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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村土地繼承的若干問答,建議收藏!

農村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長了三十年,第二批土地承包的戶主逐漸老去,許多人就關心著關於農村土地繼承問題,是否老人去世後,外出務工的子女能否繼承呢?土地會不會被集體收回?等等,

下面關於農村土地繼承的問題為大家簡單介紹下:

一、什麼情況下才出現農村土地的繼承問題?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戶與所在村集體依法設立承包合同,所承包土地歸農民家庭合法經營,農戶是承包地的承包方。

所以,農村土地的承包人是“農戶”,而非農戶家庭中的某一個人。依據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原則,農戶家庭成員的變化,不會出現繼承問題,只有當承包農戶消失,比如全部死亡、全部遷戶到城市等情況,才會視為農戶消失,這個時候就牽扯到繼承問題。不過這時候的土地多數情況會被集體收回。

二、農村土地繼承應遵循哪項法律規定?

關於《農業法》,2002年起就i取消了對農戶承包經營權的繼承的規定。《土地管理法》也並未對承包地繼承的問題做相關規定。《繼承法》只提到了對個人收益的繼承,沒有提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對農戶的承包地繼承問題,實際並未有明確規定。而只有《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包含了農民承包地繼承問題。

所以如果要有所依據,那需要遵循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

三、遵循法律規定,繼承人可以繼承哪些?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繼承法》規定,農村土地的承包主體是農戶,當農戶消亡後,承包地也將會被集體收回,不存在土地的繼承。唯一能繼承的就是農村承包地所獲得的收益,這些收益可以作為個人財產來繼承。對於林地,明確表示在承包期內可以繼承,即繼續承包。

四、承包地不能繼承,那農村哪些土地可以繼承?

因土地承包方式不同,繼承的規定也就不同。上面說了,對於林地,是可以繼承的。可耕地、草地之類的承包地繼承的只是收益,而非土地本身。不過,對於荒山、荒溝、荒丘、荒灘這四類“四荒地”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通過公開方式獲取的承包經營權,

秉承“合法收益可以繼承”的立法意圖和目的,這些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在承包合同期內可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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