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單位的“被離職”手段 勞動者如何依法應對?
有些企業老闆想解雇員工,卻又不想給經濟補償金和承擔法律規定的相的責任與義務,
案例一
小萍是一家房地產公司的銷售人員,她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中約定,每月工資為4000元,另加提成。2016年1月,隨著國家房價調控政策的進一步顯現作用,公司的樓盤銷售量出現了大幅滑坡。
公司遂打算辭退員工,但礙于高額經濟補償,便採取了“隱性辭退”——讓小萍回家待崗,每月只發600元生活費,通過使其陷入低收入而又不能到別的用人單位兼職的境地,
讓人陷入低收入而辭職,老闆你的心好狠啊!不過,雖然你的手段足夠毒辣,但很可惜,你是個法盲。
公司雖可以讓小萍待崗,但不能讓她的工資“縮水”。《勞動法》第50條規定:“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也指出:“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也有類似規定。
上述規定表明,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無條件地向員工發放全部工資,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藉口加以克扣。不給員工安排工作?可以!但員工的工資,公司無權以此克扣!
案例二
小樊與一家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
全體員工每月只發一半工資,另一半納入年終考核,如年終完成考核任務即全發,反之則不發。同時還下發了具體卻難於完成的考核方案。小樊和同事們明白,只有走人,否則連生活費都無法保障。
多麼熟悉的配方,多麼熟悉的套路,
一方面,公司擅自提高工資發放標準與方式的做法,已超出勞動合同的約定,必須征得員工同意。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更何況《勞動法》第50條已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即不能拖至年終算總帳。
另一方面,由於員工難以完成考核方案所定任務,且如果員工沒有完成任務,哪怕付出了正常勞動,也將失去另一半工資,其實質就是變相克扣工資。而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就此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及其總和一至五倍的賠償金。
莫名奇妙把人調走?
員工可以表示拒絕!
案例三
去年3月8日,小姚被某公司聘為某片區銷售總負責人,並簽了3年的勞動合同。由於該片區經營日益紅火,今年1月,公司經理想將其業務交給自己的小舅負責,但遭小姚拒絕。之後,公司便藉口優化組合,把小姚調到了生產車間擔任副主任。小姚心裡清楚,公司實際上是逼自己辭職。
員工辛辛苦苦打江山,現在業績好了,經理就打算過橋抽板、任人唯親,如此狗血的劇情堪比電視劇,但這部劇,員工可以拒絕配合演出,並有權追究公司的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按照約定的內容,全面、如實地履行義務、行使權利。而勞動崗位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備內容之一,未經雙方協商,不得擅自改變。
本案中,公司藉口將小姚調離,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構成違約。小姚不但有權利拒絕調換崗位,還有權追究公司的違約責任。
最後,小編提醒大家:
遇到這些事情不要啞忍,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哪怕付出了正常勞動,也將失去另一半工資,其實質就是變相克扣工資。而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就此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及其總和一至五倍的賠償金。莫名奇妙把人調走?
員工可以表示拒絕!
案例三
去年3月8日,小姚被某公司聘為某片區銷售總負責人,並簽了3年的勞動合同。由於該片區經營日益紅火,今年1月,公司經理想將其業務交給自己的小舅負責,但遭小姚拒絕。之後,公司便藉口優化組合,把小姚調到了生產車間擔任副主任。小姚心裡清楚,公司實際上是逼自己辭職。
員工辛辛苦苦打江山,現在業績好了,經理就打算過橋抽板、任人唯親,如此狗血的劇情堪比電視劇,但這部劇,員工可以拒絕配合演出,並有權追究公司的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按照約定的內容,全面、如實地履行義務、行使權利。而勞動崗位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備內容之一,未經雙方協商,不得擅自改變。
本案中,公司藉口將小姚調離,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構成違約。小姚不但有權利拒絕調換崗位,還有權追究公司的違約責任。
最後,小編提醒大家:
遇到這些事情不要啞忍,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