時的電氣安全。

六、是增加了車速提示音,解決了群眾詬病的電動自行車聲音小、速度快,從背後靠近時不能提前預警的問題。

七、是增加和完善了說明書的編寫要求,內容須包括提示騎行者遵守交通法規,注意行車和使用安全,騎行前進行檢查等。

05、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為什麼不能過高?

新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25km/h,主要是考慮到如果車速過快,將直接增大交通事故的發生幾率,一旦遇到緊急情況,騎行人做出相應避險動作的時間很短,刹車距離也會相應變長,很容易與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發生碰撞,有時甚至還會出現側滑摔倒等失控現象,造成了許多人身傷害事故。因此,將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控制在合理範圍內,是確保安全的重要前提。

06、電動自行車的尺寸和重量為什麼必須加以限制?

新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前、後輪中心距不大於1.25m,車體寬度不大於0.45m,整車重量(含電池)不大於55kg。主要是考慮近些年,部分“超標車”車體越來越長、越來越寬,重量越來越重,外觀和性能都逐漸摩托化,嚴重擠佔了非機動車道的空間,這類超大車輛極易與其他非機動車以及行人發生碰撞。同時,如果電動自行車整車重量過重,碰撞時由於衝擊力較大,將給對方造成嚴重的傷害。因此,為確保交通安全,必須對電動自行車長度、寬度以及整車重量加以限制。

07、電動自行車為什麼必須具有腳踏騎行功能?

電動自行車從根本上說是帶有電動助力功能的自行車,應當符合自行車的相關特徵,即能夠由人力驅動行駛。如果沒有腳踏騎行功能,電動自行車在產品形態、動力來源、使用方式等方面就與電動輕便摩托車不存在本質的區別,也就無法納入非機動車管理。此外,腳踏騎行功能還能夠讓消費者在車輛故障或電池乏電時繼續行駛,避免了長距離的推行,更加便利消費者使用。根據國際經驗看,歐盟、日本等國家和地區均只有具備腳踏騎行功能的電動兩輪車才能納入非機動車範疇。為此,新標準中規定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腳踏騎行功能。

08、電動自行車為什麼必須提升防火阻燃性能?

近年來,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頻發,極易造成群死群傷的惡性火災事故,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通過調查分析這些事故的原因發現,目前絕大多數電動自行車產品車身材料基本不具備防火阻燃要求,一旦發生短路等電氣故障30秒內即會出現明火,隨即全車的可燃材料都會起火燃燒,著火後3分鐘火焰溫度可上升至1200攝氏度,並迅速引燃周圍的可燃物體,如果在室內起火,留給人員的逃生時間非常有限。

據統計,2013年至2017年,電動自行車引發一次性死亡3人及以上的火災事故累計達到34起,共造成158人死亡;2017年12月,北京市朝陽區十八裡店鄉發生一起電動自行車起火事故,造成5人死亡,9人受傷;2017年9月,浙江省台州市玉環市一群租房因電動自行車電氣線路短路故障發生火災,造成11人死亡,12人受傷。因此新標準對電動自行車的防火、阻燃性能提出要求,減少發生火災事故的隱患。

09、新標準對充電器是否有要求?

由於近兩年電動自行車電氣故障和充電器故障引發的火災越來越多,本標準新增和完善了電氣安全和充電器安全內容,包括導線佈線安裝、短路保護、制動斷電功能、過流保護功能、防失控功能、充電器防觸電和防反接等,將有利於保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推動電動自行車產業的良性發展,促進電動自行車技術創新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同時進一步規範市場秩序。考慮到目前《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和《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技術要求》兩項標準正在制定過程中,將對電動自行車的電氣安全和充電器安全做出更詳細要求,為避免重複,本標準中僅規定了涉及電氣安全和充電器安全的最主要指標。

10、新標準發佈到實施設置的“過渡期”有多長?

