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醫務人員加班中的法律問題,醫生們都過來看看!

首席律師:張勇,山東省律師協會醫療侵權專業委員會委員,山東張勇醫療律師團隊暨國內首家“醫療損害案件專家出庭團”創始人!

一、醫生與醫院之間的關係受不受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

首先要確定醫生與醫院建立的關係到底是不是勞動合同關係,如是,受勞動法調整,如不是,則不受勞動法調整。

公立醫院編制外的醫生、個體診所與所雇傭的醫生之間所建立的關係符合勞動關係的特徵,其與醫院之間建立的是勞動合同關係,

受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

二、編制內醫生的勞動權益受什麼法律調整?

編制內醫生的勞動權益受《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人事法律法規的調整,上至衛計委直屬的特大型三級甲等醫院,下至鄉村衛生所,只要其所屬醫生納入國家事業編制,

則醫生與醫院建立的就是事業編制法律關係,其勞動權益受人事法律法規的調整。

另外,尚有少部分包括院長在內醫院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因其受國家行政部門委託從事公務,受《公務員法》的調整。

三、關於醫務人員工作時間方面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工作時間方面的規定全國是統一的,目前主要有以下相關規定:

1、《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2、勞動部、人事部就《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作出說明

3、勞動部關於頒佈《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4、 人事部關於印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貫徹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根據上述規定,標準工時制度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是原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

用人單位正常情況下不得安排職工加班加點,像醫院這種不能執行國家統一工作和休息時間的特殊單位,可以採用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制。在未獲批准實行的情況下,仍應遵守標準工時制度,但可以採用輪班方式,靈活安排每週的休息日。

四、涉及醫務人員加班方面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3、《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4、《公務員法》

第七十六條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準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

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

五、醫生加班是否享有加班費?

實踐中由於醫院工作繁忙,醫院對醫務人員的加班補休往往停留在紙上,難以實際兌現。在醫生補休未能兌現的情況下,應當給予加班的醫務人員發放加班工資。《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也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因此醫務人員有權要求醫院支付加班工資。

六、醫院無理強制醫務人員加班怎麼辦?

醫院承擔救死扶傷的神聖義務,醫務人員的特殊性決定了醫務人員不可能因為到了下班時間就把做到一半的手術停止,也不可能因為到了下班時間就停止搶救患者。行業特點決定了醫院加班普遍存在且醫務人員不能拒絕加班,但是醫院安排醫生加班後應當保障醫生的休息權,不得無理強制要求醫生加班。否則醫生可以拒絕加班,同時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部門進行舉報和投訴,也可直接申請勞動人事仲裁,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七、醫生與醫院之間因工作時間等問題發生爭議如何運用法律維權?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因此,無論是編制內的醫生還是編制外的醫生,均可依法向當地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勞動人事仲裁院)提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依法維權。

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3、《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4、《公務員法》

第七十六條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準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

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

五、醫生加班是否享有加班費?

實踐中由於醫院工作繁忙,醫院對醫務人員的加班補休往往停留在紙上,難以實際兌現。在醫生補休未能兌現的情況下,應當給予加班的醫務人員發放加班工資。《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也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因此醫務人員有權要求醫院支付加班工資。

六、醫院無理強制醫務人員加班怎麼辦?

醫院承擔救死扶傷的神聖義務,醫務人員的特殊性決定了醫務人員不可能因為到了下班時間就把做到一半的手術停止,也不可能因為到了下班時間就停止搶救患者。行業特點決定了醫院加班普遍存在且醫務人員不能拒絕加班,但是醫院安排醫生加班後應當保障醫生的休息權,不得無理強制要求醫生加班。否則醫生可以拒絕加班,同時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部門進行舉報和投訴,也可直接申請勞動人事仲裁,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七、醫生與醫院之間因工作時間等問題發生爭議如何運用法律維權?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因此,無論是編制內的醫生還是編制外的醫生,均可依法向當地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勞動人事仲裁院)提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依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