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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快遞丟失損壞 應按《合同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你遇到過快遞丟失或損壞,投訴無門的情形嗎?“未保價只能賠付3倍快遞費”這句話是不是很耳熟?其實,你徹底被忽悠了!要知道具體規定,請隨小編學起來~

【相關案例】

陳某網購了一部手機,價款2800元,收貨後因不滿意,遂通過快遞方式退貨,陳某將貨物包裝好交付給某快遞公司的工作人員並支付快遞費。

後該手機在流通環節中不明原因丟失,陳某要求快遞公司賠償他手機價款,但卻被快遞公司告知,因其未選擇保價,所以只能賠償他3倍的快遞費,

大約30元。

陳某無法接受這樣的賠付結果,遂將該快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手機損失2800元。

【“三倍資費”的賠償基於一個大前提】

根據《郵政法》第47條規定:未保價的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3倍。

這樣,似乎覺得快遞公司賠付3倍快遞費是有法可依的。

但其實,很多消費者都不知道,該規定中“三倍資費”的賠償是基於一個大前提的:

根據《郵政法》規定,此法適用於郵政企業,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提供郵政服務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

也就是說,“三倍資費”賠償只適用於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企業,而快遞企業是經營性、盈利性企業,不屬於郵政企業,故不能適用未保價商品最高賠償不超過郵費三倍的規定。

【到底應該怎麼賠?】

快遞企業不適用《郵政法》的賠償規定,陳某未保價丟失的快遞,該如何讓快遞企業“買單”呢?

根據《合同法》第311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40條規定,

格式條款具有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快遞單上的保價條款是格式條款,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應對其中的免責、限責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否則對方當事人可申請法院撤銷或認定該條款無效。同時,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免責條款無效。

因此,本案中被告快遞公司未盡到及時安全送達快件的合同義務,存在重大過失,故法院判決快遞公司應當全額賠償陳某的損失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