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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騙婚中的法律問題:是否屬於無效婚姻?

近日,有媒體報導男星印小天遭遇婚姻騙局,前妻哈琳娜謊稱其學歷和家庭資產等,印小天在這場婚姻中“損失”慘重高達千萬元,現在更是無法和兒子見面。

在現實生活中,騙婚也時有發生,由騙婚引發的諸如財產分割、孩子撫養權等,又該如何解決?

受訪人:姜平,雲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雲南家庭教育法制研究會理事。

一問:學歷及家庭情況造假在法律上是否認定為騙婚?騙婚是否屬於無效婚姻?

騙婚,是指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的行為。

騙婚一般有兩種情形:一是依據國家合法的婚姻登記程式領證結婚;二是以婚姻為誘餌,目的是騙取他人財物。騙婚最突出的特點是虛假身份。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11條對於可撤銷婚姻只規定了一種情形:即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沒有規定因欺詐結婚的情形。一方對另一方謊稱了學歷和家庭資產,造成“欺詐”情形,不屬於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另一方無權主張撤銷該婚姻。

無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的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而登記結婚,沒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我國婚姻法第10條規定了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未到法定婚齡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並且婚後尚未治癒。因此,一方若遭遇另一方謊稱其家庭資產等騙婚,不屬於無效婚姻,也不可以起訴主張婚姻無效。

二問:騙婚者會承擔怎樣的法律後果?遭遇騙婚該如何處理?

騙婚不是一個法律上的術語,在法律上不存在這個罪名,但我國刑法規定了詐騙罪。

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如果一方取得財物後潛逃了,可認定其主觀上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全部構成要件。騙婚者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雙方沒有結婚,騙婚者還要承擔民法上的財產返還以及損失賠償責任。

如果雙方結婚生子之後,一方才發現另一方的騙婚行為,這種情況一般不構成詐騙罪,因為很難認定另一方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婚姻法對類似於這種以合法婚姻形式詐騙他人財物的不法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如果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處理,受害一方只能通過訴訟離婚的途徑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三問:遭遇騙婚的受騙人要求返回被騙財產的訴訟請求可否成立?

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了需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對於騙婚來說,前兩項已是既成事實的,應返還彩禮。對於第三種情形,被騙人若不能為“因給付導致自己生活困難”來舉證,法院將不支持返還財產的訴求。

四問:作為欺騙方,離婚時是否有權分得夫妻共同財產?我國現行法律對受騙方在財產分割上是否有相關保護措施?

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作為欺騙方,無論其是否有過錯,仍然有權起訴分割共同財產。離婚後,受騙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對有過錯方,在離婚時可以少分或不分共有財產的規定,不適用於騙婚的情形。

五問:若擁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阻止另一方探視孩子,法律上對此有何規定?無撫養權的一方是否可以申請撫養權變更?

探視權,在我國稱為探望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是基於親權派生的一種權利,只要親子關係存在,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就可以行駛該權利。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法庭審理案件後認為一方的探視會嚴重危害子女的身體、精神或感情健康時,才會不支持父母一方的探視權請求。

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地點和時間由當事人雙方協定,若協定不成,才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母雙方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如果想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可以依法另行提起訴訟,但其訴訟主張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實務中,會比較困難。

婚姻法規定,法院處理子女撫養權變更問題,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基本原則。撫養權一旦確實後,想要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除非出現了法定情形。

相關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法院審理中,法官會根據自己對案件客觀情況的認識來判斷是否應該變更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換言之,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權向法院申請變更孩子的撫養權,但其請求不一定獲得支持。

在雙方離婚後,一方如果確實沒有盡到撫養責任,或者有虐待、遺棄子女等行為的,或擅自將孩子騙走或搶走的,其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另一方可以起訴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獲得支持的幾率就高一些。

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了需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對於騙婚來說,前兩項已是既成事實的,應返還彩禮。對於第三種情形,被騙人若不能為“因給付導致自己生活困難”來舉證,法院將不支持返還財產的訴求。

四問:作為欺騙方,離婚時是否有權分得夫妻共同財產?我國現行法律對受騙方在財產分割上是否有相關保護措施?

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作為欺騙方,無論其是否有過錯,仍然有權起訴分割共同財產。離婚後,受騙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對有過錯方,在離婚時可以少分或不分共有財產的規定,不適用於騙婚的情形。

五問:若擁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阻止另一方探視孩子,法律上對此有何規定?無撫養權的一方是否可以申請撫養權變更?

探視權,在我國稱為探望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是基於親權派生的一種權利,只要親子關係存在,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就可以行駛該權利。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法庭審理案件後認為一方的探視會嚴重危害子女的身體、精神或感情健康時,才會不支持父母一方的探視權請求。

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地點和時間由當事人雙方協定,若協定不成,才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母雙方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如果想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可以依法另行提起訴訟,但其訴訟主張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實務中,會比較困難。

婚姻法規定,法院處理子女撫養權變更問題,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基本原則。撫養權一旦確實後,想要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除非出現了法定情形。

相關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法院審理中,法官會根據自己對案件客觀情況的認識來判斷是否應該變更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換言之,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權向法院申請變更孩子的撫養權,但其請求不一定獲得支持。

在雙方離婚後,一方如果確實沒有盡到撫養責任,或者有虐待、遺棄子女等行為的,或擅自將孩子騙走或搶走的,其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另一方可以起訴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獲得支持的幾率就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