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暫行條例》五一執行,快遞不能放快遞櫃並不是一刀切規定
對於快遞員是否必須將快遞直接送上門的爭議一直存在著。支持送上門的一般都是收件人,收件人的理由是我既然選擇了快遞,當然就是圖個方便,你隨便往快遞櫃一扔算怎麼回事?反對送上門的當然就是快遞員了,
每一個爭議的話題背後都有一個共同的地方,那就是涉及自己利益的小私心。快遞員考慮的是,
因此,網上關於快遞是否需要送上門的爭吵就一直沒有停止過。而這個五一節,千呼萬喚始出來的《快遞暫行條例》終於到了執行的日期了。
《快遞暫行條例》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這意味著,快遞員拒絕送貨上門屬於違反規定。
因為,顧客才是快遞的用戶,而快遞企業通過服務顧客賺錢。主次關係不能顛倒,顧客的權利必須得到擁護。
當然,有些言論把這個規定武斷的理解為每件快遞都必須送上門,快遞櫃從此不能再用也是不對的。
快遞櫃作為一個新生事物,已經漸漸被廣大群眾和快遞企業所接受,快遞櫃的便捷功能還是不可否認的。
因此,《快遞暫行條例》出臺後,快遞企業不能再以各種藉口拒絕將快遞送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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