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高校副教授涉嫌制毒 武漢"新型毒☆禁☆品案"引爭議

距離一審宣判一年了,在湖北武漢,一起“高校副教授涉嫌制毒”案,

依舊引發關注。

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走私毒☆禁☆品罪,武漢一所重點高校化學與工程學院副教授張成。張成系該公司股東之一。

一審判決書上,張成的部分“供述”稱,他投資了3萬元,占股27%,參與成立化學公司,主營方向是定制化學品的合成,“當時定下的原則是違背中國法律的東西不能做”。他負責新產品的把關,以及協同公司鮑某成分。

一審判決書還提供了其他電子證據,

例如,提取張成與楊某的手機短信記錄證實:二人明知國家對精神類藥品的管理規定,仍商談製造精神藥品的情況,其中,張成於2015年3月讓楊某“以後不要再接4號的單了,他們都不願意發了,像5號也少接吧,我們可以多花點力氣在新品上”,楊某回復稱,“我只是想把產品賣掉,否則浪費了”。

不過,朱明勇律師提出,一審判決書中,“沒有證據證明涉案精神藥品的具體流向與用途,亦沒有證據證明其流入非法管道造成危害,

因此依法不能認定為毒☆禁☆品。”

2018年1月,針對該案,張成家屬通過微信公眾號“絕命師姐”發佈多篇文章,亦對這點提出疑問。

上述文章提到:“為了證明涉案化學公司的產品流向,在當庭質證階段,公訴機關出示了一份涉案的楊某跟國外客戶往來的郵件,當庭閱讀,強調郵件裡多次出現過‘吸食’字眼。”

據稱,辯護人當庭辯駁,其翻閱案卷未看到“吸食”字樣,

要求公訴人指出具體是哪一封郵件中有“吸食”二字。

文章稱,公訴人回應,在開庭前又向法院移交了兩本案卷,位列其中。

2017年8月12日,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辯護研究中心召開“毒☆禁☆品和制毒物品標準認定研討會”,來自學界、業界的專家展開探討。

有學者提出,“毒☆禁☆品”並非科學概念,而是法律概念。《麻醉藥品品種目錄》《精神藥品品種目錄》所列的麻精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中明確規定的三類易制毒化學品,

是否屬於刑法中的毒☆禁☆品和制毒物品,需要慎重對待,具體分析。

與甲基苯丙胺(冰毒)“天然”就屬於毒☆禁☆品不同,《麻醉藥品品種目錄》《精神藥品品種目錄》所明確規定的麻精藥品,在性質上系藥品,具有醫療和科學價值。只有在非法作為毒☆禁☆品使用的場合,才屬於刑法中規定的毒☆禁☆品。所以,對於實踐中買賣、運輸麻精藥品的行為,不能一概簡單地認定為販賣、運輸、製造毒☆禁☆品罪,

要注意考察麻精藥品的使用是否合法及其實際用途,進而準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