為便於小夥伴們瞭解本次標準修訂的基本情況,在此特意為您呈上圖解,希望能助您快速讀懂 ↓↓↓

圖文整理自工信微報、中國標準化、央視網等。

最大限度地確保了產品的機械安全、行駛安全、電氣安全和防火安全等各方面的安全性能。

二、是確保所有道路交通參與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

電動自行車在我國使用廣泛,部分消費者從使用方便角度考慮,希望電動自行車速度越快越好、體積越大越好、載重量越高越好、動力性能越強勁越好。但是電動自行車作為道路交通工具,需要兼顧出行效率、出行安全和道路的通行秩序。由於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主要行駛在非機動車道上,而目前我國不少地區非機動車道寬度有限、人車混行,如果電動自行車的速度、體積、重量和動力性能等大大超出自行車等其他非機動車,會大量佔用非機動車道的空間,或者影響非機動車道的正常通行秩序,或者對汽車等機動車的正常通行造成干擾,存在交通安全隱患。因此,新標準的修訂工作始終本著確保所有道路交通參與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審慎研究和確定了每一項關鍵技術指標。

三、是確保廣大消費者基本的出行需求

考慮到近些年來消費者出行範圍的擴大、生活節奏的加快,新標準為了滿足消費者的基本出行需求,在最高車速、整車重量、電機功率等方面以現行標準為基礎進行了適當放寬,其中,最高車速由20km/h調整為25km/h,含電池在內的整車品質由40kg調整為55kg,電機功率由240W調整為400W,從而讓消費者獲得比普通腳踏自行車更大的出行半徑,減輕對騎行者的體力要求,提高了出行的效率,符合低碳、環保的理念和要求。

四、是堅持電動自行車的非機動車屬性

電動自行車本質上是帶有助力功能的自行車,應當符合自行車的相關特徵,即能夠由人力驅動行駛。因此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腳踏騎行功能,從根本上與電動輕便摩托車等其他機動車產品相區別,這也是電動自行車能夠納入非機動車管理的必要前提。此外,腳踏騎行功能還可以作為電驅動的重要補充,能夠讓消費者在車輛故障或電池乏電時繼續行駛,避免了長距離的推行,便利消費者使用。

03、駕駛“超標車”可能給消費者帶來什麼潛在的法律責任?

“超標車”一旦造成交通事故,由於其部分關鍵技術指標超出了電動自行車標準的規定,且動力性能明顯高於其他非機動車,在司法實踐中會被判定為機動車,從而使駕駛人在事故責任認定以及後續賠償等方面承擔更多的責任。

舉例說明

2014年,北京劉先生下班後順路乘坐同事楊先生駕駛的超標電動自行車,逆向行駛時撞上王先生駕駛的小轎車,造成劉先生左腿骨折,法院委託鑒定後認為,楊先生所駕電動車在無動力電池的狀態下,其品質已達50.95kg,超出電動自行車標準,符合摩托車標準,屬機動車,判決王先生的轎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2萬,對於劉先生超出交強險的損失,楊先生應承擔55%的賠償責任,王先生承擔35%,劉先生自擔10%;假如楊先生駕駛的是非機動車,就只需與王先生承擔同等責任。

2015年,北京的R先生騎超標電動自行車,將一位步行橫過道路的老人撞倒,老人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R先生所騎電動車最高時速超20km/h,超出了《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認定為機動車,R先生負事故主要責任,當地檢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未獲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上道路行使等罪對R先生提起公訴。

2015年,浙江的徐某某駕駛某品牌電動兩輪車,車頭與前面行走的行人孫某身體發生碰撞,造成孫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該車輛品質達到101.2kg,不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於機動車的相關定義,鑒定結論為該兩輪車輛為二輪摩托車,屬於機動車。

事故認定書認為,徐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二輪摩托車在道路上盲目行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其過錯行為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某在行駛中未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盲目行駛,並對前方的道路及行人情況注意不足,對事故的發生其自身過錯是主要原因,判決徐某某賠償給死者家屬醫療費、家屬誤工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合計1250565.5元。考慮到肇事車輛生產企業在車主手冊中已經明確表明其生產的輕便電動車是一種低速安全的環保型工具,其額定載員與電動自行車、自行車相同,並在掌握騎行要領後可騎上道路,即向消費者明示了其生產、銷售的肇事車輛為非機動車,但對該車輛存在嚴重超重的問題沒有進行任何必要的說明,因此在產品的警示說明方面存在缺陷,誤導了消費者,使得肇事電動車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險,與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係,酌定由肇事車輛生產企業承擔20%的責任比例,即250113.1元。

04、新標準實施後將如何提升電動自行車的安全性能?

