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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供給側」深圳法院積極探索 “執轉破”讓市場更健康

每審結一件破產案件,

平均可以化解190件執行案件

今年是破產法實施10周年。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不斷深化,“三去一降一補”向縱深推進,部分企業面臨關停並轉,

此時通過申請破產,部分企業可以有序退出或兼併重組。

僵屍企業引發各類風險突出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徐陽光

“然而,由於認識觀念和體制機制的制約,破產制度的功能還沒有充分發揮,企業有序退出市場的機制還不健全,

許多企業成為僵屍企業,由此引發的各類風險突出。”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破產審判功能,積極探索“執行轉破產”,有效促進資不抵債企業有序退出市場,推動部分企業起死回生,化解執行積案,淘汰落後產能,維護社會穩定。

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數遠低於市場關停企業數量

商事登記制度改革以來,企業進入市場的門檻大大降低,2016年全國新登記企業增長24.5%,平均每天新增1.5萬戶。

與此同時,每天也有大量企業退出市場,但通過申請破產退出的只占極少比例。據最高人民法院統計,2016年全國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5665件,雖然同比上升53.8%,但與全國每年關停的企業相比,數量微乎其微。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龍光偉

破產遇冷的原因主要有:

●傳統觀念面子思想束縛。

●債務人對破產認識不清。

●債權人對破產仍有顧慮。

●不履行清算,責任懲罰輕。

傳統觀念面子思想束縛。一提到“破產”,許多人的第一印象是散夥分家,是件晦氣事。深圳中院審判長李雪松就遇到這樣一起案件。一家企業因高利貸,資金鏈斷裂,法官提示這家企業可以申請破產,然而企業主堅決不同意,覺得“破產了,會被同鄉恥笑,

無臉回老家。”半年後企業主積極申請破產,原因是半年來,什麼實質問題都沒解決,但利息越背越高。

債務人對破產認識不清。在許多國家,破產意味著保護,一旦申請破產保護,企業的債務立即停止計息,而且沒有罰息,執行案件也全部暫停,由此企業可以得到喘息機會,對優質產能而言,如果有新的投資人接手,完全可以重整企業,使企業起死回生。由於認識不清,一些債務人只想著“跑路”甚至跳樓,

也不知道選擇破產程式保護自身。

債權人對破產仍有顧慮。一些債權人認為,只要企業在,債權就在,企業一旦破產,債務人就不復存在了。於是他們堅持通過等待執行、上訪、找討債公司討債。其實破產程式是涉及全體債權人的公平清償的程式,職工也可以利用破產程式要求優先支付職工工資的規定,獲得報酬,並得到妥善安置。

不履行清算,責任懲罰輕。現行立法對於企業法人不履行清算責任的懲罰力度不足,違法成本低,很多企業法人出現解散事由後,不及時清算,甚至故意借解散之機逃避債務。這是破產遇冷的深層次原因。深圳中院公司清算和破產庭副庭長岳燕妮說,許多國企停止經營後,有政府部門組織破產清算,但是民營企業一旦出現經營困境,如果缺乏清算意識,一跑了之,企業就成了僵屍企業,不僅佔用大量社會資源,還存在風險隱患。

探索

部分執行案件轉為破產案件

1993年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就通過《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破產條例》,這是我國第一部具有市場性質的破產制度規範,為此後的《破產法》打下雛形。

1993年

深圳中院成立公司清算與破產庭,探索破產審判和破產制度。

2016年

深圳法院全年審理破產案件412件,同比上升46%;審結120件,同比上升46%。在審案件和結案量均創歷史新高,繼續位居全國同級法院前列。

深圳中院副院長

胡志光

從2012年開始,深圳中院開始嘗試對執行案件中可以通過破產途徑解決的案件進行釋法提示,引導當事人申請破產,俗稱“執轉破”。2016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頒佈“執轉破”意見,進一步打通了僵屍企業退出市場的“最後一公里”。

案例:將案件轉為破產案件,勞動報酬在破產程式中可以優先受償

深圳福田法院執行法官在辦理一起上百工人討要工資的執行案件時發現,與銀行、機構等債權人相比,工人往往是最後發現企業有倒閉風險的,等工人到法院起訴討要工資時,企業僅有的資產可能已被有關單位申請查封了。如果按照執行程式,先來後到,工人往往拿不到工資。法官建議工人申請企業破產,將案件轉為破產案件,勞動報酬在破產程式中可以優先受償,這批工人如願討回工資。

如何提高水準,確保公正、提高效率?

