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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身利益,買賣小產權房的都看看!

隨著通州樓市的火爆,村集體自建小產權房也成為了關注的熱點。據媒體報導,近日通州法院經審理了一起關於小產權房買賣的案件。有打算買賣小產權房的朋友都趕緊看看~

案件回顧:

2002年,北京市通州區的劉小年(化名)因村集體對村民實行舊村改造,原有的宅基地上房屋被拆遷,村委會給劉小年一家安置了兩套房屋。2002年3月,劉小年與村委會簽訂《房屋認購協議》,約定了劉小年分別以3萬、3.5萬元購買102號和302號兩套房屋。因是村集體自建房屋,

沒有正規的房屋所有權證,故由村委會向劉小年發放了自行製作的“產權證”。

2009年6月,劉小年做生意需要周轉資金,將302號房屋以35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張大偉(化名)。合同簽訂後,張大偉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雙方並未到村委會進行過戶。直到2014年,北京市政府對農村小產權房屋進行大力整治,村委會已不能對房屋進行過戶登記,房屋的“產權證”依舊登記在劉小年名下。

2016年,北京房價大漲,劉小年經多方打聽,城鎮居民不能購買農村的小產權房屋,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自己能把已經賣了的房屋再要回來,於是向法院提起了訴訟。那麼,劉小年能把房子要回來嗎?

法院判決: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了劉小年的全部訴訟請求。

劉小年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了劉小年的上訴請求,維持了一審判決。至此,因房價大漲,劉小年意圖要回房屋的意圖宣告落空。

此時的劉小年怎麼也不明白,這張大偉是城鎮居民,他怎麼就能購買農村的小產權房屋呢?!

律師分析:

因涉案房屋為村集體自行建設並向村民出售的房屋,從土地的出讓到房屋的建設並未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的審批,因此,該類房屋無法辦理正規的產權登記,村委會自行製作並向村民下發的“產權證”也並非國家認可的正式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此類房屋一般稱作“小產權”房屋,是農村城鎮化建設的特殊產物,

現在“小產權”房屋的建設已被國家禁止。

本案中的302號房屋即是小產權房屋,根據我國物權法定的原則及小產權房屋的現狀,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對小產權房屋的權屬登記做出有關規定,因法院一般不對小產權房屋的買賣合同效力做出認定和處理,爭議的合同雙方可待相關法律或政策出臺以後,再對合同效力進行確權認定。因此,法院以劉小年的訴求缺乏相應的實體法依據判決駁回了他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