一、是由原來的部分條款強制改為全文強制,從而消除了“非否決項”留下的漏洞。

二、是在對近幾年電動自行車發生的各類事故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增加了防火性能、阻燃性能、淋水涉水性能、防失控、充電器保護等安全內容。

三、是對最高車速和蓄電池提出了防篡改(防改裝)要求,不給產品出廠後提高最高車速和整車重量留下空間。

四、是對外形尺寸做出了規定,明確了前後輪中心距、車體寬度和鞍座長度等指標,防止車輛超長、超寬,同時避免電動自行車搭載成年人造成安全隱患。

五、是增加了淋水涉水性能要求,保證了雨天騎行時的電氣安全。

六、是增加了車速提示音,解決了群眾詬病的電動自行車聲音小、速度快,從背後靠近時不能提前預警的問題。

七、是增加和完善了說明書的編寫要求,內容須包括提示騎行者遵守交通法規,注意行車和使用安全,騎行前進行檢查等。

05、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為什麼不能過高?

新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25km/h,主要是考慮到如果車速過快,將直接增大交通事故的發生幾率,一旦遇到緊急情況,騎行人做出相應避險動作的時間很短,刹車距離也會相應變長,很容易與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發生碰撞,有時甚至還會出現側滑摔倒等失控現象,造成了許多人身傷害事故。因此,將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控制在合理範圍內,是確保安全的重要前提。

06、電動自行車的尺寸和重量為什麼必須加以限制?

新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前、後輪中心距不大於1.25m,車體寬度不大於0.45m,整車重量(含電池)不大於55kg。主要是考慮近些年,部分“超標車”車體越來越長、越來越寬,重量越來越重,外觀和性能都逐漸摩托化,嚴重擠佔了非機動車道的空間,這類超大車輛極易與其他非機動車以及行人發生碰撞。同時,如果電動自行車整車重量過重,碰撞時由於衝擊力較大,將給對方造成嚴重的傷害。因此,為確保交通安全,必須對電動自行車長度、寬度以及整車重量加以限制。

07、電動自行車為什麼必須具有腳踏騎行功能?

電動自行車從根本上說是帶有電動助力功能的自行車,應當符合自行車的相關特徵,即能夠由人力驅動行駛。如果沒有腳踏騎行功能,電動自行車在產品形態、動力來源、使用方式等方面就與電動輕便摩托車不存在本質的區別,也就無法納入非機動車管理。此外,腳踏騎行功能還能夠讓消費者在車輛故障或電池乏電時繼續行駛,避免了長距離的推行,更加便利消費者使用。根據國際經驗看,歐盟、日本等國家和地區均只有具備腳踏騎行功能的電動兩輪車才能納入非機動車範疇。為此,新標準中規定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腳踏騎行功能。

08、電動自行車為什麼必須提升防火阻燃性能?

近年來,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頻發,極易造成群死群傷的惡性火災事故,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通過調查分析這些事故的原因發現,目前絕大多數電動自行車產品車身材料基本不具備防火阻燃要求,一旦發生短路等電氣故障30秒內即會出現明火,隨即全車的可燃材料都會起火燃燒,著火後3分鐘火焰溫度可上升至1200攝氏度,並迅速引燃周圍的可燃物體,如果在室內起火,留給人員的逃生時間非常有限。

據統計,2013年至2017年,電動自行車引發一次性死亡3人及以上的火災事故累計達到34起,共造成158人死亡;2017年12月,北京市朝陽區十八裡店鄉發生一起電動自行車起火事故,造成5人死亡,9人受傷;2017年9月,浙江省台州市玉環市一群租房因電動自行車電氣線路短路故障發生火災,造成11人死亡,12人受傷。因此新標準對電動自行車的防火、阻燃性能提出要求,減少發生火災事故的隱患。

09、新標準對充電器是否有要求?

由於近兩年電動自行車電氣故障和充電器故障引發的火災越來越多,本標準新增和完善了電氣安全和充電器安全內容,包括導線佈線安裝、短路保護、制動斷電功能、過流保護功能、防失控功能、充電器防觸電和防反接等,將有利於保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推動電動自行車產業的良性發展,促進電動自行車技術創新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同時進一步規範市場秩序。考慮到目前《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和《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技術要求》兩項標準正在制定過程中,將對電動自行車的電氣安全和充電器安全做出更詳細要求,為避免重複,本標準中僅規定了涉及電氣安全和充電器安全的最主要指標。

10、新標準發佈到實施設置的“過渡期”有多長?

為便於小夥伴們瞭解本次標準修訂的基本情況,在此特意為您呈上圖解,希望能助您快速讀懂 ↓↓↓

圖文整理自工信微報、中國標準化、央視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