2016年12月

深圳中院成立了專門的合議庭,在執行局、公司清算與破產庭之間架起橋樑。

截至2017年2月28日

深圳全市法院移送執行案件6850宗,對應辦理36件破產案件。

由此,每審結一件破產案件,平均可以化解190件執行案件。

開放管理人競爭

管理人在破產程式中起關鍵作用,一般由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充當,負責公告、申報債權、組織債權人會議、制定重整方案等。管理人水準的高低,直接決定者破產案件辦理的質效。深圳中院通過分級考核和動態管理,讓管理人開放競爭,提高水準,同時確保公正。

對簡單案件運用簡易程式

深圳中院出臺了破產案件立案規程、審理規程,運用簡易程式對簡單案件在6個月內審結,最長不超過1年,大大提高了效率。

亟須轉變觀念完善制度

從深圳中院的探索看,市場經濟越發展,越需要完善破產制度;完善的破產制度,將有力推動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當前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三去一降一補”任務重,部分企業面臨關停並轉,必須轉變對破產制度的認識,健全配套制度,充分發揮破產制度的優勢,積極穩妥處置僵屍企業。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徐陽光

最初在市場不發達的情況下,由法院推動建立管理人分級考核辦法是合理的,但這不應該成為常態,下一步隨著破產法的普遍實施,對管理人的分級考核應該交給市場,比如行業協會等。必須堅持市場化導向。

——深圳中院副院長

龍光偉

“執轉破”化解了大量執行積案,也節省了大量司法資源。但是當前“執轉破”還只是單個法院的探索,必須建立長效機制,常態化開展這項工作。

——深圳中院副院長

胡志光

影響“執轉破”積極性的深層次原因還是觀念問題。

——深圳中院公司清算與破產庭庭長

武永慶

金融機構在破產案件中往往充當債權人角色,但由於內部審批流程緩慢,有關人員不願、不敢擔責,對一個事項發表意見往往需要很長時間,嚴重影響破產效率。

——深圳中院公司清算與破產庭副庭長

慈雲西

處理破產案件需資金支持

處理破產案件,需要產生不少的費用,比如公告、債權人會議、審計、拍賣等都需要資金。對於已經資不抵債的企業,這筆費用無疑是影響其選擇破產的障礙。深圳中院建立了專門的援助基金,支援企業走破產程式。但隨著案件量的逐漸增大,這筆基金已經捉襟見肘。

政府和社會與其投入大量資金為僵屍企業托底,不如為有拯救希望的困境企業破產重整提供資金支持。

國家在結構性減稅方面應該考慮對破產企業的稅收優惠,通過稅收杠杆,引導企業選擇破產程式,同時避免因稅收原因加重負擔,使本已得到喘息的企業再度陷入困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徐陽光

責任懲罰輕。現行立法對於企業法人不履行清算責任的懲罰力度不足,違法成本低,很多企業法人出現解散事由後,不及時清算,甚至故意借解散之機逃避債務。這是破產遇冷的深層次原因。深圳中院公司清算和破產庭副庭長岳燕妮說,許多國企停止經營後,有政府部門組織破產清算,但是民營企業一旦出現經營困境,如果缺乏清算意識,一跑了之,企業就成了僵屍企業,不僅佔用大量社會資源,還存在風險隱患。

探索

部分執行案件轉為破產案件

1993年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就通過《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破產條例》,這是我國第一部具有市場性質的破產制度規範,為此後的《破產法》打下雛形。

