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夫妻為買房“假離婚”,誰知妻子拒絕重婚,丈夫徹底傻眼!
為規避銀行信用政策和房產限購政策,廣州一男子與結婚7年的妻子“假離婚”,還簽了“淨身出戶”的離婚協議書。孰料妻子假戲真做,不願重婚被起訴。海珠區法院最終判決離婚協議書有效,
今年47歲的陳亮與小他9歲的劉芳(均為化名)結婚7年,育有一個女兒。據陳亮訴稱,婚後他與劉芳共同購買了佛山某房及廣州某房,均登記在劉芳名下,但屬兩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2015年8月,他與劉芳準備共同購買廣州市南沙某房並支付了訂金及首期房款,但劉芳告訴他,因他個人信用記錄原因造成無法以他名義簽訂購房合同。
然而購房後,陳亮多次向劉芳提出辦理重婚手續,但對方一直拖延,直至2016年9月,劉芳明確拒絕重婚,並拒絕返還屬於陳亮所有的財產份額。兩人的《離婚協議書》這樣約定:佛山某房及廣州某房均歸劉芳所有,
“購房後我與劉芳共同以家庭收入支付了一年房貸。”陳亮說,離婚手續及離婚協議只是為了規避限購政策,雙方並無離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真實意思。2016年9月,陳亮向海珠區法院起訴劉芳,請求法院撤銷《離婚協議書》,變更女兒的撫養權,並確認佛山和廣州兩套房為雙方共同所有。
判決:確認離婚協議有效
庭上,陳亮提供了他的征信記錄,主張他因存在未還債務而無法貸款購買“南沙某房”。陳亮提供了離婚後他為雙方居住的房屋繳納電費的票據及兩人合照,主張離婚後兩人仍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陳亮還申請了兩名證人出庭。
而劉芳庭上則否認“假離婚”,她說一直都有離婚的意願,且兩人已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合法,離婚協議經過民政部門蓋章確認,合法有效。
海珠區法院一審認為,根據婚姻法,辦理離婚手續僅須男女雙方自願即可,無須審查雙方是否感情破裂,無須考慮雙方辦理離婚登記的理由,故陳亮、劉芳辦理離婚登記之日起已解除夫妻關係。陳亮主張《離婚協議書》存在欺詐,法院認為,陳亮、劉芳對於是否離婚已達成一致意見,且經民政部門審核,即使如陳亮所述是因規避購房政策而辦理離婚登記,亦是雙方一致同意為規避政策而離婚,故不存在欺詐。陳亮稱雙方曾約定購房後重婚,但現劉芳不同意重婚,表明她並非自願同意重婚,因而即使雙方曾約定重婚,該約定因違反被告的自願而無效。而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陳亮未能舉證證明雙方曾就該問題有其他約定或附有其他條件。
據此,一審判決駁回陳亮的全部訴訟請求。陳亮上訴後,廣州中院近日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法律上並無“假離婚”
記者留意到,法官在一審判決書中對陳亮所稱的“假離婚”做了特殊說明。其指出,若如陳亮所述其辦理離婚登記是為規避銀行征信審查及限購政策,則離婚登記雖然規避了征信審查及限購政策,但同時產生了財產已實際歸劉芳所有、劉芳對財產具有完全支配權、劉芳可自由選擇重婚或不重婚。
此外,征信審查是銀行為確認貸款償還能力而進行,限購政策是國家為控制樓市而頒佈,原告選擇以登記離婚的方式規避,既與上述目的相悖,又存在前述風險。陳亮既然願意承擔風險而選擇辦理離婚登記,則離婚後財產歸劉芳、劉芳不願重婚的後果則應由陳亮自行承擔。
海珠區法院法官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人們常說的“假離婚”是指男女雙方仍有夫妻感情但已辦理離婚登記的情形,但離婚與否僅看雙方有無辦理離婚登記,辦了離婚登記就是真離婚,所以法律上並無“假離婚”一說。
法院認為,陳亮、劉芳對於是否離婚已達成一致意見,且經民政部門審核,即使如陳亮所述是因規避購房政策而辦理離婚登記,亦是雙方一致同意為規避政策而離婚,故不存在欺詐。陳亮稱雙方曾約定購房後重婚,但現劉芳不同意重婚,表明她並非自願同意重婚,因而即使雙方曾約定重婚,該約定因違反被告的自願而無效。而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陳亮未能舉證證明雙方曾就該問題有其他約定或附有其他條件。據此,一審判決駁回陳亮的全部訴訟請求。陳亮上訴後,廣州中院近日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法律上並無“假離婚”
記者留意到,法官在一審判決書中對陳亮所稱的“假離婚”做了特殊說明。其指出,若如陳亮所述其辦理離婚登記是為規避銀行征信審查及限購政策,則離婚登記雖然規避了征信審查及限購政策,但同時產生了財產已實際歸劉芳所有、劉芳對財產具有完全支配權、劉芳可自由選擇重婚或不重婚。
此外,征信審查是銀行為確認貸款償還能力而進行,限購政策是國家為控制樓市而頒佈,原告選擇以登記離婚的方式規避,既與上述目的相悖,又存在前述風險。陳亮既然願意承擔風險而選擇辦理離婚登記,則離婚後財產歸劉芳、劉芳不願重婚的後果則應由陳亮自行承擔。
海珠區法院法官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人們常說的“假離婚”是指男女雙方仍有夫妻感情但已辦理離婚登記的情形,但離婚與否僅看雙方有無辦理離婚登記,辦了離婚登記就是真離婚,所以法律上並無“假離婚”一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