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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能“自動離婚”?分居兩年是不是就可以了?

常碰到有人問:楊律師,怎樣才能自動離婚?分居兩年是不是就可以自動離婚了?本文就簡單作個解釋

作者:北京楊文戰律師 ,其他網站使用請注明版權資訊。

首先,在我國沒有自動離婚一說。離婚必須要經過某種官方認可的形式,履行一定程式後才能完成。簡單說,只有兩種離婚途徑:一是雙方協商一致到民政部門辦理登記離婚;二是雙方到法院訴訟,以調解書或判決書的方式離婚。

當然,有些“婚姻”是可以不經官方程式而解除的,

就是那些只辦了婚禮,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婚姻”。這種舉辦了世俗婚禮的狀態,即使周圍的人都認為他們是夫妻關係,但從法律上來看,因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他們只是同居關係,現在未婚同居雖然不違法,但法律也不保護這種關係。任何一方隨時可以單方終止這種關係。

區分同居還是婚姻,標準就是看有沒有結婚證。

只要是有結婚證的婚姻關係,就不存在自動離婚的說法。除非是一方死亡,婚姻關係才可以自動終止,但顯然那不是離婚。

沒有自動離婚這事說清楚了,還有人認為訴訟離婚就必須先分居兩年。這個認識也是錯誤的。

實際上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這件事兒,只是在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判斷雙方感情是否破裂的參考標準之一。

請注意“是之一,不是唯一”,法院可以判決離婚的理由還有很多,而且即使符合這些理由,也不算自動離婚。還是必須到法院去起訴、審理、判決。

作者資料:楊文戰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中央電視臺“熱線12”直播評論員並曾錄製《法律講堂》,著有法制出版社《生活中的合同》一書,北京市律協合同法專委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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