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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男子被妻子強行送精神病院19天 獲賠五千

原標題:男子被“強制治療”精神病 法院認定院方侵犯自由權

男子被“強制治療” 精神病院判賠五千

被妻子等人強行送入駐馬店市精神病院19天,後在警方協調下出院;法院認定院方侵犯其人身自由權

法院一審判決駐馬店市精神病院敗訴,認定其侵犯餘五的人身自由權。本版圖片/受訪者供圖

即便是出院一年多,離家700公里,回想起那19天的經歷,38歲的河南男子餘五中,已將這一類型的同性戀者剔除出精神障礙範疇。

在庭審中,

法院採用了這一辯護意見,並在家屬簽署知情同意書的情況下,仍然判定駐馬店市精神病醫院侵犯余五人身自由權。

焦點2

什麼樣的患者要接受強制治療?

專家稱只有在面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在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治療

多位精神科醫生告訴新京報記者,《精神衛生法》實施後,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包括監護人及本人雙方同意。

精神病學副主任醫師楊紹雷介紹,

按照《精神衛生法》規定,對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應當遵循“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尊重患者人格尊嚴”的原則,不得違背本人意志進行強制治療。

楊紹雷稱,《精神衛生法》中對強制治療的使用範圍進行了嚴格限定,包括患者行為及產生的後果等因素均在考慮範圍之內。其表示,如果精神障礙患者擾亂正常社會秩序,產生破壞性,並危害公共安全,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時,

公安機關可依法將其送至精神病院進行精神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實施強制治療。

楊紹雷介紹,院方只有在面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才可在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精神障礙治療。“面對有疑似精神障礙傾向者,家人應當及時疏導,並根據情況對其提出精神鑒定。”