1993年

深圳中院成立公司清算與破產庭,探索破產審判和破產制度。

2016年

深圳法院全年審理破產案件412件,同比上升46%;審結120件,同比上升46%。在審案件和結案量均創歷史新高,繼續位居全國同級法院前列。

深圳中院副院長

胡志光

從2012年開始,深圳中院開始嘗試對執行案件中可以通過破產途徑解決的案件進行釋法提示,引導當事人申請破產,俗稱“執轉破”。2016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頒佈“執轉破”意見,進一步打通了僵屍企業退出市場的“最後一公里”。

案例:將案件轉為破產案件,勞動報酬在破產程式中可以優先受償

深圳福田法院執行法官在辦理一起上百工人討要工資的執行案件時發現,與銀行、機構等債權人相比,工人往往是最後發現企業有倒閉風險的,等工人到法院起訴討要工資時,企業僅有的資產可能已被有關單位申請查封了。如果按照執行程式,先來後到,工人往往拿不到工資。法官建議工人申請企業破產,將案件轉為破產案件,勞動報酬在破產程式中可以優先受償,這批工人如願討回工資。

如何提高水準,確保公正、提高效率?

2016年12月

深圳中院成立了專門的合議庭,在執行局、公司清算與破產庭之間架起橋樑。

截至2017年2月28日

深圳全市法院移送執行案件6850宗,對應辦理36件破產案件。

由此,每審結一件破產案件,平均可以化解190件執行案件。

開放管理人競爭

管理人在破產程式中起關鍵作用,一般由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充當,負責公告、申報債權、組織債權人會議、制定重整方案等。管理人水準的高低,直接決定者破產案件辦理的質效。深圳中院通過分級考核和動態管理,讓管理人開放競爭,提高水準,同時確保公正。

對簡單案件運用簡易程式

深圳中院出臺了破產案件立案規程、審理規程,運用簡易程式對簡單案件在6個月內審結,最長不超過1年,大大提高了效率。

亟須轉變觀念完善制度

從深圳中院的探索看,市場經濟越發展,越需要完善破產制度;完善的破產制度,將有力推動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當前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三去一降一補”任務重,部分企業面臨關停並轉,必須轉變對破產制度的認識,健全配套制度,充分發揮破產制度的優勢,積極穩妥處置僵屍企業。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徐陽光

最初在市場不發達的情況下,由法院推動建立管理人分級考核辦法是合理的,但這不應該成為常態,下一步隨著破產法的普遍實施,對管理人的分級考核應該交給市場,比如行業協會等。必須堅持市場化導向。

——深圳中院副院長

龍光偉

“執轉破”化解了大量執行積案,也節省了大量司法資源。但是當前“執轉破”還只是單個法院的探索,必須建立長效機制,常態化開展這項工作。

——深圳中院副院長

胡志光

影響“執轉破”積極性的深層次原因還是觀念問題。

——深圳中院公司清算與破產庭庭長

武永慶

金融機構在破產案件中往往充當債權人角色,但由於內部審批流程緩慢,有關人員不願、不敢擔責,對一個事項發表意見往往需要很長時間,嚴重影響破產效率。

——深圳中院公司清算與破產庭副庭長

慈雲西

處理破產案件需資金支持

處理破產案件,需要產生不少的費用,比如公告、債權人會議、審計、拍賣等都需要資金。對於已經資不抵債的企業,這筆費用無疑是影響其選擇破產的障礙。深圳中院建立了專門的援助基金,支援企業走破產程式。但隨著案件量的逐漸增大,這筆基金已經捉襟見肘。

政府和社會與其投入大量資金為僵屍企業托底,不如為有拯救希望的困境企業破產重整提供資金支持。

國家在結構性減稅方面應該考慮對破產企業的稅收優惠,通過稅收杠杆,引導企業選擇破產程式,同時避免因稅收原因加重負擔,使本已得到喘息的企業再度陷入困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徐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